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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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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

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2007年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二部专门规定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它与《商标法》、《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规定》三足鼎立,形成了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的三套并行体系。为了配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农业部在2008年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规范》。1.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根据这一定义,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必须是直接地理标志商标,不包含非地名的间接地理标志商标,这一点与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一致。此外该定义仅适用于农产品,即“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以及产品”,不包含经过工业加工的产品。2.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关于登记申请人的条件,按照该办法第8条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明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①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以及产品的能力;②具有为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③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地理标志商标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②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特定的生产方式;③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④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⑤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申请人不能直接向农业部提交申请,必须先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资质证明;③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④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⑤地域范围明确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⑥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⑦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证明性资料。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作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该登记证书长期有效。农业部接受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登记并提供保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到目前为止此具体办法尚未出台。3.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及监督保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明确的地域范围;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④具有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收取使用费。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①能够在产品以及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②能够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就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监督保护而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和登记证书。农业部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体系和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制度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定差异。其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专门保护制度,且地理标志商标的登记或申请注册申请都是经由地方政府机关初审后上报至主管部门。其不同之处在于,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保护范围较广,不限于农产品,而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仅限于初级农产品。此外,地理标志商标产品获得申请注册后要进行使用必须由质检机关批准和申请注册,而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则由登记证书持有人作出许可。

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

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在中国是1个专用名称,但在国际上它并不是1个专用名词。与广泛意义上的地理标志商标有所不同,其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办法》,在农业部进行登记申请保护的农产品。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对“农业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名称进行了固化连贯表述。《农业法》第23条规定:“国家依法建立健全高品质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高品质农产品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高品质农产品能够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能够依据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业法》第49条规定:“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技的基础硏究和应用,传播和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综上所述,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含农产加工品和食品),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申请,具有特定产地品质且按一定规范要求生产的高品质农产品。其具有两大法律特征,其一是特定地域性原则,即原产地原则:其二是优秀的品质和特殊质量标准。纵观欧、美、日、韩等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规定,其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农产品原产地进行保护,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赖以生存的地理环境和人文历史:二是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优秀品质和特殊的产品质量标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可偏废。中国的农业部门希望将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独立出来,作为《农业法》专门调整的对象,便于农业部门对其进行申请认证和调整。其实从地理标志商标的发展历史来看,地理标志商标的国际条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主要是与贸易密切相关。根据地理标志商标原产地保护的品种来看,最初主要为农产品、农副产品和食品,尔后逐步扩大至酒类、传统手工产品、传统工艺类产品,甚至服务类文化类地理标志商标,现在欧洲的酒类地理标志商标甚至超过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因此将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作为专有名称,固定由专门的部门进行调整,并不是国际惯例,只是中国的做法,与中国行政管理条块分割、权利分割难脱干系。因此作者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只是地理标志商标的一种,也能够说,地理标志商标最初形态和主要的品种类型是农产品,而不能说是专有名词,也不能说只能由《农业法》来调整,像法国就专设了统一的地理标志商标管理机构,依据地理标志商标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对全部地理标志商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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