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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的证据规则,商标评审的证据由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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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的证据规则,商标评审的证据由谁举证

商标评审的证据规则

在司法程序中,证据是用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证据是诉讼的无冕之王,没有证据,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没有胜诉的可能,人民法院也就没有办法定案。所谓证据规则,就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准则。换句话说,就是在司法活动中与证据有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准则,其核心问题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在商标评审程序中,证据、证据规则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的活动,带有准司法的性质,应当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所采用的证据规则。同时,商标评审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司法制度(也能够称为行政裁判制度),又有许多不同于诉讼制度的地方,在证据规则上也应该具有自己的特色。可是,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没有对商标评审活动中应适用的证据规则作出系统的、具体的规定,给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根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对1995年发布的《商标评审规则》作了修订,并于2002年9月17日以局长令的形式予以公布。修改后的《商标评审规则》在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商标评审的证据规则,为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活动提供了具体的、实用的证据操作规程,从而丰富、完善了商标评审制度的内容。总的来看,《商标评审规则》中对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在适用于商标评审实践时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完全照搬。例如,在民事诉讼中,附有相应的证据资料是原告的起诉或被告的反诉得以被法院受理的必备要件。但在商标评审中,依评审案件类型、具体案情的不同,附有证据资料则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申请的必备要件。一般而言,当事人主张自已持有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必须提交有关知名度的证据;主张对方恶意抢注自己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必须提交有关对方恶意抢注、己方在先使用争议商标的证据。但在仅以相同近似问题被商标局驳回而申请复审的案件中,或者在依据现行《商标法》第41条第3款申请争议裁定的案件中,就不以提交证据为必要。在依据商标法禁用、禁注条款判断商标可申请注册性的案件中,是否必须当事人举证也因案而异。

商标评审的证据由谁举证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商标评审规则》规定:“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驳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同时还有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是说商标评审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评审规则》还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提出商标评审申请或者反驳时,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否则,就可能会面临不利的评审结果。(二)举证责任的例外然而,并非所有当事人的主张都必须毫无例外的要求举证,《评审规则》同样列举了若干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例外。《评审规则》对此做出了规定。有关下面的事宜,当事人能够不必承担举证责任1.众所周知的事实,如数字定式、科学原理等;2.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3.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4.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5.其他依法无须举证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三)举证责任的分担、倒置和转移通常,举证责任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但有时“主张”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过大或过重,甚至于无法承担举证责任,则就可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者转移,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撤销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申请,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则应当由申请人来举证申请注册人连续3年未使用申请注册商标,这对于申请人而言,举证责任显然过重,并且实际上几乎是无法举证的。此时就应当实行举证责任转移的原则,即由申请注册人来举证自己在3年内已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否则,就推定其未使用。再如,一方主张图形商标是自己独创的,只要声明商标设计者即可,已尽到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负担适当;另一方当事人假如认为该商标不是独创的,则必须举证该商标除了该当事人外,还有其他来源,则举证责任较重。再例如驰名商标所有人指控别人复制自己的商标,则需举证证明自己商标的驰名度,而相对人则需举证证明并未复制其驰名商标或者举证证明自己商标是自己独创的。相对而言,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常常要重得多。(四)证据交换在商标评审中,书面评审实行证据二次或多次交换方式,即被申请人能够对于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和证据进行反驳和提出相反证据,而申请人也能够对于被申请人的反驳理由和证据进行再反驳和举证。在实行公开评审的情况下,则实行当庭质证和辩论的方式,就是举证责任的不断转移过程。再例如驰名商标所有人指控别人复制自己的商标,则需举证证明自己商标的驰名度,并且对方在知道自己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复制自己的商标,从而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过程,这时举证责任转移到了相对人一方,相对人则需举证证明并未复制其驰名商标,或者不清楚对方的驰名商标,或者举证证明自己商标是自己独创的。正如一位知识产权法官所说的:审判其实就是1个举证责任不断转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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