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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中的版权僵局,商标案件中复印件的法律效力的不同之处

  
很多企业对商标案件中的版权僵局,商标案件中复印件的法律效力的不同之处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案件中的版权僵局,商标案件中复印件的法律效力的不同之处,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案件中的版权僵局,商标案件中复印件的法律效力的不同之处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案件中的版权僵局,商标案件中复印件的法律效力的不同之处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案件中的版权僵局,商标案件中复印件的法律效力的不同之处

商标案件中的版权僵局

您是否知道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理论上也能够用作商标标志?在大多数国家,艺术作品都能够将书名或人物名称用作商标,除非该商标属于“描述性和独特性”规定。这种重叠的功能会引起版权和商标权之间的纠纷。关于这些标志是否足够鲜明和非描述性的断言有时引起争议指明贸易来源。例如,某些角色或标题是如此的成立和众所周知,它们不再能够给出除特定故事之外的任何含义。因此,问题的症结在于标志是否能够表明贸易起源。例如,在2015年2月25日的EUIPO上诉委员会第R1856/2013-2号决定中,PINOCCHIO商标被接受为电影和印刷品的非区别性和描述性商标,因此在第9类和第16类中被拒绝。可是,该申请已被其他类别的几种商品所接受,即:3、9、14、18、20、21、24、25、28、30。版权拥有者的强大工具使用TrademarkNow,版权拥有者能够了解您受版权保护的目标作品在我们平台的品牌优势部分下的预期应用程序中的描述水平。报告中提供的统计信息显示了使用预定名称的频率-即,在搜索区域和产品类别中有多少个现有商标匹配。这能够显示为完全匹配或包含组件的前缀或后缀。该报告非常有协助,可让您了解商标的相对独特性。模仿模仿的焦点:耐嚼的威登商标与版权纠纷的另1个热门话题是使用版权作品作为模仿。言论自由与财产自由之间的平衡是几乎每个国家的热门辩论。美国模仿故事的1个例子是路易威登(LouisVuitton)Malletier与“高级头狗”(HauteDiggityDog)。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在LouisVuittonMalletierSA诉HauteDiggityDog案上,507F.3d252(4thCir。2007)裁定,用于狗咀嚼玩具的“ChewyVuiton”并未侵犯或稀释Louis的商标。威登(Vuitton),高档手袋制造商。除了戏仿之外,这类纠纷对于版权拥有者而言一点都不有趣。可是版权主张对商标注册申请造成的风险有多严重?尽管风险程度可能取决于案情,但由于版权“主题”定义的广泛性,版权声明可能会更广泛。在美国,阿方索·里贝罗(AlfonsoRibeiro)与EpicGames的“卡尔顿舞”法律纠纷证明了这一广泛的范围,再次证明了商标纠纷中的版权困境。史诗般的战斗总而言之,EpicGames先前被AlfonsoRibeiro指控侵犯版权,由于他们在其流行的在线游戏Fortnite中添加了“CarltonDanCE”。可是,在得知美国版权局拒绝Ribeiro对该舞蹈动作进行版权保护的企图后,他决定放弃诉讼。现在,该决定提出了1个问题,即是否有人能够在舞步上拥有产权。版权保护的限制是什么-特别是当它们涉及商标争议时?舞蹈动作是否能够被认为足以保护自己?不幸的是,为了版权保护,没有“国际最少原创性”的标准。在这方面,创作被定义为作者自己的原始创作(换句话说,该作品不是简单的复制品),这是大多数国家/地区最常用的标准。未申请注册标志切记,交易中使用的未申请注册标志(例如版权或商标名等)可能会对您的申请构成风险。在这方面,快速的NameCheck搜索将返回与您的预期商标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来自Internet。除此之外,我们的行业结果还包含许多其他类型的数据,包含AppStore结果,企业名字等等。今日要传达的信息是,版权保护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任何商标以前必须评估的一件事。这不仅应在申请注册管理机构的范围内进行审查,还应在行业结果的更广泛范围内进行审查。因此,全面评估将在贸易中使用的任何标志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关键起点。

商标案件中复印件的法律效力的不同之处

复印件、复制品,主要是指书证中正本和副本的复制文本,物证中原始物证的复制物证,以及视听资料中的复制版本等。

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产生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过程中,是第一手资料,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复印件是传来证据,经过复制、复印等中间环节,是二手资料。由于复印件在中间环节中可能导致案件事实的失真或遗漏,乃至人为变动,从某种意义上说,以复印件形式出现的证据存在着被伪造的可能性,甚至给审查机关造成无法鉴定真伪的难处。因此,与原件、原物等原始证据相比,复印件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就会下降许多,效力较弱。

一般说来,证据应当具有3个特征: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复印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无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商标异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资料都应是法律关系转变过程中客观遗留下来的物质,无论它的表现形式怎样,它都是客观的,非事后加工而成。复印件则存在着事后加工、伪造的可能。利用现今的科技手段对原件、原物进行加工、修改、合成等已不是技术难题,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很难鉴定真伪的。复印件存在着因事后加工而丧失证据真实性的可能,形式的瑕疵导致了其在实践中证明效力的减弱。这一点最易被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也是审查人员最难判断的。

由于复印件存在先天性缺失,是否就代表着所有的复印件、复制品都不应被审查人员采信,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呢?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复印件的法律效力作出直接排除的规定,但区分不同情况,对复印件的效力作出了一些限制。

能够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

商标异议程序和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相同,以提交证据资料的原件、原物作为常态。可是,以上的程序并没有必然排除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效力,反而

是在一定条件下确认了提交复印件的合法性。我国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法律明确认可了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能够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应毫无疑问地具有证据效力。

能够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是,该复印件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能否在实践中获得同原件一样的法律效力呢?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能够看出由于复印件作为二手资料,存在中间环节原始资料的缺失、遗漏、伪造等可能性,形成了复印件作为证据的瑕疵,因而复印件不能与原件具有等同法律效力,其证明力要弱于原件。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能够依据下列原则认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可见,在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其作为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始终弱于原始证据。

假如承认能够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具有相对较弱的法律效力,那么这个相对较弱的效力是何种程度的弱势?是否一经对方当事人质疑,该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即告丧失,还是因而产生后续的举证责任?无论商标异议程序还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都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书证、物证的复制件或者照片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被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有关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可见,对于能够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仅有对方当事人的质疑不能构成对复印件效力的排除,对方当事人必须依据一般证据法规则进行充分举证,否则,仍应认可该复印件的证明力。

是在一定条件下确认了提交复印件的合法性。我国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法律明确认可了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能够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应毫无疑问地具有证据效力。

能够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是,该复印件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能否在实践中获得同原件一样的法律效力呢?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能够看出由于复印件作为二手资料,存在中间环节原始资料的缺失、遗漏、伪造等可能性,形成了复印件作为证据的瑕疵,因而复印件不能与原件具有等同法律效力,其证明力要弱于原件。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能够依据下列原则认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可见,在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其作为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始终弱于原始证据。

假如承认能够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具有相对较弱的法律效力,那么这个相对较弱的效力是何种程度的弱势?是否一经对方当事人质疑,该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即告丧失,还是因而产生后续的举证责任?无论商标异议程序还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都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书证、物证的复制件或者照片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被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有关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可见,对于能够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仅有对方当事人的质疑不能构成对复印件效力的排除,对方当事人必须依据一般证据法规则进行充分举证,否则,仍应认可该复印件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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