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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程序,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方式(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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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程序,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方式(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程序

(一)《马德里协定》规定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程序1.所属国申请注册或基础申请注册每1个国际申请注册申请必须用规定的格式提出;商标原属国的申请注册当局应证明这种申请中的具体项目与本国申请注册簿中的具体项目相符合,并说明商标在原属国的申请和申请注册的日期和号码及申请国际申请注册的日期。所属国的明确方式有三种: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的国家;住所所在地国家;国籍所属国家。2.向国际局申请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能够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或者邮寄办理,或者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申请人应指明使用要求保护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假如可能,也应指明其根据《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分的相应类别。假如申请人未指明,国际局应将商品或服务项目分入该分类的适当类别。申请人所作的类别说明须经国际局检查,此项检查由国际局会同本国申请注册当局进行。假如本国申请注册当局和国际局意见不一致时,以后者的意见为准。3.国际局申请注册国际局应对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商标立即予以申请注册。假如国际局在向所属国申请国际申请注册后两个月内收到申请时,申请注册时应标明在原属国申请国际申请注册的日期,假如在该期限内未收到申请,国际局则按其收到申请的日期进行登记。国际局应不迟延地将这种申请注册通知有关申请注册当局。根据申请注册申请所包含的具体项目,申请注册商标应在国际局所出的定期刊物上公布。在国际局生效的申请注册日期开始,商标在每个有关缔约国的保护,应如同该商标直接在该国提出申请注册的一样。办理国际申请注册的每个商标,享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所规定的优先权,而不必再履行该条第4款所规定的各项手续。4.领土延伸保护要求在国际申请注册以后所提出的关于领土延伸的任何要求,必须用规定的格式,通过原属国的申请注册当局提出。国际局应立即将这种要求申请注册,不迟延地通知有关申请注册当局,并在国际局所出的定期刊物上公布。这种领土延伸自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上已经登记的日期开始生效,在有关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有效期届满时停止效力。5.各国申请注册当局的批驳某一注册商标或延伸保护的请求经国际局通知各国申请注册当局后,经国家法律授权的申请注册当局有权声明在其领土上不能给予这种商标以保护。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种拒绝只能以对申请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同样适用的理由为根据。可是,不得仅仅以除非用在一些限定的类别或限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否则本国法律不容许申请注册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保护,即使是部分拒绝也不行。6.商标公告、申请注册证、续展证以及他通知国际申请注册以后所提出的领土延伸的任何要求,必须以规定的格式通过原属国申请注册当局提出。国际局应立即将这种要求通知有关申请注册当局,并公布在其定期刊物上。领土延伸保护自国际申请注册簿上登记之日起生效。在国际局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20年,任何申请注册均可续展,期限自上一次期限届满时算起为20年。接到延伸保护请求的成员国申请注册当局,有权声明在其领土上不能给这种商标以保护,但其最迟应在国际申请注册后或领土延伸保护请求提出后的1年内通知国际局,并说明理由。(二)《马德里议定书》的进步与《马德里协定》相比较,《马德里议定书》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放宽了对所属国基础申请注册的要求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人只能依据基础申请注册提交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能够依据基础申请注册或基础申请提交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2.延长了驳回期限《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为12个月,也就是说1个国际申请注册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申请注册之日起,12个月左右申请人没有收到驳回通知,该商标一般已在被指定的国家给予保护;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审查期限能够是12个月,也能够通过声明延长到18个月。3.增加了规费按照《马德里协定》提出的国际申请注册申请只要按照《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能够收取单独规费以取代补充申请注册费(或称为标准规费)和附加申请注册费。4.增加了能够使用的语言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人只能够选择法语;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能够选择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作为收文语言。5.增加了国际申请注册向国内申请注册转化以保留优先权的规定根据《马德里协定》,自国际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假如该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那么,无论国际申请注册是否已经转让,这一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在所指定国家都不予以保护,即该国际申请注册同时被撤销;但《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可在一定条件下将被撤销的国际申请注册转换为指定缔约方的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原国际申请注册日期和优先权能够保留。

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方式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要求,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应通过原属国的申请注册当局向国际局提出,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必须采用共同细则所规定的格式提出,根据共同细则第2条的规定,与国际局之间的通信应按照WIPO总干事根据共同细则第41条的规定所发布的“行政指令”的要求进行。2005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指令对于提出申请的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据行政指令第6条规则的规定,有两种能够接受的方式。

1.书面方式

行政指令第6条a款规定,除行政指令第11条a款另有规定者外,申请应以打字机或其他机器打印的书面提交方为有效。

共同细则规定容许用电话传真和电报或用户电报来传递除了国际申请之外的其他文件或通知。

2.电子形式

根据行政指令第11条a款的规定,在国际局和有关原属国的申请注册商标当局之间的通信,包含国际申请的提交,可通过国际局与有关申请注册当局同一的方式使用电子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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