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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中的回避,商标评审中的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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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中的回避,商标评审中的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商标评审中的回避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商标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3)与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本条第1项负责商标评审事宜的商标评审人员假如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因评审结果直接涉及本人利益,为了使评审结果从形式到实质都具有公正性,该评审人员理应回避,这是回避制度的通例,其法理依据是“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假如评审程序的主持人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将不会认同该法律程序的结果具有公正性。即使评审人员没有任何私心,这种裁决过程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仍然会使人质疑。本条第2项,“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这里的“其他关系、系指评审人员除了“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之外,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学战友、同事关系,或者有远亲关系等。评审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之间存在这种关系,也不一定必须回避,仅有达到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程度,才必须回避存在本条第2项所述的情况,假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了回避申请,为了使评审裁决过程具有公正性,相关评审人员也应回避。本条第3项,“与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系兜底条款处理本条未能规定穷尽的事宜。例如评审人员曾经是争议商标的初审审查员或异议裁定审查员等,尽管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没有任何关系,但由于上述审查人员是争议商标驳回决定或异议裁定的作出者,为了保证评审决定或裁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也不应再参与本商标案件评审合议组而应予以回避。关于回避的程序《商标评审规则》第25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实施条例第9条和本规则第7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但评审人员确实存在必须回避的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在评审程序实际操作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回避告知是以案件审理处为单位议组将在本处人员中产生,假如当事人对本处任何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并被准许,该人员将不参加本案评审程序,这样做,避兔了存在多人回避的情况下,反复变动合议组反复告知当事人,影响案件审理进度的情况。《商标评审规则》第26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回避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商标评审中的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在商标评审中经常会涉及到外文书证问题,例如,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商标的各国申请注册证、国际申请注册证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商业票据等。在过去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外文书证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当事人以及商标代理人提交的外文书证往往很不规范,有的只翻译了只言片语,有的只作简单的说明,甚至有的不做任何翻译,这样既不利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清案件事实,也给当事人主张权利带来困难。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依据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资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资料。”从以上规定看,当事人提交的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证明资料未附送中文译文的,则该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证明资料视为未提交。假如上述证据涉及到重要案件事实的认定,则有关当事人将可能由于举证无效导致败诉的结果。据了解,这种情况已经发生过多起,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外文书证的翻译问题必须引起当事人以及商标代理人的高度重视。原则上,外文书证的中文译文应当是外文书证有关内容的直接对译。我们认为,不一定要把外文书证的所有内容一字不差地进行翻译,可是,中文译本应当能够反映出外文书证中所包含的基本信息,特别是涉及案件事实的部分一定要完整、准确,不得使用说明性的文字来代替翻译。例如,当事人提交的外国注册商标证,至少应当翻译下列信息:颁发注册商标证的国家以及主管当局的名称,商标文字以及说明,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时间,核准申请注册的时间,商标的有效期,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等等。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8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外文书证的中文译文之后,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在必要的情况下,能够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委托专业翻译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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