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什么
商标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标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起的1个名字、方便消费者识别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并对商品或服务以及提供者进行广告宣传的作用。并非所有的标记都是商标,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必须符合1个国家的社会公共政策,不能对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地理标志等也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既有联络,又有区别。商标法就是规定怎样取得、使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基本法律制度。
商标其实就类似于人的名字。现代社会里,几乎每一种商品或服务都会有数以千计乃至万计的提供者。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有一种简单而有效的办法将这些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就像父母给孩子起名字一样,为自己的产品起1个名字,使其区别于其别人提供的类似商品,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这个名字实际上就是商标—一种用于区别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
商标是什么
商品·服务的标识商标是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法第8条),因此必须是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上或者用于广告宜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符号或标只。例如索尼电脑上的“"VAI0",耐克公司体育商品上的"NIKE"等。在中国,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商标是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因此拥有自他识别力的本质。这种自他识别力的本质并没有体现在上述商标的定义中,但能够说是商标的申请注册要件。因此,尽管在商品上的某些标识(如MADEINCHINA,MADEINJAPAN)或价格标明(如定价268元)从定义上讲很难成为商标,可是,能够认为具有商品、服务自他识别力已成为商标定义潜在性的前提。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商标立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也对商标的定义作了一定的界定。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卷(即商标法部分)第L71l-1规定:“制造业、商业或服务商是指用以区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并可用书描绘的标记”。《英国商标法》第一规定:“在本法中,商标一词意指任何一种可通过绘刻方式展示出来的符号,该符号能够将1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瑞典商标法》第1条规定:“商标是一种能够将1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符号”。《TRIPS协定》第15条规定:“任何能够将1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尤其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获得申请注册。”商品与服务我们这里所说的商品是指能够被大量生产、在市场上能够交易,具有替代性和流通性的有体财产(有形财产)。而在2000年10月,根据WIPO修改的商品·服务国际分类的协定,将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包含于商品分类的第9类(电子、应用、机械、器具等,…),作为商品例示而追加进去。这里所说的服务是指以商业交易为目的,反复继续性地为别人提供劳务或者便益,例如说航空公司、旅游公司、宾馆等提供的服务,以及附随于商品销售的各种包装、邮送以及售后服务等都属于服务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