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日本商标混淆可能性立法模式,日本商标立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

  
很多企业对日本商标混淆可能性立法模式,日本商标立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日本商标混淆可能性立法模式,日本商标立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希望大家能对日本商标混淆可能性立法模式,日本商标立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日本商标混淆可能性立法模式,日本商标立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日本商标混淆可能性立法模式,日本商标立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

日本商标混淆可能性立法模式

日本的商标法在立法中已经明确了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目标,同时也是对商标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这也是作为日本商标的第1条内容。这实际上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一种保护与认可,进而达到对市场竞争中消费者的保护,防止其由于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而发生混淆,维护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发展。在日本大审法院中一般认为近似性的判断是客观的,其主要根据商标的外形、名称、意义等3个要素来作为审查的标准。是否认定达到近似性,主要根据上述的因素其中之一就能够认定,也就是说其中之一近似,其他因素即使不近似也判定其具有近似性。也就是说这种方法无需对市场的买卖情况进行考量。日本还对上述的3个因素有轻重程度上的区划,日本大审法院十分注意比较商标的读音,只要称呼相近则认定为两个商标近似。在日本当时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商标这三大要素的考量来对案件进行裁判。可是这种判定模式还是过于强调保护商标本体特征,却没有对商业信誉等进行保护。除此之外,日本的《商标法》中对于商标的概念指出外观的视觉传达是组成商标的基本要素,由此而生商标的名称、意义等。实际上,消费者在对1个商标识别时最先看到的是其外观结构,那么日本的司法实践并没有考虑到这种因素。因此,日本的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又进1步地做了改进。假如只是凭借商标符号本身以及商品的类别属性对其进行判断是不客观的,由于其没有对商标在市场买卖过程中的使用进行考量。这就将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司法偏差。在日本司法实践不断改革的背景下,判定也从这种单纯的商标符号本身近似到混淆可能性的判定过渡。对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变成了商标近似的最终考量指标,同时也确立了其在判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12]。商标的近似性认定中,日本最高裁判所在一些典型案例中没有根据三要素的判定原则,而是通过混淆的相似判断准则进行明确,还对商标的显著程度、知名度、买卖情况等多方面进行考虑,并对商标尽管有些近似可是不会产生商品来源混淆的这种情况予以排除,这就说明日本在对其判定过程中也不再只看三要素,同时考虑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引入了混淆可能性判定要素,强调近似性作为基础,而混淆可能性才是最终的。日本的商标法也是在不断演进的过程中完善,商标法出台后的十几年间,日本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审查机制、标准也发生了转变。

日本商标立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

与上述欧洲国家不同,《日本商标法》在第2条为了解释“商标”的概念,对于标识的使用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1)于商品或商品包装上贴附标志的行为;(2)转让、交付、为转让或交付进行展示、出口、进口或通过电力通信线路提供于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贴附标志之商品的行为;(3)提供服务时,向服务对象提供的使用物品(包含转让或租借之物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4)提供服务时,使用带有标志的供服务对象利用的物品进行服务的行为;(5)以提供服务为目的,将带有标志的服务上使用之物品进行展示的行为;(6)提供服务时,在服务对象拥有的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物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7)通过电磁性方法播放图像提供服务时,于该图像上显示标志的服务行为;(8)在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广告、价格表或交易文件上贴附标志后,将其展示或散发的行为;或者在以其为内容的信息上贴附标志后通过电磁性方法进行提供的行为。可是,在《日本商标法》第3条“注册商标的要件”中,对于不符合申请注册条件的商标,假如消费者对该商标的使用结果识别出是与特定主体的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时,则该商标能够获得申请注册。尽管《日本商标法》并没有使用显著性概念,可是有一点能够明确:即商标的使用并不一定就当然能够获得申请注册条件,仅有在相关公众认可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具有不同于原有意义的第二含义”时,该商标才具有可申请注册性,权利人才能够获得商标专用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商标的使用并不等于消费者对商标标示来源功能的认可。前者是某种客观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某种主体认知,因此将两者等同的观念是与《日本商标法》不一致的。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