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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的法律保护,商标被抢注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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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的法律保护,商标被抢注的解决路径

商标被抢注的法律保护

未申请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存在与流通的同时,也必然会引起一些法律问题。现实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抢注”,即抢先申请注册,是指申请人趁商标使用人尚未对其注册商标之时,抢先向注册商标机关申请注册商标。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抢注”主要发生在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采先使用原则和使用或申请注册均可获得商标权的国家,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依使用在先为由,请求承认和保护其未申请注册商标。这样做,实际上堵塞了“抢注”之门。而在实行先申请原则的国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抢注”行为并非不适法的。“抢注”者取得商标专用权后,有权排斥未申请注册者对其商标的继续使用,如未申请注册者继续使用,则可依商标法提起侵权之诉。其结果,未申请注册者仅有两个选择或支付高额费用,买回商标专用权;或被迫停止使用自己的商标,从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上述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出现皆因未申请注册商标自身存在不可避免的一些缺陷。这些缺陷表现在:第一,使用上的不稳定性。由于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不享有专有权,没有独占性、排他性,使其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中,随时都可能因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遭弃用或被别人”抢注”而承受损失,或被申请注册该商标者状告侵权而处于尴尬境地。第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尽管未申请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却要纳人国家的商标管理之中。例如,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得冒充申请注册商标以外,还规定与申请注册商标一样不得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禁用条款以及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规定。可见,于商标法上,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是有限的,却要承担许多的义务,申请注册商标与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地位是泾渭分明的,但在对商标内容与商品、服务质量的要求上却毫无两样,两者的权利义务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也就是说我国商标法在承认未申请注册商标存在的合法性的同时,并没有将它置于与申请注册商标同等的法律保护上。第三,市场的不适应性。未标明申请注册字样及标记的商品,某种程度上不能引发公众的信任心理,更不能发挥商标宣传产品促进销售占领市场的作用。因此,与申请注册商标相比,未申请注册商标对市场的不适应是非常明显的。正因未申请注册商标存在上述缺陷,加之“抢注”行为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使得我国法学界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未申请注册商标没有申请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故此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别人使用亦不为侵权行为。但从我国商标立法对商标的规制上能够看出,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合法地位是得到充分毫无疑问的,别人随意使用并“抢注”也并非是适法的。建国以来我国曾先后颁布数个商标法,这数个商标法在注册商标原则的规定上各不相同,由1957年的自愿申请注册原则到1963年的全面申请注册原则,又由全面申请注册原则转变为1982年的自愿申请注册原则,同时辅之以强制申请注册。现行《商标法》规定实行自愿申请注册原则的同时,在第六条又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法实施条例》确认了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必须强制使用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被抢注的解决路径

被抢注的商标,往往是一些成熟商标或是一些具有价值潜力的商标。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有企业自身商标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抢注者企图抢先申请注册以谋“高利”的原因,还有商标制度本身的特性等原因。在目前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对于商标抢注的纠纷,一般有四条路径能够寻求解决方法:一是另创:重塑品牌。商标一旦在国内外被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此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商标权。此种情况下,就必须审时度势另起炉灶另开张,可考虑重塑品牌。例如,联想于2001年开始全球化发展步伐,却发现联想的英文名“Legend”在全球竟被100多家公司申请注册过商标,行业遍及娱乐、汽车等。据传,联想试着在欧洲买了两个回来,但很快发现,因“Legend”在许多国家被申请注册,要和全球100多家公司去谈,大部分是不可能的。2003年4月28日,联想无奈之下,宣布支出巨资更换“Legend”为“Lenovo”,忍痛将培育了20多年的Legend品牌标志舍弃,启用“Lenovo”标志。二是赎回:由双方协商明确价格,当事人一方向商标抢注方购回商标所有权。可是,鉴于重塑品牌难度很大,或者担心相同品牌的产品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维持原有的商业信誉和影响力,仅有找到商标持有人谈判买回。此时只能考虑付出高昂代价赎回。2005年,青岛海信集团历时6年,最终以50万欧元的价格,将被西门子公司在德国申请注册的“Hisense”商标赎回。腾讯公司域名被外国人抢注,最终以100万美元天价赎回。而在苹果iPad商标事件中,若苹果公司输掉官司且不愿和解,将不得不改名,不过“悲催”的是从“Apad”到“Zpad”都被先占了,想改名也不是一件易事。赎回是不得已的简便做法,但赎回的弊端在于,“叫价最高的不是创意商标,而是那些与已有品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被企业高价赎回的消息,反过来又刺激了更多人去抢注,刺激了抢注商标者更高的热情,极易形成抢注高潮。抢注商标被高价买回的事实推动形成了一条规模巨大的灰色经济产业链条,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害无益。三是合作:由双方共同使用商标,其中一方以商标权作价入股或者转让使用。对企业而言,品牌是市场竞争的根本,对品牌的保护应视为对企业的维护。商标一旦遭到抢注,反抢注追回的难度非常大;假如是同行竞争者抢注,追回商标将异常棘手;同时抢注者并非都是为眼前利益而谋之,有的抢注者或许有更长远的谋划,不出售商标而愿合作,在别无选择之时也可考虑双方合作,以作价入股或者转让使用等方式合作互利共赢。四是裁判:当事双方协商无果,只好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假如是恶意抢注,尚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企业商标一旦遭遇抢注,除了花钱把商标买回来或者不得已双方合作之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许能协助企业实现维权。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假如违反了《商标法》其他部分条款规定的,都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例如,勐海茶厂开展阻止“大益”商标被抢注的行动,就取得很好的效果。勐海茶厂提请申请申请注册“大益”商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注册商标处,正式拒绝了福建茶商陈某在港恶意申请注册“大益”商标的申请,并已正式公布由云南勐海茶厂申请注册申请的“大益”商标。又如,自然人叶某异议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自然人叶某被别人提出异议的233件商标,逐一审查,确认恶意抢注商标成立,异议案件裁定结果均为异议成立,不予核准申请注册。尽管如此,我国现行法律在注册商标这一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缺失,尚不能彻底解决商标抢注的问题,有些抢注在法律上仍是无奈和无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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