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权的案件行政管辖,商标权的保护

  
很多企业对商标权的案件行政管辖,商标权的保护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权的案件行政管辖,商标权的保护,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权的案件行政管辖,商标权的保护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权的案件行政管辖,商标权的保护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权的案件行政管辖,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案件行政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侵犯商标权案件,在案件受理和处理权限方面有所分工,主要遵循地域管辖的原则,其次也考虑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特殊因素。所谓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侵犯商标权行为地来明确行政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与分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侵犯商标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负责管辖,这是最基本的管辖。由于侵犯商标权行为比较复杂,一般包含标识印刷、产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等阶段,商品流通阶段又涉及商品的运输、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因此侵权行为地应包含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地域,包含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仓储地及销售地等。级别管辖是根据商标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影响范围来区划和明确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受理和查处。目前,县、市工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级以上的工商机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重要案件实施管辖,具体管辖办法能够自行出台办法决定。在商标权许可使用方面的管辖,由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对商标权人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但没有备案的,合同双方所在地的工商局都有权管辖。但被许可人违规未在商品上标注自己信息的,则明确由其所在工商局管辖。在前面提到,侵权行为发生地应包含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地域,包含侵权标识、产品的生产地、仓储地、销售地等。因此完全有可能出现两个以上工商机关都有管辖权,从而产生管辖权的争议。对于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在先立案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即具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侵权线索,如发现有管辖权的另一工商机关已在先立案,应当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当事人;已经立案的,则应当撤销案件,并将案件的有关资料移送给在先立案的工商机关;同时立案的,则在先进行调查的机关行使管辖权。二是主要侵权地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尽管侵犯商标权发生地较广,但某个地方或者某个环节为侵权行为的主要实施地,应当明确由所辖该地的工商部门管辖。除此之外,在某些情况下,上级工商机关还能够指定管辖自己的下级管辖某些案件,或者直接管辖下级机关的案件。在“宋某销售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由于侵权人宋某的营业场所在绵阳市涪城区,因此涪城区工商局在接到被侵权人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案后,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并立案调查。

商标权的保护

一、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概念侵犯商标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类侵权行为能够具体分解为以下4种: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是仿冒行为的构成要件。假冒申请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络。“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络、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能够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能够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清楚是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除善意销售商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被控侵权人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提出赔偿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够要求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申请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含“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四)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授入市这种行为又称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五)故意为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协助别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共同侵权行为。因其在明知其别人的行为导致侵犯商标权行为仍提供协助的行为,主观上的可归责任非常明显。(六)给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犯商标权行为: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②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③将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需注意的是,新《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该规定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不同,应当执行新《商标法》的规定三、商标权的限制(一)商标的合理使用申请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别人正当使用。对别人的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侵犯商标权行为查处。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别人正当使用。(二)商标先用权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别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商标人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能够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