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评审及应诉工作分析,商标评审举证责任的免除

  
很多企业对商标评审及应诉工作分析,商标评审举证责任的免除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评审及应诉工作分析,商标评审举证责任的免除,希望大家能对商标评审及应诉工作分析,商标评审举证责任的免除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评审及应诉工作分析,商标评审举证责任的免除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评审及应诉工作分析,商标评审举证责任的免除

商标评审及应诉工作分析

来源: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6月12日发布的《评审法务通讯(2020)第1期》(以下简称《法务通讯》)显示,2019年商标局评审部共裁决案件33.71万件,收到一审应诉通知14292件,一审应诉量占裁决总量的4.2%,与2018年相比基本持平、略有下降。这一数据充分证明了商标评审程序价值所在——准司法属性的评审程序不仅在案件数量上充当行政和司法之间的“缓冲器”和“减压阀”,在法律适用标准上也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二审、再审诉讼占比增长明显2019年,商标局评审部收到的一审判决数量大幅增长,达16080件(含裁定545件),大大超过2019年一审应诉数量(14292件)。与2017年、2018年一审判决明显少于一审应诉的情况相比,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面加快结案速度。2019年,商标局评审部一审败诉共计4008件,其中因情势变更导致败诉的案件1777件,占败诉总量的44.3%,刨除情势变更后的实际败诉率约为13.9%,与上年相比下降1.5%。2019年收到二审判决5306件,其中败诉案件1631件,因情势变更导致败诉的案件658件;收到再审判决及裁定374件,其中涉及情势变更改判的案件39件。从数量上看,尽管评审案件一审被诉率保持稳定,但二审和再审的诉讼占比明显增加。二审诉讼占比增加,主要源于商标局评审部对上诉机制的调整,除因审理错误或情势变更所致败诉外,其他一审败诉案件以上诉为原则。尽管评审案件的实际一审败诉率并未增加,但基于商标授权确权大环境的转变以及案件量的激增,司法机关对若干问题的认识也在发展转变。为进1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商标局评审部启动全面上诉机制。《法务通讯》指出,随着行政和司法两审裁决数量增加,再审案件数量有所增加是正常的,但连续大占比增长令人费解。2017年至2019年3年间,再审诉讼的增长占比大大高于评审裁决的增长占比。从收到的裁决文书看,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的共有79件,其中39件系情势变更导致的撤销,几乎占改判案件数量的一半;还有部分改判案件仅涉及单纯的近似商标判定。在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中,因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明确或者最高院认为不构成近似商标所作驳回亦不在少数。这两种案件本不应纳入审判监督的视野,这种对再审事由不加限制的宽泛化,助长了再审申请的随意性,架空二审终审的制度安排,损害了司法权威。撤销复审案件败诉率略有上升根据对不同案件类型进行统计,无效宣告案件的败诉率略有下降,而撤销复审案件的败诉率则略有上升。2018年诉讼分析发布后,撤销复审败诉率一度引发关注。因此,《法务通讯》对撤销复审的具体败诉原因开展了重点分析。2019年评审部共收到撤销复审败诉案件527件(含撤销通用名称复审3件),其中因诉争注册商标人在诉讼中提交新证据导致败诉的案件共有212件,尽管此类案件的败诉并非行政机关之过,应从实际败诉率中予以刨除,但商标局评审部重申: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怠于举证的行为不应得到鼓励。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在诉讼中提交的大量证据并不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新证据的规定,司法审查中不加区分地审理新证据,有违法之嫌。二是从程序经济角度,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怠于举证的行为,不仅虚耗行政审查资源,亦不当占用司法资源,不应纵容这种行为。与2018年数据相比,部分败诉原因占比出现明显转变。2018年未出现的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和共存协议导致败诉的案件数量,在2019年有大幅增长。前者均为驳回复审案件,后者亦以驳回复审案件为主,少量涉及无效宣告案件。二者共性在于95%以上的败诉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新证据所致。其他败诉原因占比明显攀升的,还有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败诉案件。在《法务通讯》中,评审部还针对单一颜色商标的可申请注册性、含国名商标驳回的法律适用分歧、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误认的判定一事不再理的认定、共存协议的采信以及《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适用、商标之间存在包含关系时的混淆可能性判定等可能对评审实践产生影响的焦点问题作出评述。异议人提起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针对知识产权业界普遍关注的不予申请注册复审案件的诉权问题,商标局评审部认为,2013年《商标法》对异议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后,对于经不予申请注册复审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异议人不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仅能向行政机关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一点已是业界共识。可是,在第16204080图形商标不予申请注册复审案中,针对评审部门作出的部分核准申请注册的不予申请注册复审决定书,原异议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仅受理了该案,还在实体审理中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败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即异议人)自愿撤回一审起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审判决因此被撤销。尽管结果对行政机关是有利的,但鉴于二审法院并未对异议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的问题进行实体审查,为避免浪费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也防止异议人为错误的救济方式付出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商标局评审部认为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重申。《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规定对不予申请注册复审案件双方参与人的诉讼地位予以明确,有权起诉的仅是被异议人,异议人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基于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解释规则,2013年《商标法》既然明确了仅有被异议人不服才能起诉,异议人提起诉讼显然属于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商标评审举证责任的免除

评审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免除主要包含以下几点:(1)自认。《商标评审规则》第40条第2款、第4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标明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评审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标明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在证据学原理中被称为“自认”。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说明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无争议,因此,无需作为证明对象。按照证据制度一般原理,一方当事人对此外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标明承认的,其法律后果是使另一方当事人就对方自认的案件事实免除了举证责任,有关自认的制度环境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事实(主要事实)的非职权探知,即主要事实应由当事人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商标评审程序中自认的观念环境是:商标权属于私权范畴,私权纠纷的解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2)拟制自认。《商标评审规则》第40条第3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另一方当事人既未标明承认也未否认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该款规定的情形在证据学原理中被称为“拟制自认”。商标评审程序中的自认能够是明示的,也能够是默示的。评审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争执的,这种情况被视为自认,即被法律拟制为自认,因此默示自认又称拟制自认、准自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标明承认也未否认的,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标明毫无疑问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但根据经验法则,一方当事人系有不知或无记忆可能的,不得推论为默示自认。为了避免在评审程序中,当事人一方采取对评审申请人陈述的理由避而不谈,消极拖延评审进度的现象。《商标评审规则》第40条第3款规定了拟制自认制度,对一方当事人不发表意见的情况视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的默认。对于拟制自认,自认人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可随时撤回。(3)免证事实。免证事实也构成商标评审裁决的事实基础,免证事实由于特殊情况而使事实的真实性得到了确认或者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除非当事人提出合理和充分的反证,或者发现了新的事实,该事实毋庸再以证据来证明。一般而言,免证事实也是证明责任或者证明对象的例外情形。通过设定免证事实制度,能够及时排除无谓事实争议,明确案件的争点,从而有利于实现集中审理并提高评审效率。既然免证事实是证明责任或者证明对象的例外情形,就必须要求有法规明文规定才可。《商标评审规则》第41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3)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4)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5)其他依法无需举证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