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斯莱斯商标被模仿
劳斯莱斯,已经成为了汽车奢侈品的代名词,它的知名度可谓是全球妇孺皆知。作为世界名人的首选座驾,劳斯莱斯的价格是普通人可望而不可及的,据悉仅劳斯莱斯1个车标就能卖到30万,其品牌的巨大价值不言而喻!然而,劳斯莱斯作为世界超豪华汽车品牌,享受品牌美誉与获得巨大利益的同时,也饱受被傍名牌地困扰!甚至,有些商标摹仿者将“劳斯莱斯”同音近似注册商标在了“抽水马桶”商品上。可想,这类商标对“劳斯莱斯”品牌美誉的超强破坏力!面对如此傍名牌行径,劳斯莱斯怎能忍得了?公告期提异议陈某于2014年10月22日申请申请注册第15552642A号“劳丝来丝”商标(下称争议商标)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龙头;抽水马桶”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劳斯莱斯所属公司——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责任公司就注意到了这个商标,并及时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请求。然而商标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劳丝来丝”商标在2017年5月21日被核准申请注册。提起无效宣告异议失败并没有阻止劳斯莱斯的维权热情。2017年12月29日,申请人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责任公司再次维权,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RR图形”、“ROLLS-ROYCE”以及中文译文“劳斯莱斯”和“罗尔斯-罗伊斯”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声誉,在中国也是家喻户晓,是当之无愧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亦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和丑化。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必将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商评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第1601715号“劳斯莱斯”商标于2000年4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申请,2001年7月14日获准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非陆地车辆发动机、机器传动装置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7月13日。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在中国在第4类、第7类、12类、第37类、第42类等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劳斯莱斯”、“ROLLS-ROYCE”、“R图形”等商标。(PS1:劳斯莱斯拥有完善的商标布局。)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日以前,《中国航空报》......新华网、中新网、新浪网、千龙新闻网、搜狐网、慧聪网等媒体对申请人以及生产的发动机等相关商品进行了宣传报道。2000年6月,申请人使用在“汽车、汽车底盘及零件”商品上的“ROLLS-ROYCE”商标被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PS2:相关证据证明了劳斯莱斯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4年12月,我委在商评字(2014)第0000101455号《关于第3915468号“络斯莱诗Rolls-Royce”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对申请人的第1601715号“劳斯莱斯”商标、第29270号“ROLLS-ROYC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2015年03月,我委在商评字(2015)第0000026411号《关于第9865133号“络斯莱诗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对申请人的第1601715号“劳斯莱斯”商标、第29270号“ROLLS-ROYC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PS3:多次维权先例证明了相关商标被《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引证商标经其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建立了极高知名度及广泛的影响,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争议商标中的汉字“劳丝来丝”与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劳斯莱斯”在文字构成与呼叫上均相近,且未形成特定整体含义以资区分,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劳斯莱斯”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抽水马桶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或贬损引证商标市场声誉,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最终,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维权进行时除此以外,商评委网站显示,同一时间劳斯莱斯还对其他几个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包含第19850473号“劳斯卡司LAOSIKASI”商标(图一)、第4040763号“劳斯来斯神奇天王及图”商标(图二)。图一图二两商标跟前述“劳丝来丝”商标一样,都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宣告无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劳斯莱斯最终能够成功维权得益于其完善的商标布局,有效的商标使用,品牌的成功塑造,更在于其及时积极的维权努力。假如在首次商标异议维权失败后就放弃后续救济维权程序,那劳斯莱斯也能最终获得维权成功。因此,遭遇侵犯商标权,恶意抢注等问题不要担心,一次维权失败也不要气馁,通过合法程序,选择专业代理机构,及时、积极、努力维权才是硬道理!
牢记几大关键点帮你顺当进行专利无效证据检索
专利无效检索通常是在专利授权后,被诉侵权人作为请求人在提起无效程序时以否定授权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目的而进行的检索,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前已确认专利权稳定性为目的而进行的检索,并最终获得将专利权无效的有效证据或者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过程。
检索中若想获得有效的证据,一般会穷尽各种可能性,因此通常支出的时间较多。而抓好专利无效检索中的关键点,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
一、检索前的必要准备
在检索以前至少要明确两件事,一是目标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是哪一天,这关系到从什么时间开始的文献能够算作是现有技术的证据,另1个是目标专利的技术方案是什么,这关系到在检索中怎样明确检索要素,选择什么样的关键字或分类号来表达检索要素,这两者是检索到能够否定目标专利新颖性或创造性证据的基础。
二、检索中的关键点
1、专利检索
在实践中,专利无效程序中所使用的证据是通过专利检索获得的,按照检索的形式分,能够分为快捷检索和基本检索两种方式。
快捷检索是采用一些特定的检索技巧,较快速地获得检索结果,但这种检索方式要么是效率极高,要么是无功而返。
而基本检索则是基于目标专利的技术特征通过构建检索式进行的全面检索,其优点是准确全面,缺点是有可能耗费时间较长。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快捷检索和基本检索有可能会交叉进行,这样既能够兼顾两者的优点,又能够相互补充。
1)快捷检索
通过检索目标专利的审查历史或无效诉讼历史,检索同族专利的审查历史、无效诉讼历史或它们的引证文献,查看权利人以及竞争对手的在先申请和相关专利等,能够得到目标专利的背景技术、目标专利的同族专利、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权利人对权利要求的范围界定、权利人答复OA时的技术资料、在先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文献、权利人技术的延续性线索、竞争对手的技术文件等信息。这些技术文献与目标专利的技术相关度非常高,通过简单阅读即可分析判断出其是否是无效检索想要获得的目标证据。
2)基本检索
首先,通过初步构建检索要素表进行试探检索。提取目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技术点以及技术效果所对应的关键字和分类号,此阶段主要是提供检索线索,不要求关键字和分类号非常准确和全面,通过关键字试探检索后,从检索到的相关专利中收集关键字、分类号和重要专利权人。
其次,通过补充检索要素再次检索进行检索要素的完善。将试探检索到的信息补充到原有的检索要素表中,尽可能选用能够同时表达多个检索要素的分类号,并通过扩展关键字、补充专利权人来完善检索要素表。通过再次检索,加深对目标专利技术内容的理解,提取最为准确的关键字和分类号,明确最为相关的专利权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记录在检索要素表中。
最终,通过关键字、分类号和专利权人的多种组合进行检索式的多角度构建。由于无效证据检索的目标是获得有效证据,其更会要求检索的准确性,而不会强求检索的全面性,因此检索限定的范围是由小到大逐渐放开的。
例如,仅用关键字构建检索式力求得到结构、功能和效果的表述都基本相同的文献,仅用确切分类号构建检索式力求获得应用领域和功能相一致的文献,用关键字配合分类号构建检索式则是想获得在相同应用领域中具有相同技术主题或结构的文献,而仅用专利权人构建检索式或使用专利权人配合关键字或分类号构建检索式,则是在竞争对手技术极为相关的情况下想获得方向性相当明确的文献,这些检索方式的应用能够根据具体技术情况有选择地进行。
2、非专利检索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非专利检索是专利检索的重要补充形式。通常包含对搜索引擎、期刊/论文、电子商务网站、技术书籍等进行的检索。
其中,搜索引擎所能检索的范围较为宽泛,能够搜索到的信息除了技术信息外还会包含一些商业信息。因此采用搜索引擎进行检索,一方面能够了解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及行业的基本信息,另一方面还能够了解行业内的主要参与者、主要技术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研发机构的分布等。
期刊/论文和电子商务网站都属于专业化较强的信息源,并且检索方式都是采用关键字以电子形式进行检索,其优点是这些信息源中的表达形式与技术人员的常规表达形式基本相同。因此,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在知网、万方、维普、WeboFSCienCE、谷歌学术等进行检索相关文献时,或者在电子商务网站调取交易快照里的交易信息,就会感觉相对简单容易一些。
技术书籍中的技术内容往往会比较系统,当作为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的证据、以及具体应用效果的证据时,其证明力度会大一些,并且还有一大部分早期的技术书籍并未电子化,因此检索技术书籍是十分必要的,它是专利无效检索的重要补充形式。在实际检索时,能够选择线上的如超星图书馆、或者线下的实体图书馆进行检索。但由于图书馆仅仅是收藏图书,并未对图书进行系统的分类索引,因此检索的难度较大,所支出的时间也会长一些。
三、检索证据的明确
通过上面的专利检索和非专利检索,能够把比较相关的证据都先纳入到初步证据的范围内,再经过仔细阅读和精细挑选,选择出其中与总体方案最为相关的证据作为首要无效证据,同时选择出与某些技术特征相关的证据作为辅助无效证据。此后,经过整体性的综合考虑,将这些证据进行不同的组合,以多种方式对目标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覆盖,而达到将目标专利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明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