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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申请检索报告,欧洲专利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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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申请检索报告,欧洲专利申请流程

欧洲专利申请检索报告

欧洲专利申请检索报告

欧洲专利申请检索报告。申请欧洲发明专利,在欧洲专利局受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的过程中,检索部门会按流程启动检索程序。假如申请人希望尽快得到检索结果,能够在提交申请时免费请求加快检索,欧洲专利局将尽力加快检索。针对欧洲首次申请,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加快请求,欧洲专利局都将自动加快检索。

检索程序中申请人获得的文件:

检索程序中申请人最终得到的是检索报告、对比文件和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完成之后,欧洲专利局将立即发送给申请人,检索报告中记载检索结果,同时还附有引用的对比文件,以及发明是否满足《欧洲专利公约》授权条件的书面意见。检索报告是公开的文件,可是对比文件和书面意见并不随检索报告一起公开。

在制定专利检索报告时,检索部门审查并决定摘要、发明名称、摘要附图的内容。假如检索报告和申请一起公开,摘要(无论是被认可的原始摘要还是审查员重新制定的摘要)、发明名称、摘要附图的信息将随检索报告一同发送给申请人;假如申请公开后检索报告单独公开,摘要不再随检索报告发送给申请人,可是发明名称以及摘要附图的信息仍然随检索报告发送给申请人。

欧洲专利局将发送给申请人一份对比文件。假如申请人必须两份对比文件,能够通过在请求书表格中勾选相应的选项并缴纳一定的费用于获得。

假如申请人出于加快审查目的而放弃接收通知,则检索部门的书面意见不再发送给申请人。在这种情形下,申请人收到的第一次书面意见是由审查部门发送的。

专利检索报告的作用:

申请人收到检索报告后,首先要对专利检索报告进行分析。假如分析结果没有任何授权前景,能够主动撤回申请。假如有授权前景,申请人能够继续后续程序,并能够根据检索报告的结果有针对性地修改申请。

若专利检索报告给出完全正面的意见,没有任何负面意见,欧洲专利局告知申请人可在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申请文件;假如检索报告中有负面意见,欧洲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进行改正,假如申请人未在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回复检索意见,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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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专利概述

欧洲发明专利(或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是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审查并授权的、能够在欧洲专利组织(“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成员国生效的发明专利。

欧专局的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在荷兰海牙和德国柏林设有能够处理专利申请的分部。

目前,欧洲专利组织共有38个成员国,分别为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 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克罗地亚、匈牙利、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马其顿、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瑞典、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和土耳其,包含了欧盟所有的28个成员国。此外,作为延伸国,波黑和黑山也承认欧洲专利在其国内的效力。

2015年3月1日起及2015年11月1日起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办理也能够分别在摩洛哥和摩尔多瓦发生效力。从2017年7月1日起,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办理以及欧洲发明专利的效力也将能够延伸至柬埔寨。

欧洲专利的申请过程实际上是统一了各个成员国的申请、审查程序。通过一件欧洲专利能够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医疗或植物保护品种领域的欧洲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能够被适当延长。从申请日第3年起每一年必须缴纳年费。

欧洲专利申请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才能获得最终授权。2. 欧洲专利申请途径

申请欧洲专利能够采用以下两种途径:

直接途径(“direct route):直接向欧专局递交新申请(鼎卖能够代理申请)

PCT 途径(“Euro-PCT route):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鼎卖能够代理申请)

直接途径也包含了巴黎公约途径,即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必须在递交首次申请(例如以前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或中国实用新型申请)的12个月之内向欧专局递交申请。

通过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即《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途径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进入的期限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3. 欧洲专利授权程序

欧洲专利在欧专局的授权程序大致能够分为3个阶段:

阶段1:递交申请或请求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到收到欧专局检索报告)

阶段2:实质审查(从收到欧专局检索报告,到收到授权意向通知书或申请被最终驳回的决定)

阶段3:授权公告(从收到授权意向通知书,到欧洲专利被授权公告)。

4. 欧洲专利生效程序

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有可能必须对权利要求或整个专利文件进行翻译,才能在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中生效。

但在德国、英国、法国、爱尔兰、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比利时,由于这些国家的官方语言含欧专局官方语言(英、德、法)的至少一种,因此,根据伦敦协定,欧洲专利授权后不必须翻译,在这些国家直接生效。不过,通常仍必须向生效国的专利局登记欧洲专利在该国部分的代理人或联络人地址,以负责转交与欧洲专利在该国部分相关的通知。

在欧洲专利组织的其他国家,假如要求将专利的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翻译成该国官方语言或该国指定的一种语言,则递交翻译的期限通常是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仅极个别成员国容许更长一点的期限,如冰岛为4个月。欧洲专利进入这些成员国的生效程序(例如翻译、缴费)各个成员国都有各自的规定。假如错过生效的期限,是否有补救措施 、以及补救措施的具体规定也都由各个的成员国明确。

接着上面我们讲到“欧洲专利申请;下面我们接着来讲讲“欧盟外观设计专利

我们常说的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正确说法其实应该是“申请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从名称上我们就知道其起源跟欧洲共同体的建立密切相关。我们来大概说一下。

在1957由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国签署正式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

1993年共同体采纳通过《共同体商标条例》并依据该条例共同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OHIM),现该协调局已于2016年3月正式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

2002年5月6日起“申请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正式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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