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评估范围及方法
(一)商标权评估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权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1)转让商标。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2)以商标权投资。在企业合并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时,一方或数方以商标权作为出资方式的,应当进行商标评估。(3)企业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时,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理或变现时,应当进行商标评估。(4)以商标权作质押。以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时,必须在质押合同上标明商标的价值,这一价值应当通过合法评估得出。(5)在侵犯商标权诉讼中关于赔偿额的认定。在侵犯商标权诉讼中,对商标的合法评估往往是明确侵权行为人应当向受害人进行赔偿数额的基础。(6)其他依法必须进行商标评估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二)商标权评估方法在商标权评估中,经常使用的方法有4种(1)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即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将重新开发1个同样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入作为商标权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它必须把商标权主体的有关广告宣传、售前售后服务附加值、有关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累加起来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这种评估方法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缺陷。(2)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即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能够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商标权人只要遵守法律规定,能够永远拥有商标权。收益现值法的评估,只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进行评定,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反映出该商标连续使用申请注册的具体情况。(3)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1个或几个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查,估算出评估商标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操作很困难,由于特定的商标权的交易是不公开的,双方所成交的项目及条件常常不为别人所知;即使有些商标权的交易信息能够获知,但可比性出入很大。由于,不同企业的规模、贏利、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售后服务和广告宣传等存在很大差异,很难作出科的资产对比和评估。(4)清算价格法。清算价格法是以资产的清算价格为标准来估算评估对象价格的种方法。所谓清算价格,是指企业由于破产和其他原因,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特定资产快速变现的价格,清算资产变现的方式能够是一项完整的资产出售,也可拆零出售。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企业破产、抵押、停业清理等情况下的资产价格评估。尽管上述4种商标权评估的方法有一定的缺陷,但毕竟使无形资产的评估得以正常进行。现在使用较为广泛的是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怎样设置符合无形财产特点的评估方法,有待于进1步研究。
商标权评估中应注意的问题
商标权价值的评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进行商标权评估时不仅要考虑法律因素,还要考虑经济、文化因素以及消费者的认知程度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1.评估的商标是否已核准申请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商标专用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权才具有相对稳定性。2.评估的商标是否有被撤销的可能。评估的商标是否有下列情况之一而有可能被商标局撤销:(1)违反《商标法》的禁用规定;(2)和别人在先权相冲突的;(3)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或抢注别人商标的;(4)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用于同类商品或相似商品的。3.评估的商标是否已成为无争议的商标。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后5年内,随时会因申请注册不当被撤销;5年期满后,一般即可成为无争议商标。商标权的价值在申请注册后5年内还是5年后,应该是有很大差别的。4.评估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根据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享有许多特权,和普通的商标相比,驰名商标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5月7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98条规定,商标权评估过程中要注意核査了解如下情况,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确说明:(1)商标权的法律保护状况。包含商标权申请注册登记部门和时间、审批和有关公告文件、商标权人、有效期及续展条件等。(2)商标权的具体内容。包含名称、文字、图案和声像,适用领域和范围,使用、保持、转让等权属。(3)商标权的使用情况。包含商标启用时间,商标使用人数量,授权使用和使用权转让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场所、对象,已使用次数或数量等。(4)商标权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包含商标权申报或购买、持有等支出成本;商标使用授权使用及转让所带来的历史收益。(5)商标的知名度,广告宣传况,同类产品的名牌商标。(6)商杉标的预期寿命和收益情况。包含使用该商标产品的预期寿命、单位售价、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情况,同种产品单位售价情况、主要竞争对象的市场占有率、盈利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