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过去式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不再保留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为确保知识产权审查业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机构调整后专利、商标审查工作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开展,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机构名称不再使用。涉及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业务办理程序不变。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发出的通知书/书式、作出的行政决定、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二、机构调整后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统一启用新的业务印章。新业务印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具体业务类型组成,业务用章变更清单见附件1。三、机构调整后专利、商标审查工作中涉及到的请求类表格/书式和发出类通知书/书式中统一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替原专利局、原商标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新启用的审查业务请求类表格/书式清单见附件2。2019年3月1日起申请人能够登陆以下网址下载使用修改后的请求类表格/书式。专利业务请求类表格下载地址:http://www.cnipa.gov.cn/bgxz/index.htm商标业务请求类书式下载地址:http://sbj.saic.gov.cn/sbsq/sQSs/四、新业务用章和请求类表格/书式将于2019年4月1日启用,同时旧业务用章和旧请求类表格/书式停用。五、机构调整后负责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审理的新机构办公地址不变,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负责注册商标审查的新机构办公地址不变,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商标争议事宜的新机构办公地址不变,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特此公告。附件1业务用章变更清单序号用章名称1(第一行)用章名称2(第二行)
废止业务用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专用章新设业务用章
注册商标审查业务用章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业务章2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证明专用章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档案业务专用章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案件线索转办专用章商标评审业务用章5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业务章行政诉讼用章6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诉讼专用章附件2新启用的审查业务请求类表格/书式清单序号
名称
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业务
1复审请求书2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3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4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5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6复审程序延长期限请求书7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8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9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10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11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注册商标审查业务
12注册商标申请书13注册商标申请书(台湾地区专用)14撤回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书15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16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17转让/移转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18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书19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删减申请书20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放弃申请书21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注销申请书22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转让申请书23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续展申请书24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申请书25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后期指定申请书26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指定代理人申请书27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申请书商标评审业务
28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29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30商标不予申请注册复审申请书(首页)31商标不予申请注册复审申请书(正文)32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33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34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首页)35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正文)36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37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38商标评审案件证据目录(参考样式)39商标评审案件申请资料目录(参考样式)40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资料目录(参考样式)41原异议人参加不予申请注册复审意见资料目录(参考样式)42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43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44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45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46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与作用
一、主要职责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着依法确认和保护合法商标权益的重要职责。一是依法对有关商标争议事宜进行评审。2013年《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范围,有效保障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即驳回复审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申请注册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这是根据2013年《商标法》针对异议程序的修改而对复审程序所做的新规定,即不予申请注册复审案件;(三)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这种案件类型类似于2001年《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案件,体现了2013年《商标法》区别无效和撤销的特点,即无效宣告案件;(四)不服商标局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这是根据2013年《商标法》新增加的评审案件类型,即无效宣告复审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即撤销复审案件。二是在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三是研究拟定与商标评审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案件审理标准。四是承担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注册商标程序性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并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该类复议案件依法作出裁决。除此之外,2013年《商标法》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商标确权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出发,在强化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商标确权主管机关对商标权属争议进行依法裁决的权能基础上,赋予其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约束和监管的职责。2013年《商标法》和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进1步加大了对个别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信原则、侵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行为的惩戒力度。二、地位作用从注册商标的整个流程来看,商标评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是商标审查、商标异议的后续程序,又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对象。同时,商标评审也有着一定的独立性,商标确权纠纷,即有关商标权确认与归属方面的民事争议,主要通过这一程序来解决。一是遏制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维护注册商标秩序。商标评审案件的焦点往往是使用的事实、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民事权利的特征,对审查和运用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标评审制度的复审性质,决定了其对商标局的决定具有救济和监督的功能,给予当事人及时充分的权利救济,保证商标法律的统一适用。能够说,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更关注的是商标在市场的实际使用效果。二是有利于与司法机关形成合理分工,节约司法成本。由于商标争议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径由司法机关处理的话,在现行体制下将使其不堪重负。设置商标评审程序能够充分发挥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人员接触案件类型多、实践经验丰富等人才优势和专业优势,极大缓解法院案件多、压力大的局面。当事人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还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在发挥行政机关优势的同时,又维护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自2002年接受司法审查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审理商标评审案件37万多件,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1.54万件,仅占同期商标评审案件审理总量的4.16%。三是程序简约,更加注重效率要求。商标评审实行书面审理,但也大量渗透了民事诉讼规则,如案件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据规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当事人处分原则等,具备了作为行政救济机制应有的完备程序。相较于司法机制而言,程序上更加简便、快捷,更加注重效率要求,明确了举证和质证期限,积极引入了调解与和解机制,更能适应现代行政管理的必须。四是有效化解分歧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商标评审程序作为行政确权纠纷解决机制,在定分止争、化解商标领域的社会分歧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案件纠纷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而双方当事人之间处于相互对抗的地位。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答辩以及提交的证据资料,或就商标权利纠纷及时高效地作出裁决,或采取案件调解方式充分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对当事人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释疑解惑,有效避免争议双方商标分歧纠纷的扩大化和社会化。2013年《商标法》和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评审的新规定,既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首要遵循,也是有关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程序的法律依据,必将有力促进商标评审工作和商标确权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更好地保障参加商标评审程序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