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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和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可获得专利权的药物产品专利申请有什么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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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和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可获得专利权的药物产品专利申请有什么类别

科研人员和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

在知识经济日益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国际化,世界经济走向一体化的今日,仅仅研制出高新科技成果并不足以拥有市场竞争优势,仅有将其取得专利保护,向商品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オ能最终形成自己的独特市场竞争优势。企业本应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技术创新的主体,因此也理成为专利申请的主体,可是目前在一些科研人员的头脑中重成果,轻专利的传统思想仍占据着主导地位。究其原因,其一是由于我国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了成果鉴定的固有模式,拥有经鉴定的科研成果在许多单位成为评定职称、薪水晋级甚至是提拔升迁的硬指标,在这样种评价体系的价值导向下,有了科研成果后申请组织鉴定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科研人员的首选而专利在许多单位还没有与科研人员的绩效考评挂钩,缺乏应有的激励政策,在职称评审时得不到认可,发明人得不到任何实惠,客观现实情况必然加重了科研人员重成果、轻专利的思想。由于历史的惯性,许多单位和个人仍然只重论文、成果鉴定和评奖,不重市场和知识产权,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尤其不利于高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致使许多新技术完成后或被束之高阁,或通过论文的发表、成果的鉴定向国内外公开直至流失,不能有效地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发挥作用。据统计我国每一年取得的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就达3万多项,申请专利的还不到109%6:“863”计划中,全部通过鉴定的1200多项成果中,申请专利的仅200多件。当前,我省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过程中社会各界特别是我们的企业、科研院所“重成果、轻专利”的传统思想观念比沿海发达地区更普遍更项固。2003年,全省高等院校的专利申请仅有82件,科研单位的专利申请量仅有85件:决定我省产业核心竞争优势的发明专利申请量仅有876件,决定公司产品更新速度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清量仅有786件,全省企业的职务专利申请量仅有711件,而日本松下电器在中国当年的专利申请量是1821件。由于忽视专利保护,结果使自己由主动変被动(如我国从VCD的称霸世界,到DVD的任人宰割),这样的悲剧决不能重演。例如2002年鹤壁的田山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突然接到荷兰皇家非利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来函和相关法律文件,指控该企业某款豆奶机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为此,田山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建军说:“收到世界家电业巨头菲利捕的侵权指控,我们非常意外和震惊,我厂研制生产的家用豆奶机早1997年就上市了,目前外观款式有10余种。而菲利浦指控外观侵权是一款机型实际上是我们早就推出的一款,由于当时我们没有想到知识产权来保护,造成了今日的被动”。其二是职务发明的奖得不到兑现,挫伤了科研人员的主动性。我国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还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间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少不少于2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少不少于500元。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一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后,应当从许可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9%6作为报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上述这些规定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一奖两”。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许多单位往往对“一奖两酬”难以兑现,因而挫伤了科研人员的主动性。省有关部门曾对134家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执行“一奖两酬”的情况进行了调査,结果是:对职务发明人奖酬兑现的39家占29.1%:部分兑现的48家,占35.8%:未兑现的47家,占35.1%。可见,对“一奖两酬”没有兑现的占比还非常高。其三是对专利知识缺乏了解或者对专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高。尽管我国建立专利制度己有20年时间,但目前还有相当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对专利毫无了解,或是一知半解。有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由于不了解专利而错过了申请专利的时机,还有一部分单位认为专利保护没有作用而放弃申请专利,所有这一切都是造成职务专利申请偏少的重要原因。据有关部门统计,我省有90%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目前仍为零专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不仅仅表现在专利申请上,更体现在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上。众所周知,新技术、新产品研究仅有转化为现实,形成商品,转变成1个产业才具有更大的价值,这是技术创新活动的1个关键环节和根本目的。由于资金、技术、政策、市场、体制等等原因,我国的专利实施率普遍较低,我省尤甚。据了解,2004年河南共获专利授权318件,但由于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其专利实施率最高仅有20%左右,绝大部分都在“沉睡”。如此多的“沉睡”专利将造成多大的智力财力浪费?是什么在阻碍着这些专利的转化?因此高度重视并大カ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我们是任重而道远。

可获得专利权的药物产品专利申请有什么类别

可获得专利权的药物产品专利申请有什么类别

可获得专利权的药物产品专利申请主要包含下述7类:

1.药用化合物,包含通过化学或生物合成、或者通过分离手段从动植物中或其他原料中分离得到的新化合物,并且具有至少一种医药用途。

2.药物组合物,包含:A.含有一种新化合物和可药用载体的组合物;B.含有一种药用新化合物和一种或多种已知的药用化合物的组合物;C.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已知药用化合物的组合物,该组合物必须是新的,且有药效学比较数据证明该药物组合物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分具有明显的协同作用;D.新的中药复方产品,且有药效学数据证明其具有良好的效果;E.通过加减或替换改进的已知中药复方产品,且有比较数据证明该改进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效果。

3.新的活性提取物,是指从动植物源或其他原料中通过溶剂提取得到的具有生物活性的混合物,特别是从中药单方或复方中提取得到的活性混合物;假如此类活性混合物的有效成分不能有化学结构和含量表征时,可用其制备方法进行限定,只要该制备方法是新的,且有实验比较数据证明该活性提取物比未提取的原料药具有更好的疗效或更小的毒性或剂量、更方便的施用等优点即可获取专利权。

4.新的药物制剂或剂型,包含:A.含有已知药物化合物或已知药物组合物的新制剂或剂型;B.已知中药组方或中成药的新制剂或新剂型;只要所述制剂或剂型是新的,并且有比较数据证明该新制剂或剂型带来了明显的有益效果,如提高了疗效或降低了毒性或剂量等即可获得专利权。

5.新晶型,包含:A.新化合物的晶型;B.已知化合物的新晶型;必须有数据,特别是该结晶的X-射线衍射图谱、熔点等数据,证明该新晶型存在且稳定,并具有明显有益的理化性质和有益的制药用途即可获得专利权。

6.新的水合物或溶剂化物,包含:A.新化合物的水合物或溶剂化物;B.已知化合物的新的水合物或溶剂化物;必须有数据,例如光谱、晶型和熔点等数据,证明该新的水合物或溶剂化物存在且稳定,并具有明显有益的理化性质和有益的用途方可获得专利权。

7.生物药物:例如有药学活性的新的蛋白质、多肽、核苷酸、基因片段、单克隆抗体、疫苗、能生产药物的微生物、基因治疗使用的载体和含有载体的宿主细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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