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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范围内的恶意申请注册(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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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范围内的恶意申请注册(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法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

在运用商标法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方面,小编此处以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为界限,分别就修改前后的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来阐明该问题,新法在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方面转变不大完全能够套用。(一)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当申请注册商标与未申请注册商标产生冲突时,2001年以前的商标法原则上是排斥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即便1996年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也没有明文对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直接施以保护。只是在商标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为了履行《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义务,我国商标局和人民法院对驰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进行过适当的保护。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商标立法还是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只不过这种保护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保护。例如,赋予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也包含其他单位和个人)请求商标局撤销已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权利,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别人已为公众熟悉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行为,可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依该条之规定,复制是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完全或基本相同,模仿是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显著部分或主体部分相同或基本相同,翻译是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使用语言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所谓公众熟知的商标,一般是指在相关公众范围内知名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与否,一般以1998年1月13日第一次修改的《实施细则》实施之日为界定日。申请撤销此日以前的申请注册商标一般不受理,但驰名商标除外。这是由于我国1985年3月19日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即上述日期以前被抢注的驰名商标仍在申请注册不当商标的审理范畴之内。对驰名商标的抢注,分恶意复制、模仿或翻译驰名商标,或与驰名商标雷同、近似只是设计上的巧合两种情况。属明显恶意的抢注行为,该商标的撤销不受时间限制;而与驰名商标雷同或近似只是设计上的巧合,不是刻意模仿,亦推断不属恶意行为,且该注册商标已满5年以上者,一般不予撤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局也有权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这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如有些商标虽不是公众熟知的商标,但具有独创性,有一定的使用历史,所有人又为该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却未能及时申请注册,被同行或同地域的别人抢先申请注册。如海峡两岸的特殊背景,1989年前中国台湾厂商来申请注册以前,通过其他途径抢先将别人的商标在内地申请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受理这类申请注册不当案件,总结出以下经验,作为评审依据:第一,被抢注的商标是否具有独创性;第二,该商标于别人在中国内地抢注以前是否在中国台湾已申请注册多年;第三,该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使用历史及在同行业中素有较高知名度或为公众知晓。但商标立法上述规定显然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要求过于苛刻,且实施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只是在行为人取得申请注册后,商标发生争议时,才能通过行政手段予以撤销行为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假如行为人只是擅自使用该未申请注册商标但没有申请注册,先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人恐怕是难以主张权利的。此外,为“公众熟知”、“独创性”等于实践中实难操作,故此,上述规定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几乎只是理论上的可能。除此之外《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第四项“侵犯别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局有权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如代理人恶意申请注册被代理人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将别人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作为注册商标。这些规定也体现了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二)2001年商标法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值得关注的是,在采用注册商标主义的国家,近些年亦有强化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的趋势,不仅仅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间接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并且用商标法直接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例如德国,未申请注册商标一是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获得法律的保护,二是在其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了商标保护产生的三种途径:(1)申请注册;(2)在商业交往中使用,只要该使用在相关交易圈内获得了信誉,作为商标获得承认;(3)若是《巴黎公约》第六条所指的驰名商标,则自动得到保护。此处的第二种情况即是未申请注册商标,但未申请注册商标得到法律的保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要在交易圈内已取得声誉就可对抗申请注册商标;并可请求撤销与其相同或相似的申请注册商标禁止该申请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德国商标法对未申请注册商标施以极为强有力的保护,也从某个侧面反映了国外商标法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趋势。适应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这种保护趋势,更为了与《巴黎公约》和WTO的《TRIPS》中的有关规定接轨,我国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增加并强化了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从新增添的与未申请注册商标有关的条款来看,商标法实际上根据末申请注册商标的驰名和影响程度,将未申请注册商标区划了三种类型:驰名未申请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和普通的未申请注册商标。1.对驰名未申请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请点击:从什么方面保护驰名商标2.对有一定影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针对这些年“抢注”未申请注册商标愈演愈烈的不正常现象,《商标法》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禁止“抢注”行为其立法用意是非常明显的。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行使此禁止权,须满足两个要件:第一,该未申请注册商标已经使用;第二,经使用该未申请注册商标已经有一定的影响。须说明的是,“使用”在商标法中是1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既包含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如合同书、销售发票),也包含将商标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他业务活动中。“有一定影响”的含义、涉及的范围等指标我国的商标法没有明确说明,在具体适用和操作中难免会产生不同的理解,这有待于商标局或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解释。3.对普通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新《商标法》在保留《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撒销条款的基础上,又对这些条款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如在禁止代理人恶意申请注册方面新《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增添的内容有:第一,将行为人的范围扩展到代表人。所谓商标代表人,通常是指代表本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办理注册商标和其他与商标有关事宜的自然人。代表人办理有关商标事项时,应如同商标代理人一样遵守职业道德,在单位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第二,除申请注册后的请求撤销权外,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还享有申请注册时的异议权和禁止使用权。在申请申请注册阶段,假如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应驳回该申请注册申请,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其使用。为了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吻合,在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行使撤销权方面新《商标法》规定了法定的撤销期间。假如别人抢先申请注册驰名未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有一定影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未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别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了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在先合法权利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可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假如别人或代理人、代表人恶意申请注册的是驰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

商标法范围内的恶意申请注册

商标是商业生活的重要工具。支出大量精力和资金来创建和改进的这些工具很容易成为滥用目标。大部分,商标法旨在通过申请注册对商标进行保护,并防止或消除非权利人第三者的不正当利益。根据土耳其法律以及许多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商标的保护是基于申请注册的,并且是区域性的。可是,有几个例外。在我们中,我们将在恶意申请注册的范围内,阐明未在土耳其申请注册的未申请注册符号和外国商标所产生的权利。恶意申请注册根据最高法院的既定裁决,将注册商标中的恶意定义为“通过滥用申请注册提供的保护目的,从别人的商标中获得不正当利益”。换句话说,这代表着1个人提出了申请注册申请,尽管他/他知道或可能他/他可能知道该符号已被另1个人使用和/或申请注册。国内外。根据该学说,恶意申请注册是对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其目的是引起与别人商标或符号的混淆,或防止别人商标在土耳其的申请注册,并通过这种方式利用1。恶意申请注册的人旨在利用商标在其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中所代表的质量。这导致商标声誉的滥用,并与谨慎的商人规则相分歧。应该强调的是,在每种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都必须进行审慎的评估,以承担商标混淆的风险2,商标所针对的同伙以及商标要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未申请注册符号与该原则和最高法院的判决有关,特权属于创建,营销和向公众介绍商标的物权持有人3。人们在自己的商业生活中使用的土耳其语专利和商标机构(“土耳其专利”)中的符号申请注册完全由其自行决定。无论怎样,未经申请注册的符号均受土耳其商法的不正当竞争条款的保护。除此之外,土耳其知识产权法第6769条(“IPL”)第6.3条根据土耳其专利授予未申请注册商标或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符号的所有人的异议权,假如申请注册申请是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中与其符号相同或相似的符号。为了使所有人能够使用该权利,该符号应具有显着的独特性4。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接受申请人出于恶意而行事,以从该符号的知名度中获利。同样,应物权人的要求,应当通过无效案件从注册商标处移走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假如满足上述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将明确物权人,并删除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以保护商标名誉5。未在土耳其申请注册的外国商标贸易没有国界。可是,商标法的保护是地域性的。因此,该原则有助于滥用未在土耳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希望从尚未直接和/或通过《马德里议定书》向土耳其专利申请注册的外国商标的声誉或商业成功中获利的人,申请申请注册以获得权利土耳其境内的持有人。根据最高法院的既定决定,国际公约缔约国的公民应向未在土耳其申请注册但尚未在土耳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授予未申请注册符号的保护。执行6。在此范围内,最高上诉法院指出,尽管在申请和申请注册原则上具有领土和特权,但有关反恶意行为的基本原则仍适用于商标法。除此之外,最高上诉法院在其许多判决中均指出,由于当前的技术手段,不能说在同一行业工作的人不清楚在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7。除此之外,考虑到信息通过Internet传播的速度,现在不可能辩称人们没有意识到从世界其他地方投放市场的该领域的商标。鉴于上述情况,最高上诉法院认为存在恶意,认为那些申请在相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中与外国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的人旨在从中受益。这些商标的声誉。因此,高等法院将外国商标的权利人视为物权人,并决定取消土耳其的恶意申请注册8,否则将阻止在土耳其进行物权持有人的申请注册,而这将错误地奖励未担任谨慎商人的人。驰名商标所述IPL的第6.4条规定了其是相同的,或具有类似的性质,如公知的商标商标的应用91第6条的范围内ST双巴黎公约,在相同或类似的良好和服务等级,应由物权人拒绝。如上所述,在当前的技术环境中,不了解驰名商标被认为与正常生活过程相反。在这方面,土耳其专利和最高上诉法院认为,即使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具有相似性质的注册商标也是恶意尝试。在土耳其。消除不公正根据IPL第6.9条,恶意申请注册已明确地被视为拒绝的相对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物权持有人能够在商标公告在商标公告中发布后的两(两个)个月内,向土耳其专利提出申请,并要求驳回该申请。假如物权持有人不居住在土耳其,则应通过商标律师进行申请。假如尽管有恶意,仍在申请注册该商标,则物权人能够就商标无效提出诉讼,以确保取消申请注册。应当指出,根据IPL第25.6条,作为一般规则,假如商标所有人连续五(5年)对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保持沉默,即使假如他/她知道或应该知道,所有者不得提出其商标作为无效的理由。可是,假如下1个日期的商标被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将不会因其沉默而遭受权利损失。结论第三者企图从世界各地的物权人创造,使用和提出的商标声誉中获利的意图是不可接受的。在此范围内,商标法的地域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解释,由于恶意意图的保护与基本法规则和诚实原则相违背。因此,IPL和既定的判例保护未在土耳其专利和/或《马德里议定书》范围内在土耳其申请注册的符号和外国商标以及驰名商标;相反,将具有相同或相似商品和服务类别的相同或相似版本的符号和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请求作为拒绝注册商标的相对依据。在物权人的反对下,登记申请应当被拒绝。除此之外,通过无效案件,恶意注销的商标应予以注销,并从注册商标处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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