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知名度层次的不同,能够把产品以及商标分为6个层次: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一般名牌、高品质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是商标法律中的1个专有名词,它最早出现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成员国“应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对构成注册商标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驰名,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的,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而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专有权得到了范围更广、力度更强的法律保护。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法律和商业价值,在国际商业商标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受到世界100多个国家的共同承认与保护。它是企业经济效益、商业信誉、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及商标知名度、美誉度等企业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认定驰名商标,对打击假冒知名商标,保护知名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协助企业参加国际市场竞争具有特殊的意义。到2001年底,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总计有196个。1999年1月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认定,“全聚德”成为我国服务商标中第1个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按照国际标准来分析,属于国家级水准的名牌,是该国的某些区域或行业的商标的佼佼者。对于我国而言,著名商标属于“国优”水准的名牌,是行业中最优秀的并被人们普遍接受和依赖。一般名牌属于区域性的知名商标,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力。高品质产品和合格产品称不上知名商标,尤其是合格产品,是对流通商品的最基本要求。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应当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