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评审案件依据什么原则审查,商标评审包含什么内容

  
很多企业对商标评审案件依据什么原则审查,商标评审包含什么内容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评审案件依据什么原则审查,商标评审包含什么内容,希望大家能对商标评审案件依据什么原则审查,商标评审包含什么内容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评审案件依据什么原则审查,商标评审包含什么内容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评审案件依据什么原则审查,商标评审包含什么内容

商标评审案件依据什么原则审查

一、商标评审的依据商标评审的依据仍然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只不过是对《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进1步明确和具体,本身并不能超越商标法的规定。但商标评审和商标局的注册商标等主要商标确权行为在方法上存在一些区别。二、商标评审的原则(一)合议制商标局在商标审查中主要是采用审查员负责制,尽管个别案件的审查也根据案件的难度不同,实行不同层次集体探讨,实际上是实行有限制的个人负责制。而商标评审实行合议制(个别情况除外),评审的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在决定商标近似及商标使用的商品类似的判断和认定上都是相对的,而商标的近似或者商品的类似,有时难以明确界定,不同的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就造成以审查员个人负责制为特征的商标审查结论可能存在偏差。而以合议制为特征的评审制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审查中的偏差。当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不见得就百分之百比个人负责制要优越,毕竞有时真理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但从整体上讲,或者从概率上讲,合议制相对优越。(二)程序更严密商标审查往往只能根据商标局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申请的信息,以及所能掌握的资料和信息来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决定,其决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可能的片面性。商标异议也只是实行一次证据交换,也存在不足。而商标评审制定了更严密的程序,从而给予当事人更多提供证据和主张权利的机会,商标评审更加全面地考虑到商标权确立可能涉及的各种关系和各方面的权益,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商标确权的公正、公开、公平。尽管商标评审在方式上和程序上比商标审查和商标异议更严密,然而,商标评审也并不能保证注册商标或者商标确权完全正确,作为一级商标行政确权程序,其裁定结果仍然应当受到司法审查。现行《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服的,能够在限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也对商标评审工作进行司法监督,进1步保证商标确权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商标评审包含什么内容

一、注册商标申请驳回的复审如在《商标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内容》中所谈到,假如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不服,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复审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按《商标法》规定的有关注册商标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分析、判断,从而做出商标局的驳回是否正确的裁定。申请和复审申请程序:1.申请时限: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假如申请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则以代理人收到通知之日为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申请之日;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的申请书件日为截止日,假如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受理,假如基本符合条件,但需补正,则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其在30日内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则受理,否则不予受理。2.书件要求: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申请复审的理由、有关证据、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二、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能够对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在考虑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的理由、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对于异议做出裁定。当事人也许对于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仍然不服,《商标法》给了当事人提起复审机会的法律救济程序。申请和复审程序:1.申请时限:当事人(异议人或被异议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同样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为准。也有与驳回复审类似的补正规定。2.书件要求:商标异议裁定不服复审申请书、复审理由、复审的证据、商标局的裁定书原件。上述书件需准备正本一份,副本按对方当事人的多少提供相应的份数。正本应当提供原件,副本能够用复制件。三、对于商标局(主动)撤销违反申请注册商标禁用标志的申请注册商标撤销决定的复审《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除了商标局能够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外,其他单位或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该三条规定明确了商标局对于违反商标法规定禁止使用(第十条),或者禁止作为申请注册商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标志的申请注册能够主动撤销。这与原《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所不同,原《商标法》规定违反禁止使用的标志的申请注册商标能够撤销,但未规定是否能够主动撤销对于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的申请注册。现行《商标法》做此规定的目的,可能是考虑到过去在商标法的实施过程中,少数商标当事人将商品的名称或者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损害其别人的利益,这在药品名称与种子名称上最为突出。而商标局出于掌握的信息和资料的有限性,有时不能及时发现。而此类问题,一方面必须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这些商标的申请注册;另一方面,商标局也能够在发现时主动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从而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而假如当事人对商标局以上述理由撤销其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决定不服,也能够在限期(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四、对于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人商标使用中违反《商标法》规定而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这延续了原《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商标法执行的情况看,对于违反(一)、(二)规定的,主要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但由于注册商标人处于各地,商标使用的情况也是千变万化的,仅仅由商标局来实施该条款不现实。而对于第(三)条所规定,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也少见。比较常见的是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假如由于上述原因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而当事人对于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也能够在限期内(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五、对于商标局撤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商标局能够(主动)撤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申请注册。然而,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商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于“欺骗”和“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申请注册加以解释,倒是原《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解释,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行为:(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申请注册的;(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别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4)侵犯别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申请注册的;(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除了第(1)项未在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外,第(2)、(3)、(4)项都在现行《商标法》的有关条款中体现,而第(5)项,仅仅是为了说明该条款的规定未列举完所有“不正当手段”的形式外,并无其他意义。但从商标法立法的目的和注册商标主体要求而言,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申请注册的应当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申请注册。其他的规定,由于已在其他条款中体现,显然不应当归属本条规定。究竞怎样,有待于在现行《商标法》的实施过程中来解决或者有待司法解释。假如由于上述原因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而当事人对于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也能够在限期内(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