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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商标的混乱,葡萄酒商标引纷争,这次是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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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商标的混乱,葡萄酒商标引纷争,这次是奔富

葡萄酒商标的混乱

美国法律主张自由竞争。为了在市场中竞争,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通常使用描述性术语,包含地理术语或地名,以告知消费者其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和性质。对于葡萄酒商人而言,免费使用地名尤为重要,由于葡萄酒的质量与葡萄的种植地密切相关。在美国,有三部法律影响使用地理术语作为葡萄酒原产地名称:(1)商标法,包含联邦法规,普通法和规范不正当竞争的州法律;(2)国际条约;(3)根据《联邦酒精管理法》发布的酒精,烟草和火器局条例。我们探讨了这3个法律体系之间相互影响的问题,以及它们对在酒标上使用地理术语的影响。地域描述性术语中的商标权商标法根据其在语义范围内的位置来提供或拒绝保护该术语:通用,描述性,暗示性和任意性。那些被认为具有暗示性或任意性的术语被视为固有的独特商标,无需证明其次要含义即可获得保护。另一方面,通用术语永远不能是商标。地理术语落在频谱的中间位置,被认为是描述性的,并非天生具有独特性。为了获得地理上描述性术语的商标保护,潜在的商标所有者必须证明商标具有辅助含义,从而向消费者表明带有商标的产品的单一来源。没有次要含义的地理术语通常不受商标保护。主要描述产品通常所居住的地方的术语无权获得商标保护,由于它是地理上的描述。2“加利福尼亚”显然描述了无数葡萄酒商人销售的葡萄酒的地理来源,因此,任何人都绝不能专有地使用这样的术语。“纳帕谷”(NapaValley)也是如此,加利福尼亚州的1个著名地区(葡萄农场)和酿酒厂(将葡萄制成葡萄酒),可是随着地理区域的变小,知名度越来越低或更少的葡萄园。具有次要含义的地理术语将受到保护,以防止混淆性相近的商标,并受到“合理使用”的辩护。通过在市场中使用,地理上的描述性术语能够与特定生产者建立联络,这种联络的强度足以在购买者心中获得作为该生产者象征的次要含义。3发生这种情况时,联邦,州和普通法提供商标保护,并且该商标能够(但不必)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可是,保护范围不是无限的。首先,仅有在其他商标可能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或赞助的混淆时,才禁止使用其他商标。4第二,即使用户获得了地理描述性术语的权利,其他用户也有权合理使用该术语。假如以非商标的方式善意地使用地理术语,则仅是描述产品的地理来源,这是公平的。5在葡萄酒标签的情况下,对地理术语的合理使用尤其容易碰到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决定将这些术语用作商标还是非商标形式。在商业上可行的范围内,法律必须权衡既定的商标所有者保护其业务的权利,以防消费者错误地相信别人在生产其产品,而新来者则无权告知其在哪儿开展业务。6国际法与酒类法规直到最近,美国法律还没有在能够获取地理商标权的产品或服务类型之间进行区分。可是,用于识别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术语的商标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探讨和争议的主题。最近,作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含假冒商品贸易》(“TRIPS”)的一部分,该问题引起了激烈的辩论。。TRIPS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使用,特别是在葡萄酒和烈酒方面。这些条款绝对禁止申请注册任何带有虚假地理标记的葡萄酒和烈酒来源商标,无论公众是否会受到欺骗,地点是否隐蔽或偏远。该规定于1996年1月1日生效,但不适用于该日期以前首次使用的虚假或误导性地理标志的继续申请注册。7这项禁令要求美国首次区别在葡萄酒和烈酒中使用的地理术语中的商标权,而不是在所有其他产品和服务中使用的商标权。美国通过修改《兰纳姆法案》第2(a)条来实施这些规定,以开创使用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术语的特殊例外。该修正案禁止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该标志在用于葡萄酒或烈性酒时或与葡萄酒或烈性酒有关时,可识别商品来源以外的其他地方,并且在申请人于葡萄酒或烈性酒或与葡萄酒或烈性酒有关时首先使用[1996年1月1日]。”该法规没有就葡萄的种植地,从该地方使用的葡萄的数量或生产地定义“起源”。这种歧义进1步掩盖了本来就不透明的对“主要在地理上具有欺骗性的误导性”术语的禁止。美国蒸馏酒,葡萄酒和麦芽饮料标签规定《联邦酒精管理法》(“FAAA”)进1步规定了在酒类和烈酒中使用地理术语的权利,这对蒸馏酒,葡萄酒和麦芽饮料提出了标签要求。FAAA禁止虚假,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标签或广告。8FAAA授权美国财政部酒精,烟草和火器局(“ATF”)颁布法规,以广泛地使用地理术语作为葡萄酒的产品名称。根据ATF规定,假如“至少75%的葡萄酒量来自该称谓所指的地点或地区种植的水果或农产品,则该葡萄酒有权获得原产地名称”9在美国境内的原产地名称能够包含美国,1个州,两个或3个连续州,1个县(假如指定了“县”一词),两个或3个县在同一州或政府批准的“葡萄栽培”区。”10美国葡萄酒的葡萄栽培区是“1个由地理特征区分的划定的葡萄种植区,其边界已在本章第9部分中得到认识和定义”。11假如葡萄酒中有不少于85%来自葡萄栽培区范围内种植的葡萄并且在某个州或其中1个州完全完成,则该葡萄酒只能贴有经批准的葡萄栽培区标签。葡萄栽培区位于。12ATF法规描述了美国120多个葡萄种植区。例如,纳帕谷,13索诺玛谷,14卡梅尔谷15和鹿角飞跃区16在加利福尼亚;马萨诸塞州玛莎葡萄园岛17号;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和田纳西州的密西西比三角洲18;纽约长岛19号汉普顿酒店;密苏里州,俄克拉荷马州和阿肯色州的欧扎克山20号;弗吉尼亚的弗吉尼亚东岸21号;威斯康星州威斯康星州湖22号;和华盛顿的普吉特海湾23号。葡萄酒中地理术语使用规则的适用甚至在TRIPS协议要求修订美国商标法以特别考虑到酒和烈性酒使用地理术语以前,商标法和ATF关于酒标的法规并不总是和平共处的。例如,在1981年,PaulMassonVineyaRDS,Inc.反对ATF提议将葡萄种植区命名为“ThePinnacles”。24保罗·马森(PaulMasson)反对,理由是它已获得商标“Pinnacle”和“Pinnacles”以及“APInnaclesSelection”一词的商标保护。保罗·马森(PaulMasson)辩称,将那些与保罗·马森(PaulMasson)葡萄酒相关的术语命名为“品尼高”(Pinnacles),这是由于容许其他酒厂使用该名称,这会使消费者感到困惑和误解。在这种情况下,先前的商标优先于法规名称。ATF并没有立即的愿望来测试其当时羽翼未丰的葡萄种植区法规是否能够抵御《兰纳姆法案》的挑战,并要求申请葡萄种植区的ChaloneVineyards接受1个不同的名称。Chalone同意使用自己的名字,ATF建立了Chalone葡萄栽培区。随着ATF对葡萄种植区法规的适应程度提高,它也不再关注其商标含义。例如,1985年,它批准了位于马萨诸塞州西提斯伯里的奇卡玛葡萄园的请愿书,用于1个名为玛莎葡萄园岛的葡萄种植区。26在这样做时,ATF否决了加利福尼亚州纳帕谷圣赫勒拿岛更为知名的海兹酒窖的反对意见。海兹(Heitz)声称,对葡萄种植区的批准将以其最著名的葡萄酒名称赤霞珠(CabernetSauvignon)的名字破坏其普通法商标权,该葡萄以种植者的妻子玛莎·梅(MarthaMay)的名字命名,并在标签上标明“玛莎葡萄园岛”。”27到1988年,ATF的立场已经巩固。在建立野马谷葡萄种植区的最终规则中,ATF选择不考虑圣卢西亚酒厂的要求,该要求不在提议区域的范围内,但已有“野马”名称的商标声明。ATF声明显然已成为现在的立场:ATF的政策不是卷入涉及所有权的纯粹私人纠纷,例如侵犯商标权诉讼。可是,假如在《兰纳姆法》所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所授予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与《联邦航空局法》所建立的葡萄栽培区名称的使用权之间发生直接冲突,ATF的立场是:适用于葡萄种植区的权利应控制。28不管ATF的立场多么明确,有人想要知道一项法规颁布的法规是否能够废除另一项法规授予的权利。因此,《Lanham法案》的TRIPS修正案并未解决商标法和ATF法规在修正案产生的权利纠纷中处于争端的可能性。例如,最近,加利福尼亚州谷地的谷神星(CEres)布朗科葡萄酒公司(BroncoWineCompany)无法阻止ATF在州贸易中限制其“卢瑟福葡萄园”葡萄酒的销售和分销,由于它无法遵守ATF的葡萄栽培指定规定。29在野马案例1994年8月,野马公司购买了RutherfordVintners的资产,包含其商标名称,标签,商标,服务标记和申请注册。RutherfordVintners早在1968年在纳帕谷的Rutherford邮局附近首次启动葡萄园时就一直使用“Rutherford”商标家族来标识其葡萄酒。因此,“卢瑟福”具有地理上的描述性涵义,但受到Bronco的声称,该术语具有次要含义,是单个葡萄酒商的商标。30该公司于1977年以RutherfordVintners的身份成立,并收购了第2个葡萄园,称为RutherfordVineyards。自1978年以来,该公司一直持有ATF许可证资质,能够使用各种“卢瑟福”名称。31尽管有卢瑟福葡萄酒商的抗议,ATF还是在1993年7月将“卢瑟福”指定为批准的葡萄种植区。就ATF而言,任何符合其本地生长和生产要求的葡萄酒商都能够自由地将其葡萄酒标为“卢瑟福”,尽管布朗科声称排他性。在收购RutherfordVintners之后,野马公司在纳帕谷雇用了数家酿酒厂来装瓶葡萄酒。由于野马公司无法从卢瑟福葡萄种植区获得足够的葡萄,可是显然能够从纳帕谷的其他地方获得葡萄,因此野马公司申请并获得了使用葡萄栽培名称“纳帕谷”的许可。1995年纳帕谷(NapaValley)葡萄短缺,导致Bronco再次申请更改其标签,将其RutherfordVineyards葡萄酒指定为加利福尼亚葡萄酒。Bronco声称,即使品牌名称“RutherfordVineyards”(或Vintners)表明该葡萄来自更为著名的Rutherford葡萄种植区,Bronco仍称其加利福尼亚州名称容许其使用在加利福尼亚任何地方种植的葡萄。可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商标导致Bronco违反了ATF要求第4.39(i)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酒标中具有葡萄栽培意义的商标。第4.39(i)条禁止使用具有葡萄栽培意义的品牌名称,除非名称:(1)符合所指定地理区域的原产地名称要求;(2)在1986年7月7日以前获得ATF的批准,并具有原产地名称资格;或(3)在1986年7月7日以前获得ATF的批准,并且ATF主任批准了该名称,以消除这种印象,即品牌名称所建议的地理区域可指示该葡萄酒的来源。32ATF明确Bronco的新标签不符合第4.39(i)条的规定。首先,由于85%的葡萄酒不是来自卢瑟福的葡萄,因此该酒不符合卢瑟福葡萄种植区的要求。其次,ATF判定Bronco不符合第4.39(i)节中关于祖父条款的规定,由于1986年7月7日以前未获得ATF的批准。ATF进1步得出结论,即使Bronco符合该祖父条款的条件,其标签仍为没有适当的原产地名称资格(标签指定为州而不是县或葡萄种植区),标签也没有充分消除这种葡萄酒符合葡萄栽培要求的印象,因此能够使用卢瑟福葡萄酒。因此,ATF禁止Bronco在州际贸易中出售其葡萄酒,也就是说,Bronco和ATF之间的争执引起了葡萄酒行业的持续关注,并引起了其他一些成员的关注。最近,Heublein33请求ATF修改禁止Bronco继续使用其Rutherford商标的规定。34Heublein的拟议修正案将改变第4.39(i)节的祖父规定,以便拥有ATF在建立葡萄种植区以前(无论是在1986年以前或之后)批准的,具有现有葡萄酒标签的生产者,将被容许继续将此类标签与包含经ATF批准的声明,旨在减少消费者的困惑。解决方案冲突美国葡萄酒行业的主要贸易协会葡萄酒协会(WineInstitute)成员包含布朗科(Bronco),赫布林(Heublein)拥有的酿酒厂,以及数百家规模较小的酿酒厂,该协会已任命其公共政策委员会地理品牌名称小组委员会来解决这一问题。小组委员会初步建议修改第4.39(i)节,以便:(1)不能建立与现有名称(经批准的美国葡萄种植区(AVA))相同(或基本相似)的新品牌名称。或ATF认可的外国等效货币;35(2)假如存在相同或相似名称的1个或多个现有商标,品牌名称或标签授权证书(“COLA”),ATF不承认任何新的名称,AVA或国外等效名称;(3)假如葡萄酒符合联邦和州对州产地名的要求,则无论该酒的品牌名称怎样,只要所有者不引起消费者的欺骗或混淆,酿酒厂都能够使用州名称,例如“加利福尼亚”。市场营销或广告;(4)除非ATF遵守某些最少程序,否则不得撤销COLA或对其使用进行限制或限制。36前两个建议涉及“先保护,先保护”原则。小组委员会认为,此原则将解决第4.39节1986年7月7日祖父日期的任意性问题,并保护已有的具有地理意义的品牌COLA。小组委员会对ATF最近对与现有COLA冲突的新称谓的认可感到关注。ATF认为,承认新的AVA不会撤销具有相同或相似名称的既有COLA,而是第4.39(i)条限制了此类商标的未来使用。37小组委员会认为,对此类新称谓的承认实际上撤销了先前存在的COLA,而没有BlackDeath所要求的适当程序38法院认为COLA是财产权,ATF无法在没有正当程序的情况下立即撤销或取消该财产权(以听证会,提供证词和证据的权利以及对不利的行政决定提起上诉的权利)。除此之外,小组委员会认为,ATF在承认与先前签发的商标相抵触和取代的原产地或葡萄栽培区的名称时,即废除了商标权。小组委员会承认,ATF的行为是根据第4.39(i)条的字面解释,但认为这种解释与《TRIPS协定》第24(5)条,《兰纳姆法》(LanhamAct)修订后的第2(a)条相抵触,并且国际葡萄酒办公室(OIV)在1995年通过的决议(ATF作为OIV成员本身对其进行了投票)。可是,像任何行业协会一样,葡萄酒协会在进入ATF官方职位前必须考虑其所有成员的意见。许多葡萄酒商,特别是那些花了许多财力和市场资源来促进葡萄栽培领域的葡萄酒商,并不赞成葡萄酒研究所小组委员会的所有提议。纳斯谷葡萄酒商协会(“NVVA”)葡萄种植区委员会主席格罗斯(Groth)葡萄园和酿酒厂的丹尼斯·格罗斯(DennisGroth)是第1个提出不同看法的人。格罗斯先生的备忘录39指出他尚未得到NVVA的批准,该备忘录强调了品牌名称,特别是地理品牌名称对NVVA成员的重要性。40Groth先生认为,地理品牌名称的使用对消费者,葡萄酒零售商和饭店经营者代表着葡萄酒的来源与品牌名称一致。大多数选择地理品牌名称的葡萄酒商都是这样做的,以传达出这些起源的含义。由于品牌名称是如此重要的资产,因此酒庄主会非常谨慎地选择它们。尽管格罗斯先生普遍支持“保护的先行权”的原则,但他也建议进行一些改进。他同意ATF应该采用规则,以防止将来商标和名称之间的所有冲突,但也与使用地名的现有COLA有关,并认为任何新规则都能够解决此类冲突。除此之外,格罗斯先生认为,由于COLA的申请过程比1个地名的申请过程容易,因此ATF应该开发一种新的过程来申请注册1个意向书,以形成1个地名,就像提出使用意向书一样简单。《兰纳姆法》(LanhamAct)的商标。格罗斯先生还担心,宣布一项先行规则将使葡萄酒商急于提交地理名称的COLA,并认为必须采取程序(未指定)来遏制这种冲动。即使品牌所有者在1986年7月7日之后获得了COLA,葡萄酒研究所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也将适用,以便该所有者能够在葡萄酒中使用不符合其名称地理区域原产地名称要求的葡萄酒地理名称标有葡萄酒的真实来源。因此,即使品牌拥有者知道或应该知道1986年7月7日之后,葡萄酒必须满足以地理品牌名称生产的原产地名称的要求,该所有者仍将获得与获得该商标的所有者相同的保护。第4.39(i)节以前的商标。可是NVVA注意到这样的品牌拥有者对品牌名称将来受到限制的风险的建设性认识,因此认为延长祖父阶段没有合法的政策依据。最重要的是,格罗斯先生的备忘录还拒绝了葡萄酒研究所小组委员会的提议,即容许对具有地名的品牌使用州名称。格罗斯先生认为,这项建议会引起消费者的困惑和欺骗,由于这将容许具有地理商标名称的品牌所有者仅使用加利福尼亚产地名称,就能够利用加利福尼亚州内任何地方种植的葡萄生产葡萄酒。消费者会感到困惑,由于品牌名称会继续暗示这些葡萄来自加利福尼亚的某个特定地方,而实际上它们可能来自该州的任何地方。例如,雄鹿飞跃是纳帕谷东部的海角。雄鹿的飞跃也是1个地理品牌。假如容许品牌拥有者Stag的Leap酒窖在Stag'下生产葡萄酒带有加利福尼亚产地名称的Leap标签,使用的是例如加利福尼亚热中部山谷的葡萄,而不是StaGSLeapAVA昂贵的葡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会被误导。因此,格罗斯先生认为,至少在1986年7月7日之后创建的地理品牌名称小于该州的地方,能够使用该州内任何地方的葡萄生产葡萄酒的能力将破坏第4.39(i)节的规定。)以及该部分为消费者提供的保护。葡萄酒研究所小组委员会将在今年夏季晚些情况下开会,以试图与格罗斯先生(还有1个人假设,最终是NVVA)调和早些情况下的提议。假如协会成员保持分裂,则该组织可能不会对此问题采取任何立场,从而容许ATF通过规则制定程序来调解行业竞争利益。或者,ATF不能采取进1步行动,而保留现有规则和解释(实际上将证明格罗斯先生的立场)。同时,尚需拭目以待的是,最近对《兰纳姆法案》的修正是否会对法规本身产生分歧的解释,还是将缓解??地理品牌中商标权与ATF标签法规之间的紧张关系。显然,商标权与葡萄酒标签的ATF法规之间的界限不清晰。在野马情况下只触及这些法律领域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的表面。那些对使用原产地名称用于葡萄酒和烈性酒的专有权利无拘束的人,应谨慎监视向ATF和专利商标局提交的任何索赔和作出的裁决。对于寻求在美国葡萄酒标签上使用具有地理意义的名称的葡萄酒商而言,商标权或对ATF法规的遵守都不能单独提供完全的保护。地理术语中的商标权利目前不排除根据27CFR第9部分的规定被指定为葡萄栽培区。同样,遵守ATF规定也不能使葡萄酒商人免受侵犯商标权的指控。在解决这些监管计划之间的冲突以前,除非解决这些冲突,否则酿酒厂(无论位于何处)都会采用1个品牌名称,而该品牌名称后来可能成为认可的葡萄栽培区,因此后果自负。同时,那些试图在美国葡萄酒标签上使用具有地域重要性的名称的人,应尽其所能满足这两个法规的要求。

葡萄酒商标引纷争,这次是奔富

数年前,如火如荼发生在欧洲最大葡萄酒商法国Castel身上的“卡斯特”中文商标争夺战,这一幕又在重演。不过,主角已变为富邑葡萄酒集团(下称“富邑”),这家则是澳大利亚最大的葡萄酒生产商,也是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的母公司。

在中国市场,“Penfolds”的中文名,习惯性被译成“奔富”,甚至在富邑的对外宣传口吻中,常常带有“奔富”二字。然而,多年来,令富邑难以启齿的是,实质上它并不拥有“奔富”二字的中文商标,该商标在多年前已遭别人抢注。不仅如此,市场上还出现已申请注册成功且带有“奔富”二字前缀的酒类商标以及相关的葡萄酒。

富邑近日高调公开“打假”,试图将一家拥有“奔富酒园”中文商标的葡萄酒公司RushRich告上法庭。在此以前,富邑也意欲尝试通过多种方式争夺奔富中文商标。

葡萄酒资深专家王德惠对记者说:“无论是卡斯特案,抑或是奔富案,背后都折射出进口葡萄酒商商标保护意识不强问题。”另有多位专业人士透露,在进入到中国市场销售过程中,进口葡萄酒商不提前申请注册商标的现象比较常见,这其中有文化和语言隔阂原因在内。与此同时,个别中国贸易商会提前抢注相关商标,也导致进口葡萄酒中文商标纷争不断。

富邑打响商标争夺战

2018年农历新年刚过,富邑选择在其澳大利亚大本营向仿冒旗下品牌的生产商“开炮”,主要目标对准有中国背景的葡萄酒公司RushRich。

富邑在对外发布的声明称,它已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起诉仿冒公司品牌的葡萄酒公司RushRich,控诉其在澳大利亚所实施的针对富邑标志性品牌Penfolds的一系列行为,包含其误导性使用“奔富”商标(Penfolds品牌的中文译名)。

富邑方面认为,这些仿冒Penfolds的葡萄酒是通过南澳大利亚的散装葡萄酒供应商和第三方装瓶商在澳大利亚采购和装瓶,其次贴标出口的,“这些标签模仿了Penfolds奔富葡萄酒的包装,侵犯了公司在澳大利亚对Penfolds的权利和BENFU(奔富)的商标权。”富邑方面强调。

RushRich方面在第一时间也进行隔空反驳。一家声称拥有RushRich法定商标专用权利的曾氏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曾氏文化”)公开回应称,RushRich为它们在中国(已经成功合法申请注册)和澳大利亚(最早申请注册和使用,正在等待发放申请注册证书)依据两个国家的法律分别申请注册的第33类商标,依法受到两个国家相应法律的保护。

同时,曾氏文化还称,除了上述商标外,它们在中国和澳大利亚依据两个国家的法律还申请、使用其他相关的第33类中文和英文商标,包含“奔富酒园”、“澳大利亚奔富酒庄”和“奔富+RUSHRICH”等。

面对曾氏文化的反驳,富邑方面对记者表态称“不作任何评论”。

富邑挑起的这场战役,能够说是此前“奔富”中文商标争夺战的延续。公开资料显示,最早在1995年7月19日,该商标已被广东白马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然而,该商标到期后白马酒业因内部原因未能进行续展而被商标局注销,并且重新变成公共资源。2006年10月16日,一位名为李琛的提请申请注册“奔富”中文商标,最终于2009年7月28日申请注册成功(申请注册号为5662026)。

为了夺回“奔富”中文商标,富邑于2012年对“奔富”中国地区的商标先后提交撤销以及无效申请。2017年1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做出终审判决,确认李琛申请注册的上述“奔富”商标因未能有效证明将商标应用于葡萄酒相关业务的真实性而被撤销。然而,这仅仅是富邑万里长征的第1步。公开资料也显示,李琛于2012年10月18日还申请了另1个申请注册号为11618650的“奔富”中文商标,至今仍处于有效状态。

从此前起诉李琛到现在扩延到RushRich,多位专业人士对记者标明,富邑的商标争夺案短期内难以分胜负,但这一次的起诉,显然富邑是有备而来。“在中国市场一时半会还无法解决商标问题,选择在澳大利亚本土起诉,从上游打击贴牌商,假如成功的话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王德惠说。

比卡斯特案更加复杂

富邑并非是行业内第一家深陷中文商标纠纷的进口葡萄酒商。此前欧洲第一大葡萄酒商法国Castel有过类似遭遇,甚至轰动市场一时。让人唏嘘的是,时隔几年后,历史会再度重演。

1998年,法国Castel以投资建厂的方式进军中国市场。由于缺乏渠道、品牌和价格优势等,Castel产品并未能真正打开市场。2001年,Castel联手张裕推出高端酒“张裕卡斯特”,此后“卡斯特”在国内成长为家喻户晓的葡萄酒品牌。不过,彼时的Castel并未意识到要申请注册该中文商标,致使商标遭到抢注。

2002年,一位名为李道之的温州商人通过受让的方式获得“卡斯特”中文商标。Castel试图通过撤销或协商转让的方式争回该商标,未果。2008年,作为“卡斯特”的中文商标持有人的李道之成立了上海卡斯特酒业公司,从事运作法国进口原瓶葡萄酒。至此,谁“傍”谁的名牌,一场横亘于Castel与李道之之间、长达数年的商标之争闹得不可开交。

直到2016年初,这场纷争才真正得以落下帷幕。Castel的中文改名也被视作是无奈之举。

反观富邑,为何此时要加大品牌保护力度,王德惠说,近两年,奔富在中国市场火起来后,相继出现了五六个跟奔富有关的商标,其中有好几个已经拿到了中国商标权,还有像上述“奔富酒园”这样的,不仅拿到商标权,还在澳大利亚成立相关的奔富公司生产葡萄酒。随着越来越多类似的情况出现,富邑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受到威胁。此外,在过去的1年多时间里,水货、造假问题也在困扰富邑。

在王德惠看来,眼下的奔富商标一案,复杂程度远甚于上述的卡斯特。“原先拥有卡斯特商标的仅有李道之一家,尽管也在法国找了一家公司生产相关卡斯特产品,但毕竟也是一家,现在拥有奔富相关商标的,却有多个主体对象,如奔富中文商标属于李琛一人的,奔富酒园又属于此外别人;现在的环境跟背景不同于当年,现在的进口酒种类繁多且杂乱,中国的商标法也有所调整;此外,澳大利亚法律又牵扯其中。种种原因,加大了奔富商标案的复杂性。”

“富邑目前将主要矛头对准RushRich,主要是旗下的奔富酒园品牌近几年后者发展势头不错,产品又在澳大利亚灌装,对富邑而言,假如不进行正本清源的话,很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奔富酒园’就是奔富。”王德惠认为。

进口葡萄酒商商标保护意识缺失

无论是Castel的商标纷争,还是富邑,在王德惠看来,归根到底,主要的问题还是出在进口葡萄酒商身上。“在商标保护上,中国法律可能存在规定不清晰之处。但还是跟进口葡萄酒商知识产权、商标保护意识不够等直接相关。有许多知名的进口葡萄酒品牌,进入到中国市场推广过程中,普遍都出现这样的问题。”

“富邑为何没有做好商标保护问题,据我所知,其实富邑开始在中国销售一段时间后,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只是这种司法诉讼周期太久,而其品牌知名度又在几何级发展,导致更多的利益纠结进来,最终导致事态复杂化发展。”Penfolds品牌中国经销商之一、北京酒易酩庄董事长张言志对记者透露。

张言志标明,目前奔富的商标之争对经销商层面影响不大。“我们正规的经销商体系其实对山寨或类似的擦边球产品根本不在意,由于我们分得清真假,影响的是一些摇摆型的顾客以及对葡萄酒不了解的消费者。”

据记者了解,在进口葡萄酒行业,长期存在个别贸易商专门抢注商标的情形。“大多数生产商的产品刚进入到中国市场时,它们无法立即申请注册中文商标,原因在于文化和语言隔阂,仅有产品卖了一段时间后,才会形成约定俗成的中文名称,但这个情况下再进行申请注册商标时就会遇到抢注纠纷;还有一些生产商也会提前申请注册中文商标,但其进口商标或经销商未必会采用这个商标。我接触过一些名庄,它们一开始认为只要原文申请注册商标就能够了,但当市场上约定俗成的中文商标越来越有名的情况下,被山寨的情况就出现了,最终面临的局面是,逼迫它们要么花钱了事,要么重新申请注册1个中文商标再重新推广。”张言志说。

张言志也谈到,贸易商抢注的行为恶意与否,也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大多数国外生产商并不提供市场费用,假如贸易商申请注册了某中文品牌并持续投入,且推广多年,两者的代理关系结束后,这个中文商标的归属和道德问题就不是一两句能够说清的。

主要从事葡萄酒进口业务的东鹰酒业销售总管对记者标明,进口葡萄酒商不提前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原因之一也在于葡萄酒品种太多,假如每1个品种都要申请注册的话,对经营企业来讲,都是1个很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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