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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标准字符商标和特殊格式商标之间的区别,了解当地国家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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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标准字符商标和特殊格式商标之间的区别

商标注册申请从根本上容许申请人申请两种类型的“商标”之一(尽管也能够使用声音/运动商标);标准字符,或文字商标和特殊格式商标,或通常称为设计商标的商标。商标基础知识1个商标是1个名称,标识,口号,声音或者运动与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一起使用时,作为源标识和区分竞争对手的商标所有人。假如商标尚未在商业中使用,则申请人能够以使用意图的名称申请商标,声称在申请人尚未在商业中使用商标时,申请人有意将来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要将意图使用的商标转移为完整的商标,申请人必须提交使用声明声明和“标本”,以证明该商标实际上已在商业中使用。假如样品被接受并且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查员未在申请中发现任何程序或实质性问题,则商标将申请注册。标准字符商标在标准字符商标下,商标法为商标内的文字或单词提供了保护。标准字符商标容许商标所有者使用他或她喜欢的任何颜色,大小或字体样式。对于怎样显示商标没有限制,因此,标准字符商标能够在商标法下获得广泛的保护。USTPO将自动为申请标准字符商标的申请人创建正式的商标图纸,该商标不具有?,?或其他类似商标特征。USTPO有1个标准字符组(可在USTPO官方网站上找到),它指定了所涵盖的所有字母,数字,标点符号等。建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仔细考虑该字符组。假如此字符组未提供商标中的元素,则要求申请人使用特殊格式标记。USTPO商标注册申请要求使用黑白背景显示标准字符图形。商标中不得包含任何设计元素。所有字母和单词都只能使用拉丁字符,并且商标中的数字只能使用罗马或阿拉伯数字。商标内也不容许样式化;这包含任何下划线。除此之外,所有标准字符图形在申请中必须包含以下声明:“标记由标准字符组成,无任何特定字体样式,大小或颜色的声明。”特殊格式商标与标准字符标记不同,特殊格式标记容许在商标中声明其他特征,包含颜色,独特的刻字样式,设计元素以及不常见的标点符号。商标使用独特或值得注意的特征的申请人,尤其是从商业角度出发,必须要求这些特征(颜色,文字等)作为商标本身的组成部分。不主张颜色为唯一商标特征的申请人必须以黑白显示其商标;这也使申请人能够选择要使用的任何颜色。USTPO的标准字符组对于特殊格式标记应用也很重要。商标中包含未在此组中找到的字符的申请人必须使用特殊的图纸。尽管USTPO放弃了37CFR§2.53(c)的要求,但申请人仍应包含宽度和长度至少为250像素,最大为944像素的图纸。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律师可能会明确应该将标准字符商标作为特殊格式商标归档。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对商标本身造成实质性转变,律师能够容许进行变更。必须JPEG格式的特殊图纸;必须在每英寸300至350点之间扫描它们。容许使用标准字符标记进行全面描述。这代表着特殊格式商标的申请人不得与标准字符商标混淆。这是由于理论上两个商标都能够使用相同的描绘方式。假如两个竞争商标都采用特殊格式,则能够提出更具说服力的论点。这是由于,对于特殊格式的商标,每个单独的商标都限于其应用程序图纸格式中提交的确切描述。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每个商标的整体商业性表达是与众不同的,审查律师能够容许使用相同确切成分的多种表达。我应该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包含(?),SM符号或TM符号吗?否。最常与商标标识的3个符号是带圆圈的R(?),小写大写字母TM(?)和小写大写字母SM(?)。至关重要的是,该法律明确禁止个人在获得注册商标以前使用CircledR。实际上,假如您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但未申请注册商标以前使用CircleR,则USPTO可能会拒绝商标注册申请。在USTPO向申请人颁发申请注册证书以前,?符号不能与商标一起使用。相反,TM代表商标,尽管即使在您从美国专利商标局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以前,商标也能够在商标旁边使用,但您不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包含该商标。同样,在您收到注册商标证书以前,能够使用代表服务商标的SM,但不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包含该商标。与商标律师交谈从一开始就正确申请注册商标非常重要。请随时与我们联络,并要求与我们的商标律师之一探讨您的想法。我们在这里为您提供协助。

了解当地国家的商标法

为使商标在申请国获得申请注册,因此,有必要在申请前对该国商标法作一概括的了解。首先,应该了解什么样的人能作为申请人。由于各国对外国人的待遇不同,因此,对这个问题就必须了解清楚。主要是了解申请注册国是否和我国共同参加了某国际条约,例如是否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假如是的话,则在什么人能够作为申请人的问题上较易解决。由于,按国民待遇原则双方都能够在本国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假如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要了解该国是否按国民待遇原则,任何1个国家的国民都能够去申请,还是按对等原则,即申请人的国家容许对方去申请注册商标,对方也容许申请人国家国民申请申请注册。其次,了解申请注册国明确商标专用权的原则。由于世界各国在明确专用权的原则上,有:①以“使用在先”原则来明确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专用权。采取这个原则的国家,注册商标只不过起申报作用,不能明确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商标最先使用人任何情况下都可能与自己商标在同类商品上相同或类似的申请注册商标提昌异议,要求予以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由于这种办法弊病较大,使注册商标人权利不稳定,因此,目前使用此原则的国家很少。②以“申请注册在先”的原则明确其专用权。按此原则,仅有申请注册商标人享有权利,最先使用人并不产生任何权利,一旦发生同类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时,仅有注册商标人才能主张权利。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原则。③以“大部分实行申请注册在先”的原则明确其商标专用权,可是,又容许最先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如2年、3年或5年)能够提出指控、请求予以撤销。仅有在规定期限内已无人控告或控告不能成立时,注册商标人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如美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是亨有该商标所有权的初步证据,任何第三者可在批准申请注册后的5年内提出控告,在5年内无人控告或控告不能成立,注册商标人才能够取得注册商标权新西兰、澳大利亚、奥地利、西班牙、巴基斯坦、印度、科成特等国都采用此原则。④以“申请注册和使用”原则明确其专用权。也就是说,在确认注册商标人取得专用权的同时,也容许最先使用该商标但未申请注册的人继续使用。在斯里兰卡沙特阿拉伯、冰岛等国商标法都有类似规定。因此,在不同国家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就必须了解该国在明确专用权时采用什么原则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违反了这个国家的规定其申请注册申请也就毫无意义,商标专用权无从获得保护。第三,了解申请注册国那些东西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尽管各国商标法对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的东西有类似规定,例如不能违反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文字、图形作商标;不能用1个国家的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以以及他官方标志;不能用某些国际组织的旗帜、证章;不能用“红十字”、“红新月”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不能直接标明商品本身的通用名称、图形;不能直接用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数量、质量等;不能未经别人许可,使用别人姓名、肖像或企业名称作商标;不能夸大宣传或使用带欺骗性的文字、图形;不能与已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等等。可是,各国也还总是根据本国情况作了某些具体的规定,因此,欲到那个国家去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有必要将其禁用商标的内容了解清楚,避免违反其规定而不能获准申请注册。第四,了解申请申请注册国有关申请注册商标的手续以及所需的文件以及他的要求。例如,商品分类是采用国际分类法还是采用本国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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