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域名抢注,商标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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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域名抢注,商标的渊源

商标的域名抢注

商标的域名抢注

所谓域名抢注,又称恶意申请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申请注册人将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申请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域名抢注”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在1995年底。据有关统计,到1996年,我国已有600多个 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其中包含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健力宝、五粮液、红塔山等。1997年《中国互联网络注册域名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发生在中国的大规模域名抢注行为才逐渐得到遏制,但域名抢注行为仍时有发生。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注册域名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在实践中,域名抢注主要表现为将别人商标抢注为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既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也有对普通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由于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且各国均普遍对之予以扩大化保护,如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均通过立法、行政或司法方法确立了域名不得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原则。故实践中,域名抢注更多地表现为对普通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申请注册并使用域名可能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的表现主要有:(1)域名持有人旨在出售域名谋取利益,向商标权人提出转让域名的要约时,其索要的出让价格非常高,致使商标权人蒙受巨大损失。(2)域名持有人申请注册有关域名后使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因而使其通过网络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3)域名持有人在相应的网站上从事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络。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从而剥夺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4)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传播损害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而贬损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商标的渊源

人类很早就在物品上使用标志,但商标却是工业革命的产物。远古时代,中国、埃及、希腊、罗马的陶器、瓷器、砖瓦等物品上,常带有标志。但它们通常是用于表明制造者、原料产地、产品去向或产品制造时的统治者,而不表明商品的来源。公元前13世纪,古印度和小亚细亚之间贸易频繁,具有商品来源识别作用的标志开始出现。当时灯具和陶器上的标志已有现代商标的雏形。由于贸易范围超越本地,消费者和生产者无法进行面对面的直接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消费者中意货物的品质而想重复购买,往往必须凭借货物上的标志来识别其来源。这是商业标志发展的客观基础。中世纪,商业标志取得了长足发展。公元14到16世纪,欧洲逐步走出“黑暗时代”,人们开始使用各种标志。当时民众文化水平普遍低下,绝大多数标志都是便于识别的简单图形。这一阶段的标志按照其作用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属人标识(personalmark),表明人对物的占有关系。例如,住宅标记(housemark)用于表明房屋的居住使用关系。假如房屋主人是工匠,住宅标记自然会出现在他销售的物品上。第二类是财产权标记(proprietarymark)。它直接来源于住宅标记,由房屋主人使用在自己的工具和物品上。假如丢失,主人能够“按图索骥”,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中世纪的商人也经常使用此种标志,尤其是在运往远方销售的货物上。倘若货物中途遭遇海难或海盜,事后打捞或找回,他们就能够借助货物上的标记明确所有关系。除此之外,这种标识还用于动物上,甚至用于奴隶和囚犯身上。第三类,也是最为重要的,是生产标识(productionmark)。此类标志的使用带有强制性,用于管理和控制产品质量,便利追查责任,故又称为“管制标识”(poliCEmark)或“责任标识”(responsibilitymark)。中世纪,欧洲行会兴起行会组织严格,为查实低劣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常强制要求成员同时使用生产标记和行会标记。英国1200年曾颁布法律,强制面包师按照规定使用标识:“每名面包师必须在自己制作和销售的面包上附加标识,面包一旦出现缺斤短两,即可依此明确过错责任。”英国1300年设立金匠公司,授予垄断权。为控制黄金品质,强行要求黄金制品带有下列整套标识:(1)金匠个人标记,通常是姓名缩写;(2)品质标记,表明金器的质量;(3)行会标记。除用于控制产品品质之外,生产标识还用于控制商品流通的地域范围,用于分割市场,维护行会的垄断利益。现代意义的商标鹊起于工业革命。工业化大生产取代了手工制造,规模经济使得产品供给大大超过本地需求,制造商和消费者之间由此产生巨大的空间距离。另一方面,工业产品日趋复杂,厂家知悉产品的详尽信息,而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凭借感官判断商品品质,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为把自己提供的商品同竞争对手提供的区分开来,同消费者建立起信任关系,维护消费者对自己商品经验的跨时空一致性,厂家积极主动地采用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政治国家亦把商标保护作为正当市场竞争的基本制度。到1946年,美国《兰汉姆法案》以制定法的形式给“商标”下了确切的定义:“商标能够是任何文字、名称、标记、图形或者其组合,它为特定人已经使用或有真实意图使用而依法申请申请注册,用于识别自己的商品,区分于别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指示商品来源,无论该特定来源是否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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