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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用尽,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

  
很多企业对商标权用尽,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权用尽,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权用尽,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权用尽,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权用尽,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

商标权用尽

商标权用尽是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也即专利产品、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作品在首次投入市场后,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就告罄,权利人不能再主张专用权,这也被称为首次销售原则。商标权用尽的原则主要是防止商标权人依据商标专用权而控制商品的销售,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商标权用尽原则在中国商标法中没有作具体规定。但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36条第2款规定,附有商标之商品,由商标专用权人或经其同意之人于市场上交易流通者,或经有关机关依法拍卖或处置者,商标专用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标权。但为防止商品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事由者,不在此限。商标权发生国内穷竭没有争议,可是否发生国际穷竭问题很大。关于商标权是否国际穷竭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商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即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称“真正商品的平行输入问题”,也就是第三人未得内国商标权人之同意而自外国输入之行为。而其所输入之真品,在内国市场上销售,与内国商标权人或独家经销商之正常输入行为并行,且在内国市场上竞销。认为此种平行进口非法的人提出的依据是:商标属地主义与独立原则;品质保证以维护商标信誉;售后服务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制止搭便车的行为。认为应该容许平行进口的人提出的根据是:促进自由贸易以防止独家垄断;价格竞争;增加消费者选择的机会;耗尽理论。我国学者认为,商标权的权利穷竭与版权或者专利权的权利穷竭问题不同,由于版权和专利权的权利穷竭都有地域性,即版权和专利权在一国的穷竭,并不导致它在国际市场上穷竭。例如,中国的专利权人许可将其专利产品在中国制造并销售,并不导致他的权利在美国穷竭。这也就是专利法中规定的进口权问题。可是,商标权则不同,由于商标是把1个企业与他公司产品区分开来的标志,无论把它用在哪个国家,均不应改变,否则会使消费者对同一来源的商品产生不同来源的误解,不利于市场安定,也不利于商标权人自己。这与商标权的地域性并不冲突。但我们认为,此种观点有待商榷。目前各个市场因劳动力、原资料等原因导致商品的成本在各地区不相同,假如容许商标标识的产品自由地出入各个国家,会使一些人瞄准商品价格在各个地区的差别而通过进口、出口获利,这必然会冲击在原产国生产的商标标识的商品,最终影响商标权人的利益。由于各国就商标权是否国际穷竭的问题达不成一致,《TRIPs协定》对此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交给各成员国自己解决。《TRIPs协定》第6条规定,权利穷竭问题,在符合上述第3条至第4条的前提下,在依据本协议而进行的争端解决中,不得借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去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从目前我国发生的几起有影响的平行进口的案例来看,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平行进口怎样处理,司法判决结果也不统一,有的认为平行进口不合法,非经商标权人同意进口贴附商标标识的商品的构成侵犯商标权,侵犯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独占使用权;有的则判决平行进口合法。(一)力士香皂案在2000年初作出判决的上海利华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侵犯商标权诉讼中,贸易公司从泰国利华公司进口了力士香皂至广州,而上海利华公司是与荷兰利华公司签订合同在中国独占使用力士商标的被许可人,因此,上海利华起诉贸易公司侵犯商标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贸易公司侵犯了上海利华对LUX及LUX(力士)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贸易公司无法证明其进口的“LUX”香皂来源于荷兰利华为由,判决被告败诉。(二)AN'GE服装案在北京法华毅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世纪恒远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都会太平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法华毅霖公司通过与(法国)AN'GE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取得了在中国内地重庆等地区独家经营“AN'GE”牌服装的权利。被告北京世纪恒远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专柜销售“AN'GE”牌服装,其销售的“AN'GE”牌服装是由重庆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从香港瑞金公司进口的。香港瑞金公司为香港销售“AN'GE”牌服装的经销商。一审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被告,认为世纪恒远公司通过正当的交易行为从香港瑞金公司委托进口“AN'GE”牌服装,该批进口“AN'GE”牌服装确系(法国)AN'GE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正宗产品,且该批“AN'GE”牌服装履行了正当的进口关税手续。在此基础上,世纪恒远公司销售“AN'GE”牌服装,未使消费者对“AN'GE”品牌的来源及“AN'GE”牌服装的具体销售者产生误解和混淆,因此,不能就此认定世纪恒远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三)米其林案2009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米其林”案中又判决平行进口非法。原告米其林是一家法国企业,相关商品上的“轮胎人图形”与“MICHELIN”系列商标在全球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2008年4月,原告代理人发现被告谈国强和欧灿在长沙1个小市场零售轮胎,认为该轮胎系侵犯原告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遂购买一只轮胎并予以公证封存,并于2009年1月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媒体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经技术鉴定,涉案轮胎产自原告的授权厂,即米其林日本东京公司,并非假冒伪劣产品;被告称涉案轮胎是他们从长沙市雨花区欢乐轮胎经营部购进的,而后者售给前者的轮胎又是从广州市天河区港达轮胎销售中心单位买入的,轮胎来源渠道并无违法之处。法院判决被告谈国强、欧灿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四)香奈(J.P.CHENET)葡萄酒案该案一审原告及上诉人是法国大酒库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大酒库公司),是“J.P.CHENET”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涉案商品为葡萄酒。被告与被上诉人是慕醍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慕醍公司),因进口标注“J.P.CHENET”商标的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和红葡萄酒而与大酒库公司发生纠纷。天津慕醍公司所进口的涉案葡萄酒系大酒库公司生产,慕醍公司是从英国CASTILLON公司处购得涉案葡萄酒,而CASTILLON公司是从大酒库公司的英国经销商AMPLEAWARDLTD公司处购得的涉案葡萄酒,涉案葡萄酒商品也依法履行了进口报关手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终审判决中指出,对于天津慕醍公司未经大酒库公司授权进口带有“J.P.CHENET”商标的葡萄酒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天津慕醍公司进口的葡萄酒与大酒库公司授权王朝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葡萄酒是否存在大酒库公司所主张的“重大差异”。也即前文所述的输入是否为“真品”的问题。该院认为,首先,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天津慕醍公司从英国进口的香奈干红葡萄酒、香奈桃红葡萄酒、香奈干白葡萄酒三种葡萄酒均为大酒库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其英国经销商的产品,产品上所附着的商标也是来源于大酒库公司的商标,天津慕醍公司在进口中对涉案三种葡萄酒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重新包装或改动。其次,该案已有证据不能证明大酒库公司为了满足不同市场条件下消费者的不同需求等,对国际市场有着严格的区划,销售至中国的葡萄酒与销售至英国的同品牌葡萄酒在质量等级、成分、品质、保质期、价格及服务等方面均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天津慕醍公司进口的涉案葡萄酒与大酒库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葡萄酒,在质量等级、品质、成分、保质期、价格及服务等方面并不存在“重大差异”。第二,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及大酒库公司的商誉是否受到损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天津慕醍公司从英国进口的葡萄酒与大酒库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葡萄酒的质量等级和品质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本案中进口商品的原来状况未被改变,即对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具有影响的因素没有发生转变,故天津慕醍公司的进口行为并不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信任度的破坏,进而大酒库公司在中国的商誉及利益也不会受到危害。法院判决认定,大酒库公司关于天津慕醍公司未经其授权进口涉案葡萄酒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主张不能成立。该案最终的结论实际上支持平行进口合法化。从上面几个典型案例的梳理,我们能够看出,关于平行进口问题,我国法院的判决说理和逻辑论证越来越成熟和有说服力。但法无明文规定必然产生判决结果不一致。因此,平行进口问题呼唤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作出正面回应。

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

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

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载体为商品上所贴附的商标。商标权用尽原则在实践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许多人不清楚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下面注册商标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

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授权的商标使用人将该商品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投入流通领域后,无权再禁止或阻碍别人使用附有的申请注册商标。这里的“用尽”是指知识产品的专用权人仅对商标权方面权利用尽,而其他的知识产权并不代表着也用尽了。并且这种用尽也并非是指商标专用权本身的用尽,而是商标人对标有其商标商品的控制力的用尽。可见,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实际上是商品物权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

在利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理由上,我们认为,“侵犯商标权否定论”者的错误是在于对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理解得不准确。商标权利用尽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商品的市场流转,以避免产生垄断,但商品无论经过多少次转售,在到达最终用户以前必须保持商标权人第一次容许出售时的原样,也就是说对于市场流通性和秩序性必须同时予以保障。商标与其标识的商品之间有着全方位的联络,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能够说商标是企业与其商品形象、质量和信誉的体现。行为人若想不受商标权人的干涉进行商品的转售,就必须保证商品与其上所贴附的商标不分离,因此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并不适用于否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性。

商标权用尽原则

二、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

规定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为了防止商标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例如能够防止他始终控制商品的分销渠道,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即防止他通过商标专用权而把一切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零售权统统控制在他的手中。可是任何权利的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商标权用尽原则也有其例外情况,由于商标之首要功能是表彰该商品的来源和质量,将不同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区分开来。因此,无论是商标权国内用尽,还是区域用尽,甚至国际用尽,假如商品在其合法投入市场后,某个销售商改变了商品的原有性质或者形态之后,仍不经许可而使用原商标,那么商标权所有人就有权干涉了。即对商品的质量或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欺骗性的后果时,商标权人有权提起诉讼,此时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就不再适用了。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介绍,商标权用尽原则其实就是商标转让过后,原商标权人无权干涉现商标权人使用和处分商标的权利。假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能够联络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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