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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与财产性(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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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与财产性(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权的申请注册取得

1.注册商标的概念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将使用的商标依据《商标法》规定的申请注册条件、程序,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经商标局依法审核批准,在注册商标簿上登录,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以公告,授予申请注册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在中国,注册商标采取的是自愿申请注册为主、强制申请注册为辅的注册商标原则。除r烟草制品上面的商标必须要经过申请注册才能使用外,用在其他产品和服务上的商标并不一定要求申请注册。2.注册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人,除了能够是本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还能够是符合《商标法>第17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注册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我国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3.注册商标的条件(1)合法性。所谓合法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标志不得违反商标法以及他法律的要求。在中国,不具有合法性的商标不仅不能申请注册,并且也禁止作为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按照我国即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2)显著性。所谓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上,能够起到协助消费者识别其特定出处的作用。我国《商标法》第9条明确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第11条也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除非其在使用过程中已经取得显著性。以文字商标为例,按照显著性的大小,能够将文字商标分为臆造性商标、任意性商标、暗示性商标和叙述性商标.一般的叙述性商标往往因其不具备显著性而不能通过注册商标审查。(3)非功能性。所谓非功能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标志对商品的用途或日的既不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也不会影响商品的成本或质量,假如这一标志是会影Ⅱ向甚至决定商品的用途或目的的要素.或是会影响或者决定商品成本或者质量的要素,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标志就不能被用作商标。商标的非功能性问题主要可能出现在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上。(4)在先性。所渭在先性,是指要用于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不得侵犯别人的在先权利。TRIPs协议第16条在规定了申请注册赋予商标的权利之后,立即补充说,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我国2001年的《商标法》也明确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从而将在先性作为注册商标有效的1个必要条件。在先权利指在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含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法定权利,也包含知名字号、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法定权益。4.注册商标的方法和程序在中国,要进行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按照现行的《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申请采用“一类商品、1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依据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规定的类别提出申请。假如注册商标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申请。对于申请注册商标,假如必须扩大使用到同类其他商6占上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即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改变了这种做法,申请人能够针对1个商标标识,在一份申请中指定若干个类别的商品。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后,商标局要进行审查和核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程序:(1)审查。我国注册商标的审查主要包含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又称书面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申请人资格等进行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申请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实质审查指对编定申请号的注册商标申请,由商标局就其是否具备显著性和合法性进行的审查。(2)初步审定和公告。经初步审查,凡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口起15日内向商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商标局应该对异议进行裁定,裁定异议成立的,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将不予申请注册;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申请人或异议人埘裁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其作出的复审裁定仍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审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核准申请注册。经过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相应程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核准申请注册。5.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具有时间性。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该期限从商标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在商标的有效期满时,要延长商标专用权的,必须进行续展,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假如因故不能及时提出的,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后的商标权期限为10年,续展次数法律不作限制。即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将6个月的续展期延长为12个月。6.注册商标的注销、撤销、无效商标权的终止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因申请注册商标被注销,一种是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一种是申请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1)商标被注销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注册商标人本人或者别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申请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注销有如下三种情形:①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商标所有人由于各种原因,如企业转产、合并、解放、破产或商标形式陈旧等,自愿申请放弃其申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予以注销。注册商标人申请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销申请注册商标能够是整体注销,也能够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②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关闭或公民死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无人要求继承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申请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应当提交该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申请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自该注册商标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③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提出续展申请而未获核准的,商标权自动终止。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予以注销。这是商标局鉴于申请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作出的注销行为,不必须任何人的申请,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2)商标被撤销包含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规定了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我国现行《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规定了两类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①申请注册商标不使用时的撤销。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是商标权人的义务,使用商标是发挥商标作用的唯一途径,也是对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理由,因此,无论是实行申请注册制度的国家,还是实行使用制度的国家的现行商标法都对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作出严格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由此可见,在中国,假如对申请注册商标未使用达到一定时间后,就有可能被撤销注册商标。②未履行法定手续或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时的撤销。例如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或者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等。(3)商标被宣告无效申请注册商标无效,是使不具备申请注册条件的申请注册商标归于消灭的一项法律上的补救制度。无效宣告程序可由公众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来启动,也能够由商标主管机关依职权启动。无效宣告的裁决机关通常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我国实行的是第一种,在由行政裁决的大前提下,规定了不同机构的分工,由社会公众(包含在先商标权人)提起的无效宣告,归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其他的无效宣告则由商标局作出。申请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原因主要包含如下情形:①基于驳回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即商标本身并不具备申请注册条件所导致的无效②基于在先权利的无效。这是指因侵犯别人的在先权利所导致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无效。③基于其他事由的无效,主要包含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以不正当手段将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商标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与财产性

一、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保护是有法定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则不受法律保护。大多数国家规定商标的保护期限为十年期满能够申请续展。也就是说商标权的期限届满,假如商标权人必须继续使用能够请求续展有效期限并且不受次数的限制,因此一枚商标假如连续续展下去则实际为一种永久权。假如所有人放弃续展或续展申请被驳回则丧失商标权。商标权保护的时间性使得被放弃不予使用的商标能够及时地回到公共领域,从而避免公共资源的掠夺和垄断。二、地域性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国或地区获得并享有的商标权只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不得延以及它国家和地区。假如必须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申请注册。尽管近1个世纪以来,各国先后签订了一系列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但商标权的地域性这一法律特征并未因此而消失。国际公约并没有也不可能代替国内法而成为一套统一的实体法,一国商标在他国是否得到保护仍然取决于该国国内法。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应充分重视出口商品的商标的国际申请注册工作。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训已为数不少。例如青岛啤酒在美国、凤凰牌自行车、蝴蝶牌缝纫机在印尼、竹叶青酒在韩国、天坛牌蚊香在马来西亚、红塔山香烟在菲律宾、狗不理包子在日本、五星啤酒在美国均被抢注。在韩国抢注中国商标之风甚烈,同仁堂、全聚德、安宫丸等老字号被韩国抢注。我国已有180多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48个品牌在印尼被抢注,100多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我国商标在国外申请申请注册时遭遇被抢注的占比极高,但能象同仁堂那样失而复得的却很少。三、财产性商标权的财产性是指商标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商标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代表一定的财富,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能够用货币来表现其价值的大小,并且能够通过市场运作来实现其价值。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商标资产的认识不够商标产权意识淡薄,造成商标管理缺乏规范性。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未能对商标资产的价值予以单独列示和反映。即使在沪、深公开上市的公司的中报或年报中大多数没有商标这一项。当然也不能象个别企业过分地渲染商标价值,将其吹成“大大”泡泡糖。影响商标价值的因素许多,并且非常复杂,例如商标的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等费用;商标的使用期限侵权状况、法律保护程度;商标的显著性以及商标带来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知名度和信誉;商标资产依附于有形资产发挥作用的情况、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行业的平均利润和行业的发展前景;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及管理水平等等。尽管国外在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出了成本法、市场法、倍率法、收益法等商标价值评估方法,但在具有科学性的同时,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一方面缺乏商标评估的历史资料,另一方面市场上缺乏可供参考和验证的评估标准,加之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因此不能照搬国外的评估方法,仅有根据中国国情探索出适合中国市场的评估方法,才能科学的界定我国商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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