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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人查询,注册商标人出的鉴定报告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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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人查询,注册商标人出的鉴定报告有法律效力吗

注册商标人查询

注册商标人查询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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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好处吗?关于商标查询的内容,企业易注册商标顾问下面为好好跟大家一起唠一唠。商标查询的主要好处就是能够提高注册商标申请成功率。由于没有办理商标查询直接提交注册商标申请,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注册商标被驳回,现在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直线上升,您能想到的注册商标名称其别人也能够想到,并且会在您申请以前就提交申请。没有商标查询直接申请注册商标的在一种情况是商标在公告期间,有其别人提成异议,你没有查询商标状态时,可能就没有第一时间收到商标异议,造成商标被驳回或者必须烦躁的复审。不管你在在申请前、申请中,商标查询都是非常重要的。

注册商标人查询流程是什么?不论是注册商标人查询、注册商标号查询还是商标名称查询,所有的查询方式都是一样的,登陆企业易商标查询网官方网站输入想要查询商标的名称即可。企业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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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通过商标查询后,申请注册商标是不是就能百分之百成功呢?企业易顾问提示,并不是这样的,商标查询只能提高注册商标申请几率,并不能保证注册商标申请百分之百的成功,那假如有一家代理公司跟你说“你申请注册这个商标,百分之百能申请注册成功的”,这个多半是骗你的。由于在您申请注册商标的前6个月的商标是查询不到的,通常我们所说的空白期。那假如有其别人申请申请注册和你相同或者类型的商标,那我们的商标就存在和在先申请的商标有冲突,尽管这个可能性很小,但要引认为戒。商标并没有100%成功的。

商标查询往往是非常必要的,假如查出相同或近似的在先申请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申请人就必须面临选择,是仍然将所查询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呢,还是改弦易辙,对商标进行修改或对商品进行调整,或者干脆另起炉灶,甚至放弃提交申请;保险起见,也可准备1个或几个应变商标,在力争主要目标注册商标的同时,提交几个备用的商标,一旦主商标被拒绝申请注册,其它商标仍然能够有机会获得申请注册并投放使用。不但在国内申请商标前必须查询,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也必须查询办理。在先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目的国提交申请以前,对在该国已经记录在案的商标注册申请和已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其目的是查明是否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商标查询的内容企业易顾问就先为大家介绍到这里,查询商标就到企业易注册商标网,企业易隶属于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2002年,至今已有16年商标注册申请服务经验,提供免费商标查询、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证明注册商标申请、集体注册商标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异议、争议、评审及答辩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以及他注册商标事宜等服务,企业易注册商标网24小时咨询热线02180344956

注册商标人出的鉴定报告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27日,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省远安县工商局举报,反映该县个体户张某销售的“稻花香”白酒侵犯其“稻花香”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注册商标人的打假工作人员现场指认,张某销售的“稻花香”白酒外包装与该公司的产品不一致,该批白酒涉嫌假冒。执法人员当即对该白酒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全部委托注册商标人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批白酒中有90瓶的外包装封口胶及QS(质量安全标志)与该公司的不一致,为假冒‘稻花香’白酒”。4月23日,远安县工商局以当事人侵犯“稻花香”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4月27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5月15日,注册商标人派员进行第二次鉴定,其结果与1月27日鉴定结论一致。5月23日,远安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90瓶,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5月29日,当事人以注册商标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侵权认定依据为由,向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远安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意见分歧

关于该案中注册商标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注册商标人的鉴定结论能够作为主要证据,是依据2005年11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委托注册商标人对涉嫌假冒申请注册商标商品用商标标识进行鉴定”之规定。

1.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性质上是一种私权,因此,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由注册商标人进行鉴定。

2.在本案中,“稻花香”是一件商品商标,申请注册人能够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它起着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注册商标人通过对商品的包装、标识等特征即可判别是否侵犯自己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无须对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作出鉴定。

3.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其商品合法来源和真实信息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销售的“稻花香”白酒不是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此前提下,工商部门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采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注册商标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主要证据。理由是:

1.从主体上而言,该公司既是举报者,又是生产者,将鉴定权力交给该公司,似有不妥,应该由1个中介机构来进行鉴定。

2.从鉴定内容来看,说是假冒的“稻花香”珍品壹号白酒,而鉴定人只是对商品的外包装做了鉴定,而未对商品本身进行鉴定。

3.当事人申请复检后,未能引起工商部门的重视,仍然把鉴定权力交给同一鉴定机构、同一鉴定工作人员。

4.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其举证责任应该倒置,由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其鉴定结论,显失公平。

结论

6月20日,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第一款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注册商标和管理的工作,其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批复认为能够委托注册商标人对涉嫌假冒申请注册商标商品进行鉴定,并对其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远安县工商局按照该规定操作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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