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一般需要注意什么事情
一、商标驳回复审的程序1、申请人资格
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原申请人,共同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人,应明确1个代表人,由代表人参与复审程序,但代表人发生变更、放弃复审请求的,应当有其他被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2、申请的时间
(1)注册商标中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注册商标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能够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2)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
3、申请复审的资料
(1)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
(2)商标评审申请资料目录
(3)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5)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证据目录及证据资料。
二、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及重要性
尽管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1个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特别是由于注册商标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仅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注册商标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三、商标驳回复审的类型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1、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注、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特征。
3、商标法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商品来源地不符)。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相对理由
5、别人申请注册在先被驳回: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首先会对商标局数据库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的商标,这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后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处理。
6、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7、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被驳回: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例如:酒店、商标、啤酒等这类。
8、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四、驳回复审相关的法律法规《商标法》: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申请注册。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可是,已经善意取得申请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三十条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五、驳回复审理由及常见问题
针对上述商标局的绝对驳回理由和相对驳回理由,申请人在申请驳回复审时应提出相对应的复审申请理由。
针对绝对理由(禁注、禁用)驳回的复审理由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近似”被驳回的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所含中国国民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标明申请人所属国作用。
(2)申请商标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3)申请商标创意来源于自然界客观存在的其他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为以上标志或与以上标志进行联想。
因“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被驳回的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已经该国政府同意。
(2)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
(3)申请商标仅构成同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者近似。
(4)申请商标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
(5)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标明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因“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相同或者近似”被驳回的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已经该国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
(2)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从而不易误导公众。
因“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被驳回的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已经该官方机构授权。
(2)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从而不会误导公众。
因“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被驳回的复审理由
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从而不会误导公众。
因“带有民族歧视性”被驳回的复审理由
申请商标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不会产生民族歧视性。
因“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被驳回的复审理由
申请商标未作夸大宣传,不会误导公众。
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被驳回的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含义,不会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产生不良影响。
(2)其中有关被视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能够主张:申请人为宗教组织或者团体或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尽管与宗教或者民间信仰有关,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其与宗教有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联络的。
(3)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从而不会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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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被驳回的复审理理由
(1)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
(2)申请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
(3)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全称。
(4)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
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等缺乏显著性的情形”被驳回的复审理理由
(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指定商品/服务的特点无直接关联关系。
(2)申请商标由缺乏显著性的部分和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
(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得商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针对绝对理由(禁注、禁用)驳回复审理由的常见问题
(1)他国政府或其他官方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明文件需进行公证认证。
(2)申请人能够提交权威性字典中的解释摘录,作为证明申请商标文字具有他含义的证据。
(3)申请人能够提交申请商标在该国的申请注册证明,作为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外国政府同意的证据,该申请注册证明必须提交公证认证件。
(4)申请人能够提交该商标在其他国家的申请注册证明文件或在中国其他类别的申请注册证明文件,证明其本身显著性和可申请注册性。但在实践中,商评委采取个案审理原则,对此类证据一般不予考虑。
(5)为证明申请商标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或者申请商标所含国名或地名真实标明申请人所属国/所在地,申请人能够提交其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域外证据必须提供公证认证证件。
针对相对理由(在先权利)驳回的复审理由商品服务不类似和商标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或者申请商标不近似,和/或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常见问题:
(1)在双方商标差别较大的情况下,申请人可提供在中国市场的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1步增强,因而与别人在先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很小。
(2)使用证据主要包含:商业使用证据(如产品原件、产品包装原件、产品说明书、使用了复审商标的企业内部资料等其他标示了复审商标的物证资料;引证商标涉及商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单、出口商品的报关单、销售网络、年度排名等销售资料),以及商业宣传证据[广告发布合同、广告照片、参加展览展会的照片及相关资料、宣传册(单页)、广告宣传费用发票、消费者问卷调查表、各地代理商反馈等]。
引证商标不构成阻挡
(1)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所有人达成协议,将在先商标转让于申请人或撤回/注销在先商标,因而在先商标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常见问题:
①首先必须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同时通知评审委员会在先商标的转让或撤回、注销手续正在或将要办理,请求暂缓审理。
②在先商标的转让或撤回手续最好在3个月后补期限内提交,并将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商标局。
③在先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实质为同一企业的,也必须对申请商标或在先商标办理变更、转让或对引证商标办注销手续。
(2)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所有人就双方商标的共存达成并存协议。鉴于双方商标的差异以及考虑到商标权的私属性,在先商标不应再阻碍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常见问题
①首先必须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同时提交共存协议或在先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不能同时提交的必须在3个月内后补,3个月以后发生的能够按照新发生证据提交。
②以上共存协议或同意书需提交公证认证件。
③实践中,只要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不是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即尚有区分的,同意书一般都能协助克服驳回。但假如商评委认为双方商标共存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会对同意书不予采信。
(3)根据《商标法》第50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者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提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同时提交在先商标无效的证明文件(官方裁定、商标档案等)。
申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已经或者将要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撤销、无效宣告或驳回复审申请,能够基于此事实提交复审申请,并请求商评委暂缓对该复审申请的审理或请求并案审理。常见问题:
(1)在先商标被提异议、撤销请求暂缓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的,必须递交完整异议理由及证据资料给商评委参考。在先商标被提无效宣告的,必须在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中均提交并案审理请求。
(2)根据2014年《商标评审规则》,必须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评委能够决定暂缓审理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
(3)在先商标案件审结完毕的,申请人需将相关案件裁定补充提交至商评委请求继续审理。
商标复审与答辩有什么区别
商标评审案件涉及到的业务比较多:驳回、无效宣告、异议、撤销等。其中异议/无效宣告/撤销又分为: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申请、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答辩、异议/无效宣告/撤销复审。其中“申请”是很好理解的,可是答辩与复审有什么区别呢?什么情况下应该做答辩、什么情况下又应该做复审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商标局做出不予申请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通过梳理文件得出以下结论:仅有在商标局或者商评委作出申请注册或者将某个商标无效的决定后,由于相关方再次提交申请,这个情况下被称为复审。仅仅收到利益相关方提出的申请,例如撤销3年不使用申请、将某个商标无效的申请、异议申请等,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没有做出决策的情况下,仅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做答辩,这个情况下称为答辩。从字面意思理解答辩指的是与另一方进行商标理由博弈,而复审指的是对行政判决不服提出复议申请。一种业务有可能从答辩发展为复审,例如异议流程:提出异议申请——对方做出答辩——商标局明确商标是否申请注册——不服判决提出异议复审——商评委最终做出商标是否能够申请注册的决定。这一套流程下来就涉及到了复审与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