商标危机中的沟通
在整个商标的危机管理过程中,沟通始终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当今社会的信息传播速度与广度已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因此加强沟通、传递对商标有利的信息,对于商标管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在缩减管理中,沟通的主要侧重点是将商标的信息真实地传递出去,从而加强内部员工和外界公众对商标的了解,建立坚实的信誉基础,塑造良好的商标形象,使商标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获得最广大的支持,避免危机的发生。首先,在员工和高层管理者之间建立开放的、双向的沟通渠道。员工是用非正式的道传递商标信息的最大群体,他们对商标的评价将会影响到1个庞大的公众群。员工能够同高层管理者进行健康的、不间断的对话的企业很少发生问题。这样的对话能够让员工随时随地地识別商标的弱点并及时解决,同时将这些有利的信息传播出去。而在那些员工害怕向上级提出问题的组织中,稍不注意就会埋下地雷、留下隐患。其次,要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新闻界是联络公众和企业的桥梁。由于它的特殊地位,影响范围广泛,对公众輿论导向作用极大。媒体是1个放大镜,它能够将有利于商标的信息传播给公众,从而在公众心目中建立商标的美好形象,减小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它也能够将商标管理的缺陷传扬出去,造成公众对商标的不信任,从而导致危机的发生。这方面的惨痛教训绝不在少数,因此商标危机管理者必须重视。另一方面,在危机发生以前与媒体交好,能够避免一旦危机发生,媒体在没有查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传播对商标不利的消息,还能够通过媒体将商标管理者对危机的处理过程告知公众,消除公众对商标的不良印象,重塑商标形象。最后,商标危机管理者要经常与公众进行沟通。通过意见咨询、问卷调查、座谈探讨等形式与公众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传递商标信息,加强公众对商标的了解,减少公众对商标的不信任,消除由于媒体的不利报道对商标造成的危害,阻止流言的蔓延,降低危机发生的概率。与不同的对象进行沟通能够运用不同的方法。沟通的方式大体上能够分为两类: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正式的沟通一般都在规定的渠道内运作,信息的流向通常是自上而下或者自下而上。非正式的沟通是人们在日久天长的联络中建立起来的,信息通常是横向流通。无论是正式的沟通还是非正式的沟通,都能够协助商标危机管理者有效地传递信息,实现缩减管理的目标。缩减管理中的沟通能够消除误会、达成谅解,避免由于沟通不力、信息流通不畅而导致的不必要的商标危机的发生。
商标违背社会公德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宣讲要点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服务标识,更是一种具有文化功能的知识产权,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形或其他组合,具有传递信息的功能,因此,商标使用的图形、文字或者组合,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且不能违背社会公德。既然商标是一种公开标识,具有向公众传达某种意思、思想的特点也就决定了商标使用并不是随意的,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中国,商标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将上述法律原则落实到商标使用中,要求商标的文字图形或组合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民族团结,也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和公共道德,并应遵守国际惯例。典型案例甲公司长期从事儿童玩具的生产和销售,2005年年初,其委托某印刷厂印制了1万张商标标识。其次将这些商标标识贴在该厂生产的玩具上进行销售,取名为“二奶”玩具,并在玩具的外包装上印有一丰满妇女的形象。这些玩具销售到省外后,销售额达到了5万多元。某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该批玩具进行了检查,随后,工商局认为甲公司滥用商标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查封了所有剩余玩具,并对甲公司给子了相应的罚款。专家评析案例中,甲玩具厂以“二奶”作商标标识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8项中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使用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是指商标不得包含淫秽、封建迷信等内容。如以“鸦片”作化妆品的商标,再如案例中以“二奶”作为玩具的商标等,都是我国社会公德所不容许的。某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调查认为甲玩具厂确实使用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有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对该行为予以制止,要求该厂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我国商标法规定,行为人并不一定要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可是,即使是使用非申请注册商标也要受到商标法的规制,除不得使用上述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1)不得模仿使用国内外的驰名商标。例如我国国产葡萄酒中著名的品牌“长城”,被模仿为“长城长”、“新长城”等。由于模仿驰名商标的目的其实就是故意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让消费者误认该产品就是驰名商标或是同1个公司生产的,搭驰名商标的便车,借以提高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因此,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竟争,为我国法律所禁止。(2)不得直接用商标表明产品的直接功能。例如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如纯棉服装、矿泉水、剧毒农药等。(3)不得使用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标。(4)避免使用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徵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五十二条将未申请注册商标冒充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能够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