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很多企业对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

一、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概念侵犯商标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类侵权行为能够具体分解为以下4种: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是仿冒行为的构成要件。假冒申请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络。“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络、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能够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能够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清楚是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除善意销售商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被控侵权人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提出赔偿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够要求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申请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含“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四)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授入市这种行为又称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五)故意为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协助别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共同侵权行为。因其在明知其别人的行为导致侵犯商标权行为仍提供协助的行为,主观上的可归责任非常明显。(六)给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犯商标权行为: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②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③将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需注意的是,新《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该规定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不同,应当执行新《商标法》的规定三、商标权的限制(一)商标的合理使用申请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别人正当使用。对别人的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侵犯商标权行为查处。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别人正当使用。(二)商标先用权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别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商标人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能够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专用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一种,其保护有赖于国家主管机关对它的确认和核定。离开了主管机关的认定,商标就难以成为专用的对象,商标专用权也就无从产生。主管机关对商标权的认定即注册商标,就成为商标权的行使条件和保护基础。一般而言,商标权能获得多大范围的保护,取决于主管机关对商标权的认定情况和注册商标的内容。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限制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保护范围。规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其目的在于将注册商标人的专用权限制在申请注册范围内,以明确侵权与否的界限,制止和制裁真正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商标权益,对于非侵犯商标权行为,也不会误作侵犯商标权加以追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具体包含以下两方面的要求:第一,商标权的保护,应以核准的商标为限。注册商标人不能擅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而必须使用核准申请注册时的商标。假如注册商标后,必须局部修改,不论转变大小,均应另行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否则,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第二,商标权的保护,应以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核准在案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一般而言,一件申请注册商标只能使用于核定的商品上,如注册商标后,又必须将申请注册商标扩大使用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品上,应按注册商标程序另行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假如注册商标后,必须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也能够再提出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可是,如已有人在不同的商品类别申请申请注册使用该商标,就不会得到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商标人没有权利排斥别人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已申请注册了的商标,注册商标人若要求扩大保护范围,防止竞争对手滥用自己的商标,必须同时在希望保护商品种类上逐一进行注册商标。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是1个整体,既不可改变,又不可分割,二者的结合构成了商标权的行使条件和保护范围。在二者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