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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限制措施,缺乏通过完整的商标权限制制度对商标法背离竞争政策的逆向发展进行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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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限制措施,缺乏通过完整的商标权限制制度对商标法背离竞争政策的逆向发展进行有效制约

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限制措施

《TRIPS协议》绪言的第一段指出,订立该协议的目的在于希望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力,考虑到有必要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并必须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和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保护知识产权是实现自由贸易的1个前提条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可靠法律保护,任凭侵权者抄袭、盗用别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结果会严重妨碍文化艺术、科学技术以及商品的正常交流,本身就构成了对国际性自由贸易的制约因素;另一方面,不正确地扩大知识产权的独占权范围,使之超过法律容许的限度,又将对竞争机制产生限制作用,同样会妨碍自由贸易。这两个方面之间应当有一种协调平衡的关系。关于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TRIPS协议》第一部分(一般性规定和基本原则)的第8条第2款规定了如下的原则: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者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条件是该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许可别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从中获得利益,是专利权人享受法律提供的独占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内容有可能包含有适当的内容,对自由贸易和正当竞争产生妨碍作用。对此,《TRIPS协议》第40条作出了如下的规定:第一,各成员同意,在知识产权的投资许可中常有的某些限制竞争的做法或者条件,对贸易可能有不利影响,并可能妨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第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各成员国在其国内立法中列举在特定情况下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有关市场上对竞争产生有不利影响的授予许可的做法或者条件。如上面所规定,各成员能够在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相一致的条件下,根据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和规章,采取适当措施来制止或者控制这样的做法,其中包含例如排他性返授条件、禁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条件、强迫性一揽子许可。我国还没有制定反垄断法,专利法和相关的法律中也没有关于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应当说,这也是我国立法与《TRIPS协议》的差别之一。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占主导地位的问题是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尽快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然而,这并不代表着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就不重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姜颖同志曾在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指出: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经济、科技的优势,希望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发展中国家在从世界贸易组织中得到一些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竞争优势的严重压力。我国作为1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能否在不太长的时间内使我国的专利工作取得新的重大突破,使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能力,对我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是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所面临形势的精辟分析。这里所说的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不仅包含利用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为有利的地位;同时也包含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防止别人利用知识产权以不合理的方式垄断市场。为了全面地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为市场经济体制和正常竞争机制的建立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今后有必要考虑制定有关防止滥用专利权的法律、法规。

缺乏通过完整的商标权限制制度对商标法背离竞争政策的逆向发展进行有效制约

赋权与限权是1个完整权利不可或缺的两个范畴。没有限制的权利只会令权利误入歧途,成为限制别人自由的枷锁。众所周知,知识产权限制制度是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器,它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有效矫正,使知识产权制度朝着激励创新、鼓励公平竞争的方向健康发展。商标权的限制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商标权限制,指别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而不必支付对价的合法行为。广义的商标权限制包含商业使用行为和非商业使用行为;狭义的商标权限制仅限于商标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即在不损害商标权人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别人不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正当善意地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商标权的限制一般包含商标合理使用、非商业性使用、先用权人的使用、权利穷竭等内容。与《著作权法》、《专利法》对著作权和专利权都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权利限制制度相比,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限制未作任何规定。到目前为止,关于商标权限制的唯一法律依据是2002年8月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该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别人正当使用。”该条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作出了规定,在商标权限制的其他方面,我国尚处于立法空白。缺乏完善的商标权限制使得实践中对于商标权人滥用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应有的规制,使得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绝对化色彩日趋明显,而商标权在缺乏限制制度制约下的无序扩张将使商标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朝着竞争政策逆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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