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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什么一般需要知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

  
很多企业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什么一般需要知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什么一般需要知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希望大家能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什么一般需要知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什么一般需要知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什么一般需要知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什么一般需要知晓

注册商标人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容许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根据法律规定,这一合同是要进行备案的。下面小编跟大家具体介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该规定的目的是:一是便于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二是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商标使用许可情况,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提供方便。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简介。注册商标人能够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

2、商标许可使用时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到商标局备案。

3、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备案要求:

(1)一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1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自行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以上就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全部内容,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相关内容小编暂时分享都这里。

商标转让合同的具体内容有什么必须了解?

许多人简单的认为商标转让合同就跟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那样,其实不然的,下面小编具体为大家介绍一下商标转让合同的具体内容,让大家更好的了解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是指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商标转移给别人,并由受让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生活当中,商标转让必须有签订合同才能够有法律效力,不然不可能说随随便便的就把1个商标给了别人,而自己却又没有一些凭据。可是对于制定商标转让合同的具体内容许多人都不够清楚。为了解决广大网友对商标转让具体内容的这个问题,整理了下面文章,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一、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效力:

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

1、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审查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冻结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否则,该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二、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条款:

1、合同主体。合同的转让方应为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的基本情况,包含商标名称、图案,国别、申请注册时间、申请注册号,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3、商标权使用许可状况。商标权在被转让前,经常会出现转让人已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为了保障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清楚了解该被转让的商标的权利状况,应明确约定被转让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情况,以及受让人在合同签订后是否仍需承受被许可使用的相关权利义务。

4、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应约定清楚能够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以及能够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5、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应明确约定该商标权转让的性质是属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还是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不同的转让性质,受让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期限。

6、商标权转让的时间。针对不同的商标权转让性质,转让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对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一般约定自商标权转让合同办妥商标转让变更申请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而对于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则应约定转让期限,并约定转让方将在转让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7、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此条款中应明确约定转让费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如系涉外业务,还要考虑到币种汇率、计算方法。

8、商标转让手续的办理。应明确约定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此外,应约定变更申请注册人所需费用应由何方承担。

9、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此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顾客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能够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10、双方的保密义务。应明确约定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运营状况秘密的义务。

11、违约责任,是保障债务履行以及保护、救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含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违约责任常见问题:

①没有明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各种情形,因此无法适用违约责任条款。

②在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违约形式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使得违约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

③将解除合同误解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或者错误地认为只要违约就能够解除合同

④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能够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2、争议解决条款,一般约定先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①、若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各方出于自身的立场考虑都尽量约定在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若采用仲裁途径解决,各方出于自身的立场考虑都尽量约定在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13、法律适用条款,对于双方处于不同国家的情况,各方出于自身的立场考虑都尽量约定适用本国法律。

三、商标转让合同常见法律风险:

(一)、转让方应注意

1、明确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是受限的。

2、商标转让费应尽量约定为分期支付,如合同签订时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则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应避免约定为一次性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

(二)、受让方应注意

1、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对于被转让的商标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注册商标证书应作为合同附件。必须提醒的是,受让方不能仅凭转让方提供的注册商标证书,还必须调查转让方是否为注册商标人。此外,应了解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若转让方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与被转让注册商标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标局将驳回转让申请。

2、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应明确约定商标权人转让其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

3、根据现行法规,发生在后的商标转让不能影响在先的使用许可的效力。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仍能够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转让商标的受让方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标权使用许可状态应明确约定清楚。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注意

1、根据中国《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自合同签订后至核准公告之日,受让方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这段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明确约定。

2、应明确办理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手续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商标转让合同包含3个点的内容,主要有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条款、商标转让合同常见法律风险。综上所述,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商标转让合同时,对被转让的商标要有充分的认识了解,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而最大限制规避法律风险。假如您还有其它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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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

尽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契约自由为基础,但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往往大于一般经济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正是商标局加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商标局专门制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主要要求有:①申请手续齐备②申请书件规范③合同内容有效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人或者有充分处置权人。假如申请注册商标发生过转让,仅有核准转让后受让人才有权许可别人使用;假如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发生名义变更,只要提交其已着手办理名义变更手续的有关证明,即能够变更后的名义办理备案;假如被许可人要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容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许可人许可别人使用的商标必须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所提供的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商标的申请注册号与所提供商标的申请注册号一致;许可使用的期限不超过该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不超过该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到法律的约束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也是如此。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和转让都是注册商标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处置的方式,都是注册商标人真实意愿的体现,都应当通过法律保障其实现。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权变动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一样,商标使用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申请注册商标所有权的变动,也不能影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因此,在许可人转让其申请注册商标后,被许可人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已经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继续有效,被许可人仍然能够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继续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④有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行政管理的其他问题1)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变更的、许可使用的期限变更的、许可使用的商标专用权发生移转的以以及他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应当重新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2)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3)许可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有关法律予以解除合同。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许可人应当在裁决或者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将裁决书或者判决书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提前终止申请书》递交商标局,由商标局予以公告。4)专卖店、连锁店等性质的经销企业是否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销”是经手出卖,在产品转变为商品的过程中起作用,不对商品进行实质性改变。专卖店、连锁店等性质的经销企业与注册商标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当由购销合同、代销合同等调整,经销企业不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的被许可人,双方之间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40条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假如专卖店、连锁店等性质的经销企业在企业字号、广告宣传、服务设施上使用“销售代理”等相关服务项目上的商标,则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5)定牌加工与商标使用许可的厂名、厂址以及产地标注定牌加工又称“OEM(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ING的缩写)”,一般指在来料加工和来样加工业务中,由委托方提供商标,受委托方(加工方)为其加工生产产品并将委托方的商标贴附在所加工的产品上,获取加工费用的生产形式。定牌加工的产品全部返还委托人,受委托方没有产品的销售权。定牌加工通常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所谓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假如受委托方销售了带有委托方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双方的法律关系转变为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委托方是许可人,受委托方是被许可人,双方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定牌加工和商标使用许可的厂名、厂址以及产地标注问题既相区别又相联络。《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30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从产品责任的角度看,厂名、厂址的标注原则是:承担制造、加工该产品的相应的责任,给消费者关于该产品的真实信息。定牌加工关系中委托方是决定产品生产和相关质量标准的控制方,理应对产品的相关质量负责,对产品的最终使用者负责。因此,受委托方为委托方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能够只在该产品上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但应当标注产品的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区分标识标注不规范和利用标识欺诈消费者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防止对标识标注不规范处罚问题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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