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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构成的隐性要素,商标构成要素

  
很多企业对商标构成的隐性要素,商标构成要素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构成的隐性要素,商标构成要素,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构成的隐性要素,商标构成要素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构成的隐性要素,商标构成要素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构成的隐性要素,商标构成要素

商标构成的隐性要素

这是商标内含的因素,不能够被直接感知,它存在于商标的整个形成过程中,是商标的精神、商标的核心。它包含商标承诺、商标个性和商标体验。1.商标承诺承诺的实施方是企业生产者,受方则是消费者。就消费者而言,商标是一种保证,保证产品始终如一地履行诺言。产品本身不可能保持不变,事实上许多优秀的商标都在不断地改变,但仍受消费者青睐,那是由于灌注在产品中的经营理念、价值观、文化观始终保持不变。企业是否有优越的技术,对品质是否有很高的要求,对环境品质是否很重视,这些属性、理念很大程度决定着消费者对产品的感情。好的商标承诺会使消费者在接触这个商标时充满信心。麦当劳带给顾客的理念不是简单地吃饱吃好,而是更高层次的“生产快乐”,有了这样的理念和承诺,顾客在任何时间用餐都会体验到一种轻松快乐的氛围。2.商标个性StephenKing曾指出:用人作比喻很容易使消费者接受商标。就像人有人格一样,每个商标都有它自己的“风格”,如一提到万宝路,人们就会想到阳刚、强健的风格,而一提到维吉尼雅苗条香烟时,人们想到的则是阴柔。因此商标不同于商标,它不仅是一种符号,更是一种个性。大卫?爱格在《商标经营法则》中就提到商标有五大个性要素:纯真、刺激、称职、教养和强壮。将商标个性化会使消费者更容易接受这个商标。人们通常会选择自己认同的商标,例如喜爱追求时尚的年轻女性往往会选择真维斯、以纯,而不会去选森马等较男性化的休闲服。企业创造了商标的个性,而这种个性带来的相关情感暗示,满足了不同人的需求,从而更好地使商标与消费者建立良好的关系。通常,相对于死气沉沉的产品而言,绝大多数消费者还是愿意和那些有灵性、有情感的商标打交道。3.商标体验消费者是商标的最后拥有者,商标是消费者经验的总和。在商标的整个形成过程中,消费者扮演了1个把关人的角色,他们对商标的信任、满意、毫无疑问等正面情感,能够使商标历久不衰,而他们对商标的厌恶、怀疑、拒绝等负面感情,必然使商标受挫甚至夭折。使用1个商标的主观经验不同于使用同类但没有承诺的商标产品的感觉。例如,人们往往挑选1个市场占有率高的商标,但若给的是同样两种商标却没有标识时,消费者就拿不定主意了。因此,商标确实能改变人们应用产品的真实情感,而这些往往就形成了一种无形的价值。不同于显性要素,隐性要素不能一蹴而就,它要在长期的商标营销推广中逐步形成。显性要素能够由商标拥有者完全掌握,而隐性要素则还高度依赖于商标与消费者的互动。

商标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商标法》的第八条中作了具体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芷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关于商标的构成要素,这次修改做了较大的改动。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次修改,将这一条的内容作为两条分别规定,并作了补充、修改。关于商标的构成要素方面的修改,国务院在提请审议的说明中对此作了阐述:现行商标法第七条将商标构成要素限定于文字、图形或者组合。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1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尤其是文宇、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获得申请注册。因此,修正案草案将现行商标法第七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场,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场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又将“公民”改为“自然人”。(一)商标的构成要素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的构成能够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也能够是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在这些构成要素中,能够是其中的某一项,也能够是其中的某两项甚至多项要素构成1个商标。在中国的商标实践中,文字能够是汉字,也能够是少数民族文字,还能够是拉丁文字;图形即为在纸上或者其他平面上标明出来的物体的形状,图形既能够是抽象的,也能够是写实的,例如联想电脑的商标,海尔电器产品的两个小娃娃的商标以及新飞电冰箱的1个如鹰似的图案等↓字母即拼音宇母或英文字母等最小的书写单位,如李宁牌运动服的“LINING”。字母作为商标构成要素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数字即标明数目的文字或符号,如“活力28”;三维标志即由长、宽、高三种度量组成的立体标记;颜色组合即不同色彩的组合。本条所列举的是商标的构成要素,这些要素单独构成商标,也能够任意组合构成商标,应当说,与修改前的商标构成要素的有关规定比较,这一规定的范围要广泛的多。考虑到气味商标与音乐商标在中国极少使用,并且保护起来很困难,因此我国的商标法没将声音、气味规定在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中。(二)商标的可视性作为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可视性,即人的眼睛能够是看得见的标记,假如某一标记需借助特殊的工具才能看得见或者才能看得清楚,就缺乏一般意义上的可视性。这种可视性标志的作用在于将某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分开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其标志越独特、越显著、越清晰、越容易让人识别和辨认越好。商标可识别性的要求与第九条的规定是相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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