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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外企在中国将恐怖游戏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时,审查员会怎么看,当心,别把自己的专利提前公开了(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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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外企在中国将恐怖游戏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时,审查员会怎么看,当心,别把自己的专利提前公开了(怎么申请商标)

当外企在中国将恐怖游戏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时,审查员会怎么看

有人曾问过这样1个问题:为何大家都爱玩恐怖游戏?

有的人单纯是想给无聊的生活带来一点刺激。

有的人是为了减肥,由于专家说看到恐怖的东西时能燃烧热量,起到瘦身的功效。

有的人为了促进感情,这样男盆有或女盆有在害怕的情况下就会抱住自己了。

还有的人是为了测评哪种游戏好玩,再做通关攻略吸引粉丝。

玩的恐怖游戏多了,总会有人想念以前玩过的,甚至还觉得它很经典。

图源Pixabay

例如三上真司携旗下 Tango Gameworks 工作室曾于2014年推出的一款恐怖题材动作游戏《恶灵附身》。该游戏讲述的是身为刑警的主角赛巴斯蒂安为了调查一起严重的谋杀案,便偕同他的搭档约瑟夫与菜鸟刑警基德曼一同前往克里姆森市,开启一段恐怖的生存之旅。

虽说部分剧情引来不少玩家的吐槽,但由于这种电影式的游戏题材新鲜,再加上诡异的画面、镜子接通的异世界,还有到处的机关,让《恶灵附身》至今被称为是一款经典的游戏。

说到游戏,蜗牛纳就总想关注相关的商标保护情况。

幸好在推出这款游戏以前,Tango Gameworks 所属的贝塞斯达的母公司ZeniMax Media 早已于2013年申请申请注册了3件“THE EVIL WITHIN商标(恶灵附身的英文名称),范围涉及了供电脑游戏用户使用的印刷出版物、服装、用于电脑和视频游戏机的电脑游戏软件等。

然而在2017年推出了续作《恶灵附身2》之后,就没有与此相关的新作品了。这让当时的许多玩家猜测是否由于该系列游戏的销量并不好,因此导致游戏公司迟迟未有新动作。

就在大家开始玩起类似《恶灵附身》的其他游戏后,外媒Somos Xbox于近日发现 ZeniMax Media 更新了旗下IP《恶灵附身》的商标。

不过就算申请注册了商标,《恶灵附身 3》也未必真的会上线,只能说这只是为该游戏的粉丝们留下一线希望罢了。毕竟 Tango Gameworks 目前正在开发一款PS5和PC平台全新IP《幽灵线:东京》,预计将于2021年10月推出,想必这期间玩家是无法看到官方公布《恶灵附身3》的。

虽说今年我们是很难看到新续作上线的好消息了,不过我们倒是能够看看这家游戏公司在中国是否对游戏《恶灵附身》的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和保护。

通过商标检索可看到,ZeniMax Media在中国申请申请注册了2件“THE EVIL WITHIN商标,分别是第9和41的国际分类。

只不过,这两件中国商标显然没有国外商标那样容易申请注册。

理由很简单,“THE EVIL WITHIN商标具有不良含义。国知局在审查英文商标注册申请时,都会搜索一下英文单词的含义,对于含义负面、格调低下的,通常会判定影响社会主义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即便想用生僻的英文,也糊弄不了审查员。

那么若用中文名称“恶灵附身作为注册商标呢?也不能够!

尽管 ZeniMax Media 没有申请申请注册中文名称,但北京某家具公司的“恶灵附身商标同样未能申请注册成功。

改成别的字也不行,如下图所示,这些商标均被驳回。

即便是非常有名气的游戏《鬼泣》,在“鬼泣商标行政案中也没如愿将其作为注册商标。尽管喀普康公司主张“鬼泣系其开发的系列游戏的名称,该游戏均是传播正能量的游戏且受到消费者的广泛欢迎,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但法院认为:当“鬼泣作为商标使用在第9类商品或第41类服务上时,相关消费者受我国国情、历史文化背景、社会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对“鬼泣的认知不会仅局限于游戏的范畴,而更易将“鬼理解为人死后的“灵魂,将“泣理解为“小声哭。因此,一、二审判决认为“鬼泣组合使用时,易使人产生哀怨、阴郁的情绪,损害心理健康,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而“鬼泣作为游戏名称使用和游戏本身受到消费者欢迎等事实,以及经过使用增强了显著性均不能成为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理由。

哪怕单纯作为书名或动画名的“鬼吹灯“狐妖小红娘等商标,也由于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并且,“不良影响条款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此类标识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申请注册。

就算看上去很正能量的“上帝的爱“如来天网“腾讯玄武实验室等含有宗教领域中人物名称的商标,也会由于同样的理由被国知局驳回申请注册申请。

不仅仅是含有名称不能申请注册,甚至一些带有宗教含义的,多半也很难成功申请注册。例如“开心禅“菩题院“缘聚花庙等等,都是带有宗教含义的,都没申请注册下来。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总之,诸如此类的商标,都很有可能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国知局会依法不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因此,申请人应尽量避免采用具有迷信、冲突、宗教色彩的敏感词汇,以防止商标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假如不清楚自己的商标是否有不良影响,那么就在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前向专业的商标代理咨询吧,问明白准备申请的商标是否可申请注册。当然,也不要忘记了解一下《商标法》各个法规条例。

在游戏行业中,除了要为游戏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外,还要为游戏申请软件著作权;为游戏场景、人物等申请设计专利。毕竟这个行业常见的侵权就包含游戏人物、游戏画面、游戏整体抄袭三方面。

任何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都比较复杂,借鉴和抄袭也相当普遍。那么为了保护原创者自己的合法利益,在发现别人侵权行为后就及时积极维权,遵循最大压力原则直到对方停止侵权为止。

当心,别把自己的专利提前公开了

新颖性是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三大要件之一。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形:一项发明创造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和创造高度,却因发明人不了解专利授权要求,在申请日前自行公开了技术方案,导致相关申请因不满足新颖性而被专利审查部门拒之门外。

为避免这种遗憾,下面小编带大家通过3个具体场景来了解一下专利法中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

场景一NO.1

新的研究成果是先发表论文

还是先申请专利?

近些年,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对科技研发领域的投入,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数量不断攀升。事实上,许多高校和科研工作者在不断探求科研问题的同时,往往注重发表学术论文而忽略在第一时间进行专利申请。

由于学术论文侧重于机理探讨,其发表并不严格区分新颖性,哪怕技术方案已经被公开,可为公众所获知,也不会影响其顺当发表。可是对于专利而言,其申请具有严格的新颖性要求,这也是许多科研工作者做出科研成果以后,优先发表论文,而导致专利申请被提前公开的重要原因。

因此,有了新的研究成果,应该先申请专利,后发表学术论文。这样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况下既能够获得授权保护,也不会影响后续相关学术论文的审查和发表。

发表学术论文是出版物公开中的一种常见方式。出版物公开是指以书面方式披露技术信息,其载体不限于纸张,也包含各种其他类型的信息载体,如胶片、影片、存储装置、光盘等。这种公开方式的主要特点就是相关信息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并且公众能够对相关信息进行反复查找。

场景二NO.2

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是先参加展会

还是先申请专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展现技术的平台层出不穷,许多人在这些平台上进行推广或者展示自己的技术或者产品。殊不知,随着展示方式的进行,这些技术或者产品也暴露在更多人的面前,一旦这些产品或者技术具有足够的创新性,假如没有及时申请专利,除了会引起别人优先申请之外,也会由于过早公开自己的技术或者产品,而丧失新颖性,失去专利授权的可能性。

某案中,A公司对“商用动漫游戏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实施权,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一审认定B公司对A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然而,在二审中,B公司提交A公司参加展会的现场拍摄图,证明该专利设计在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为公众所知悉,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二审法院认定:从证据图片所展示的背景环境及陈设布置,结合该用户先发布了动漫参加展会邀请函,后又于展会开始当天发布了这些图片,因此,B公司的证据已高度盖然地证明本案专利产品已经在国际产业展中展示,该展会的时间早于本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使用公开。对B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予以支持,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假如专利在展会上公开展示后,被恶意竞争者抢先制造、销售,这将对真正的专利权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因此,参与展会的企业应在参加展会以前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对已经在国外申请专利的展品再次在中国行使专利优先权来获取专利保护。

参加展会是使用公开中的一种常见方式。使用公开,包含通过制造、销售、使用、展览等行为使产品处于公众能够获知的状态。相对于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也可称为实施公开,即不是将有关技术通过“纸上谈兵的书面文字来公开,而是将技术通过实际的应用于公开。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使用公开行为能够包含制造、销售、使用、展览等。

场景三NO.3

盆有圈发布信息算不算提前公开?

目前,微信盆有圈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被提前公开的“新阵地。但微信盆有圈发布的信息能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不能一概而论,这关键取决于微信号以及盆有圈的设置方式。

某案中,自然人A起诉B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一审认定B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侵犯专利权。A提起上诉,B公司在二审中提供证据证明A已将专利技术内容在微信盆有圈中提前发布。二审法院认定微信盆有圈的信息能明显看出该用户发布某产品图片目的是为了销售和宣传推广产品实物,且没有要求微信好友保密,甚至没有明示或默示微信好友不可转发,应认定该产品图片从微信盆有圈发布之日起就处于社会公众能获知的状态,从而应认定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从上述案件可知,微信盆有圈已经逐渐演变为推销产品的重要平台,推销者为达销售目的,通常自动通过微信好友申请,且在盆有圈权限上也会设置为对所有人可见,信息发布后在主观上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微信好友进行转发宣传。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不特定的人,只要对产品感兴趣都能够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在正当的公开途径下随意查看其盆有圈。这种情况下,微信盆有圈已经从私人社交平台扩展到网络营销平台。从信息传播的角度看具有较大的社会公开性和市场价值,盆有圈已经存在无限扩散的可能。因此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盆有圈发布信息能够归为公开中的其他方式。其发布信息是否属于提前公开仍适用于《专利法》的规定,即应遵循两个要素:时间要素“申请日以前和状态要素“为公众所知。

当微信用户对添加好友方式和盆有圈的可见范围进行限制时,对盆有圈内容可见的人就是专门或有限定条件的人,此时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因此,在这种设置方式下盆有圈发布的信息不会造成提前公开。

除上述情形外,在无证据证明发布者有限制信息传播意图,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好友有保密义务的约束时,该信息能够认定为提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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