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推出读“典栏目,解读《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文。今日,让我们一起来看第六百条。
条文
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解读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并不随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于买受人,这就是“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例如,购买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只能买到这本书,而不能买到这本书的著作权,著作权仍然保留在作者手中。
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推出读“典栏目,解读《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文。今日,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条文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别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
《民法典》建立了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01
必须是故意侵害别人知识产权,过失侵害知识产权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02
侵害知识产权的情节严重,而不是通常情节。
关于惩罚性赔偿,大家最熟悉的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假一赔三规定。在《民法典》颁布以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设置了惩罚性赔偿。
例如,《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明确;实际损失难以明确的,能够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明确;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明确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明确。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能够在按照上述方法明确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明确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