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是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复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服商标局商标决定的当事人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的法定程序。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裁定或者撤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为30天,但需提交延期证明,如邮局或居委会的证明。证明逾期收到驳回通知、裁定通知或撤销通知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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