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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与不浪费条件,商标保护与共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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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与不浪费条件,商标保护与共有领域

商标保护与不浪费条件

休斯认为,“知识产权的许多制度既没有体现,也不必须不浪费条件”。版权、专利,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显然属于休斯在这里所指的制度。然而,商标保护与不浪费条件的关系并非如此。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仅有外部化之后才具有价值。换言之,商标不仅仅有通过使用才能获得保护,并且,商标保护也应当通过使用于维持。商标一旦停止使用就将丧失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再继续对它提供保护就会造成浪费。商标保护制度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浪费,或者至少将这种浪费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对商标所有人提出了使用的要求。这不仅体现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中,也为《Trips协议》所承认。对于未申请注册商标而言,一旦商标所有人停止其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就可能丧失商标保护。当然,根据美国法院判例,即使未申请注册商标已停止使用,但假如其品牌商誉在市场上有一段时间的残存,则该商标的所有人在该残存时间内仍然有权禁止别人使用其商标。至于申请注册商标,在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使用要求。例如,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商标保护与共有领域

根据商标所属的不同显著性类别,商标保护与符号共有领域具有不同的关系。臆造性商标原本与指定商品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络。它是为了商标使用的目标而新创的词,并不属于现有的符号共有领域。因此,对此类商标加以保护不会减少共有领域。任意性商标和暗示性商标所使用的符号在作为商标以前已有固定含义,但该含义与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并无直接关联。这两类商标的外部表现形式属于现有的符号共有领域。赋予任意性商标以保护并不违反洛克理论的“足够多、同样好”原则—某一厂商将既有符号用作商标并获得保护不会影响另一厂商选择价值相当的另1个符号用做商标,也即该共有领域内能够用作为任意性商标的符号具有不耗尽性。可是,描述性商标则可能与符号共有领域之间发生冲突。描述性商标所用符号不能像前三类固有显著性商标那样,一经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就能够获得商标保护,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共有领域中用于描述商品功能、质量、原资料、成分等特点的符号不满足“足够多、同样好”的条件。例如,使用在牙膏上的“两面针”商标所含文字是牙膏的一种原资料名称,对该原资料的指称必须通过“两面针”来完成。厂商一将“两面针”文字使用在牙膏商品之上就获得商标保护,显然欠缺正当性,由于这妨害了其他竞争者对共有领域符号的自由使用。可见,按照共有领域原则,描述性符号具有的可耗尽性构成了该类符号获得商标保护的障碍。然而,该类符号经长期使用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来源发生联络之后,就会产生与原含义不同的“第二含义”,即识别和区分特定商品来源的含义。按照“价值增值”劳动理论,使用者就该“第二含义”享有财产权具有正当性。可是,为了与共有领域原则相协调,必须运用合理使用原则对描述性商标的保护加以限制,即商标所有人不得禁止别人就商标符号“第一含义”的使用。共有领域内有一类符号不能授予商标保护,这就是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无论使用多长时间,都难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来源相联络,不会产生“第二含义”。按照“价值增值”劳动理论,对通用名称授予商标保护欠缺正当性。“(知识产权)的权利届满制度确保绝大多数思想最终都将落入无拘束的共有领域”。上述论断运用于版权和专利是恰如其分的,由于版权法与专利法都规定了保护期限,保护期届满作品或者发明创造就将进入共有领域,任何人能够自由使用。商标保护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商标法规定了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但专用保护期届满能够续展。对于未申请注册商标,只要不存在违法事由,其法律保护与使用并存。因此,从理论上讲,能够存在受无限期保护的商标。可是,对绝大多数商标而言,其商标保护总归存在终结之日。无论是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停止使用,还是申请注册商标因权利人注销、专用权期届满没有续展而失效,或者被撤销,都会导致商标保护的丧失。假如商标的外部表现形式(符号)原本就选自共有领域,则商标保护的丧失将使该符号自回归共有领域。假如商标的符号是原权利人的自创,则商标保护的丧失将使共有领域得到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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