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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以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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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以及处罚

侵害商标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商标人的专用权受到侵害时,能够依行政程序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依诉讼程序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法律保护。具体保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标管理规定,对侵犯商标权行为所作的行政制裁。依据我国《商标法》第60条的规定,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能够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能够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侵犯商标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清楚是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能够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能够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能够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此之外,对于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在查处侵犯商标权案件过程中,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2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所作的民事制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在其商标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及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而言,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明确;实际损失难以明确的,能够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明确;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明确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明确。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能够在按照上述方法明确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明确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于侵犯商标权的证据多为侵权人掌控,因此法院为明确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能够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能够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明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明确赔偿数额过程中,假如被控侵权人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够要求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申请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假如销售不清楚是侵权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对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刑事制裁。依据我国《刑法》第213~215条的规定,刑事责任有以下情形:1.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上述第一种情形处罚。3.企业事业单位犯上述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上述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仍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比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对上述所列的犯罪人员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依据《刑法》第397条或者比照《刑法》第39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以及处罚

由于知识产权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和助燃剂,因此,知识产权也逐渐成为不法分子关注的焦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尽管我国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迅速改善,但由于知识产权蕴含着巨大的经济财富,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犯知识产权案500余起,涉案金额近1.5亿元;1999年立案近700起,涉案金额逾2亿元;2000年立案1000余起,涉案金额近3亿元;2001年立案1300起,涉案金额3亿元。在4年时间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立案数年均增长33%,涉案金额年均增长29%。2002年至2004年上半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数量有所下降,但个案造成的损失却越来越大。据统计,2002年立案1200起,但涉案金额却逾5亿元;2003年立案1000起,涉案金额4亿元。2005年1至6月立案超过500起,涉案金额2.6亿元。此外,在公安机关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最为突出。1998年至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此类案件近5000起,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80%,涉案金额超过12亿元,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总额的64%。在这些案件当中,由于假冒名牌产品投入成本低、获利巨大,通过假冒驰名商标获取暴利成为1个显著的特点。近些年,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增长较快。由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有些企业工作人员为了获取优厚待遇,将自己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作为个人资源提供给新单位;有些企业为省去高额科研投入,不惜以重金收买有关人员,将别人商业秘密据为己有,以最少成本获取最高利润。甚至在一些案件中,不法分子处心积虑,苦心经营,以应聘方式进入科技含量较高的公司内部,窃取核心商业秘密后,另起炉灶,获取高额利润。1998年至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超过500起,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9%,涉案金额6亿元,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总额的32%。截至2007年3月30日,加入WTO5年以来,我国各级法院共审理了54000多件知识产权案件,年均增长达17%。知识产权法官们运用诉前禁令、证据保全等先进措施达400多起,实际支持率在80%以上。每一年经过法官判决就有600~700名知识产权罪犯被送进监狱。仅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罪名立案侦办的案件达1799起,同比上升52%;破案1470起,同比上升46%;抓获犯罪嫌疑人2119人,同比上升56%,涉案总价值12.8亿元,同比上升366%。从犯罪手段和方式上看,专业化、科技化趋势日渐明显,出现了大量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新型科技产品、假冒液晶屏、仿冒激光全息标志等智能化、科技化水平较高的案例,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在向专业化、科技化的犯罪形态发展。从犯罪作案手法上看,更加隐蔽和狡猾。作案成员等级分明、分工明确并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犯罪手法日益隐蔽、狡猾,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要么化整为零,要么流动生产,有的甚至遥控指挥,并且组织严密,装备精良,跨国跨境犯罪也越来越突出。对知识产权犯罪而言,1997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分则第3章中专节对知识产权犯罪作了集中、统一的规定。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列出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有关规定,共8条(从第213条到220条),其中关于商标犯罪的3条,专利犯罪的1条,著作权犯罪的2条,商业秘密犯罪的1条,法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1条。此外还列出了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犯罪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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