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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况出现应怎样解决,商标使用不当依职权的撤销程序(商标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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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况出现应怎样解决,商标使用不当依职权的撤销程序(商标被撤销了)

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况出现应怎样解决

许多的注册商标人申请申请注册完商标之后,商标权人可能会误认为商标能够任意使用,其实不然,商标使用还是要合乎法律规定的程序来使用,而不是乱加使用,假如商标使用不当会出现产品混乱,并且可能导致被行政处罚或商标被撤销。那么,商标使用不当怎么办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标使用不当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二、商标使用不当的法律后果

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上述前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出现第五种情况,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三、商标使用不当怎么办

1、注册商标后按期续展

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注册商标人应当在期满前十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能够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申请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2、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要擅自更改细节。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占比放大缩小,不要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像把原本的繁体字改成简体字,是不被容许的。假如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形象,就可能构成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甚至是冒充申请注册商标。更为严重的是,假如改变后的外观形象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

3、申请注册地址变更、申请注册名称变更,请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办理变更申请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申请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申请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能够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相信通过上述文章,大家了解了商标使用不当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商标权人在获得商标权后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商标权,不要擅自变更商标权的使用,避免被撤销或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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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不当依职权的撤销程序

新《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人假如要改变其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必须作为1个新的商标重新申请申请注册。这是由于,商标其实就是1个标志,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由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的标志,内容相对比较简单,假如改变了这个标志中的任何1个内容,它就与原来的内容不一致了,也就是与商标局核准的标志不一致。此时,改变后的商标就有可能与别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上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已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与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因此,注册商标人自行改变其申请注册商标标志是《商标法》所不容许的。注册商标人假如要改变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必须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而不能自行改变。这是由商标专用权的性质决定的。1个注册商标后,该商标的专用权是属于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的,也就是注册商标人,该申请注册人是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可是,假如注册商标人在使用商标时自行改变了其名义或者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则说明其商标的权利主体发生了转变。这时,假如注册商标人不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则商标局就无法了解这一转变,当遇到商标权属争议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司法机关等行政和司法部门就无法实施有效管理和公正裁决。因此,《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局审查同意,注册商标人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假如注册商标人要向别人转让其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和受让人起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同时,受让人还要向商标局做出承诺,保证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一规定仍然是从商标专用权的特点出发加以限制的。申请注册商标无论契约转让还是继承转让,都是种产权归属的改变。当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主体发生转变时,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由商标局对提出转让的申请人和受让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才能准予转让,并发布公告,让社会各界都了解这一转变,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方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遇到商标权属争议或者侵犯商标权案件时进行有效管理和公正裁决。假如注册商标人自行转让其申请注册商标,那么商标局就无法掌握该商标权利主体的转变,也就谈不上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势必会破坏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引起不必要的市场混乱。《商标法》除禁止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这三项行为外,还对申请注册商标规定了使用的义务,即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后必须使用。TRPs协议第1条要求,假如要将使用作为保持申请注册的前提,则至少3年连续不使用,商标所有人又未出示妨碍使用的有效理由,方可撤销其商标。假如因不依赖商标所有人意愿的情况而构成使用商标的障碍,诸如进口限制或政府对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要求,则应承认其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因此,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假如1个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任何人都能够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这里所指商标的使用,既包含注册商标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或者包装上使用,也包含在广告宜传或者展览中的使用,还包含许可别人使用。假如发现1个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商标局应当通知其申请注册人,限其在3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有权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假如长期搁置,就失去了商标专用权的意义。规定注册商标人的使用义务,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防止某些人利用申请注册商标谋取非法利益。二是避免影响别人申请注册商标。1个注册商标后假如长期搁置无需,实际上则妨碍了别人申请申请注册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由此能够看出,注册商标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即注册商标人必须改变申请注册商标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必须变更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注册商标申请;必须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申请;3年内有正当理由不能连续使用的,应当向商标局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违反这些规定的,其申请注册商标就会失去法律效力。对于违反上述四项义务的行为,商标局能够责成注册商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即对自行改变或者自行转让的,能够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收回转让,包含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请核准、补办法律手续;拒不改正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剥夺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商品质量是1个涉及多方面的复杂问题,由许多因素决定。对商品的质量问题我国有专门的产品质量法予以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生产阶段,生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査部门应当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尽管有关部门严格监督,仍无法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都是合格产品,为此,必须借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对进人市场的各种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两者存在着内在的联络,直接影响着消费者对商品购买的选择。实践中,人们往往是根据其购买的商品质量评判1个品牌。1个品牌一旦得到大众的认可,大家就可能毫不犹豫地购买,并可能影响和带动别人对商品的选择。商品质量与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维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的竞争秩序,《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这一规定,主要是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由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品流通领域中处理消费者反映使用某商标的商品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下列处罚:第一,予以通报;第二,罚款;第三,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对于通过《商标法》来监督商品质量的问题,一些专家、学者也有不同看法。认为商标的信誉固然由其商品的质量等诸多因素决定,可是,商品的质量由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来进行规范更合理。商标管理部门的主要业务是商标的申请注册审查,以及由此产生的商标权属争议、侵权争议等案件的处理,而商标管理部门不可能熟悉市场上那么多商品的质量性能,更没有完备的质量监督检测手段。《商标法》应当只规定与注册商标管理有关的问题,不要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产品质量的管理应当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在《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中都规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容易引起法律之间的冲突。这个意见在修改《商标法》时并没有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主要是由于我国现在还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必须多方面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尤其是产品质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是我国《商标法》的特色,体现了《商标法》对消费者负责的精神。为此,在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仍然维持了原来的规定。新《商标法》第46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被撒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按照这一要求,假如1个申请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就有可能被商标局撤销。例如,该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了《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禁用标志,或者使用了《商标法》第11条规定的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或者使用了不具有显著特性的三维标志,或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了别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未经授权、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的,或者商标中使用地理标志而其所标示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这样的商标应当被撤销。此外,假如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或者自行改变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他申请注册事项,或者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那么,这样的申请注册商标有可能被撤销。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后,商标专用权人能够续展,可是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假如在此期间内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能够再延长6个月,即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申请注册商标,不再对其进行保护。所谓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注册商标人的申请,或者依据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的事实,取消其登记过的事项,把该申请注册商标从《商标登记簿》中注销的法律程序。在实践中因违反法定条件被撤销的商标,以及注册商标人自动放弃专用权而被注销的商标的数量是非常大的。不论申请注册商标是被撤销还是被注销,其法律后果都是注册商标人失去该商标专用权,由商标局收缴其申请注册证,并予以公告。这些商标既然已失去了法律保护,那么,其他注册商标申请人是不是就能够立即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到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呢?在被撒销或者被注销的商标中不乏比较知名的商标,要么其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要么该商标具有良好的创意,直接使用这些被撤销或者被注销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既省时又省力,还能够延续原商标已取得的知名度,这对于1个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有诱惑力。对于这个问题,《商标法》给予了1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除这些商标的原所有人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使用这些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由于,被撤销或者被注销的商标尽管失去了《商标法》的保护,可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可能立即从市场上消失。因此,假如商标被撤销或者注销后,立即核准另1个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那么就有可能在市场上出现不同企业生产的商品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混乱局面,从而使得消费者无所适从。从另一方面看,也影响《商标法》的严肃性,在消费者中造成不良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难以识别这些商标是否侵权。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规定1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商标局不核准除原商标所有人以外任何人提出的与被撤销或者被注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待过渡期满后,再对这样的申请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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