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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HAPPY注册商标的碰撞案,两个公司申请近似商标用于相同产品上谁应当获得申请权(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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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HAPPY注册商标的碰撞案,两个公司申请近似商标用于相同产品上谁应当获得申请权(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两个HAPPY注册商标的碰撞案

《Tirps协议》第17条指出,各国商标法应考虑对商标权作出必须的限制。商标权、版权、专利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赋予了保护的职能。其目的是倡导人类智慧成果的开拓,鼓励创造发明活动的展开,以推动社会和科技的进步。可是,假如人们单纯地以商业利润为驱动力,钻空子,滥用权力,其负面的影响也会限制社会的进步。为了达到社会发展中的平衡,使商标管理更趋完整、更科学,法律在对合法商标充分保护的基础上,也规定了必要的限制,商标法中的防止抢注和攀缘取利便是这种限制的一部分。M公司幸福商标在申请英国申请注册过程受到了喜字商标的阻碍,说明了商标工作者必须认识这种“限制”的重要。M公司的幸福牌童毯,在东南亚各国,特别是在新加坡销售多年,有很好的声誉。但遗憾的是商标一直未在新加坡获得申请注册。根据业务的发展,申请幸福牌申请注册十分必要。但新加坡商标法15(2)规定,“特别商品或是等级商品,假如没有在英国获得相同类别的申请注册,不能在新加坡申请”。为此,M公司于1986年向英国专利局提出了申请注册申请。不久,英方审查官发来初审报告:“1个已申请注册在先的HAPPY(喜牌)商标已经先于在纺织品类申请注册在案,其类别和英文名字同你方申请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据此,M公司的幸福商标将无法获得申请注册。但审查官同时在报告中又提出:假如你方仍然希望申请申请注册,你方提出的任何细节都会作出审查。”你们也有权利向任何审查官提出听证,为该商标进行争辩。此权利从发文之日起,2个月为限,否则申请被撤销。办理这类相碰撞的商标注册申请是相当棘手的。大多数后申请者,往往会缺乏信心放弃了事,但M公司的“幸福”牌童毯是老牌子,产品的出口有着悠久的历史,是几代职工勤奋努力的结晶,不容许轻易言退。后来幸福牌终于在英国申请注册成功,M公司开创了在申请国外注册商标中,力克有申请注册在先商标异议的先例根据英国的法律,M公司要取得幸福牌注册商标成功,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之一:1.申请注册在先的喜牌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者在M公司幸福商标所申请的同一类别的同一品种上,已经停止使用;2.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自愿撤销其申请注册权益或者撤销后请者相同注册商标类别的同一产品申请注册权;3.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后申请者在英国申请注册;4.由于英国是实行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假如后申请者能提供此商标在英国使用7年或更长时间的使用证明。上述条件中的第4项难以实现,为了在13项条件中找寻有利于我方的机会,M公司果断地采取了以下措施:1.请英国代理律师,同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主公开接触,征询是否可能同意实行第2第3条意见,由于对方很快拒绝,因此M公司又采取了另一条措施2.M公司化了100英镑,请英国的代理律师委托新加坡同行,在当地调查先申请注册商标喜牌所有人。不久,英国律师发来了有下面一段文字的调查报告:“一位很有名望的新加坡律师进行了详细调查,在当地的电话号簿中,或者在本地的申请注册商业名单中,无法找到任何申请注册在先公司的参考资料。其次,我们将对此事的结果,交给了代表该(申请注册在先)公司的联合王国律师”。看了上述报告后,M公司大为惊喜。能够判断,申请注册在先的对方公司,要么已经倒闭破产,要么他们的原先申请注册,仅仅是一种“攀缘取利”的投机行为。一家依靠抢注别人有名望商标,转而以索取转让费的空头公司,不可能有任何直接使用证据。对方在收到他们在联合王国的代理律师的报告后十分吃惊,知道大势已去,再也无法保留其申请注册权益,因而提出“愿意以500英镑的价格转让其已申请注册的喜牌商标”。但已经胜券在握的M公司,不愿白白化去无谓的500英镑,也不想买下已经弃而无用的喜牌商标。故而声明:我方采用的是“幸福”牌商标,对“喜”牌没有兴趣。同时釆取了以下措施3.提出撤销“喜”牌商标的申请申请于1987年8月16日提出,并附上有如下内容的“案件声明”书一份(1)申请人的要求,以及身份介绍;(2)简述对先申请注册商标人的调查结果;(3)说明和对方交涉的结果;(4)表明申请人对撤销申请注册在案商标的原则立场。在接到上述文件后,英方专利局又同时把该申请副本转寄到了先申请注册商标主。然而,对方已无任何反馈,据说连律师费也赖了帐,M公司幸福注册商标获得了成功。案例剖析1.商标的国外申请注册,是一件复杂繁琐的工作。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市场的竞争在于商品,而商品的竞争,往往体现在品牌的争夺激烈而无情。因此,在申请申请注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足为奇,切不可轻易撤销申请。2.注意有效期。继续申请提出听证、进行抗争、按法律的规定案件能够延续,给申请人提供了时间,否则,申请被撤销。3.同意代理律师和先申请注册人公开接触是必要的,没有这种接触,就无法了解先申请注册人的态度。在某些案例中,也有碰到通过同先申请注册人协商达成妥协的实例。例如,先申请注册人同意后申请人的商标,在某个特定的(先申请注册人不准备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者后申请人声明不对先申请注册人的商标使用提出异议而达成调解,这种处理方法对双方都有好处。此外,即使先申请注册人不同意后申请者的要求,后申请者也能够了解到先申请者的态度。4.碰到顶牛的案件,应大胆地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关于调查费用,M公司在这项调查中仅化了100英镑。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律师事先会通报,不会发生无限制收费的情况。

两个公司申请近似商标用于相同产品上谁应当获得申请权

宣讲要点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取得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假如当事人想对正在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获得专用权,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谁先申请谁就有可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关于注册商标申请日的明确,以当事人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资料的日期为准,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可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典型案例王某是某省甲县电机厂的厂长,厂里生产的电风扇,一直使用“白鸽牌,产品质量较好,销路顺畅,但该商标却没有申请注册。2013年4月20日,甲县电机厂向国家商标局邮寄了申请文件申请申请注册“白鸽”商标,4月27日申请文件到达商标局,可是由于邮戳日期不清,无法看清具体发出信件的日期。此外附送的文件中,商标没有黑白墨稿,填写的商品种类和商品分类表中的分类不一致。商标局于2013年5月15日退回了该申请文件。2013年5月10日,乙县电机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申请注册“白鸥牌商标,核定使用在电风扇上。经过初步认定,商标局公告了“白鸥”商标。王某公司在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理由是甲县电机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比乙县电机厂的申请时间早,因此要求駁回乙县电机厂的注册商标申请。专家评析本案中,甲县电机厂的申请日期应为2013年4月27日,但由于甲县电机厂的申请手续不合格,其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申请日期未予保留。因此,甲县电机厂只能在手续齐备后,再次申请。乙县电机厂在甲县电机厂再次提出申请前,提出了申请注册申请,应当认定为先申请人。甲县电机厂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不会支持王某的请求。至于乙县电机厂能否取得“白鸥”注册商标,还必须进行实质审査看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假如乙县电机厂都符合上述条件,它有可能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核准申请注册。假如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能够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即必须在初步审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超过这一期限提出的商标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设立商标异议程序,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审查工作失误、强化商标意识,同时,也给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以及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利益的机会,希望各企业及个人能像甲县电机厂一样,大胆地行使这项权利。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ー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ー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能够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资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一)商标异议申请书(二)异议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ー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资料第二十五条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第二十六条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资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资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资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资料。可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能够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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