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商标与雀巢商标的比较
与科龙商标策略稍有不同的是雀巢公司在其他分商标的产品上都同时打上核心商标名称。雀巢公司的核心商标是“NESTEL"雀巢,是一家总部设在瑞土的巨型跨国公司,1990年销售额达到330亿美元,产品行销五大洲。作为一家饮誉全球的目标性公司,它的三大类产品乳制品、速溶饮料和多种厨房用品尤其是雀巢咖啡被列为世界十大著名商标之一,它的良好商标形象和极大的商标魅力泽及公司所有产品,为它们提供信任、质量保证和竞争能力。据美国兰德公司的调査结果,其商标价值1994年被明确为115.49亿美元,1996年被明确为150.27亿美元。21世纪初,该公司开始实行多样化生产,并在世界各地收购并建立企业,借雀巢核心商标之声势在美国、日本、德国等20多个国家,已有1200多家工厂、商号的销售网点,人人都晓得的“雀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公司代名词,树立和壮大了公司形象,并且,“雀巢”名称与“雀巢”图形的紧密结合,这在西方商标史上也是少见的。两者的紧密结合,能够使人们见图形而知名称,见名称而知其图形,是世界上罕见的以组合形式构成的核心商标。
科普:什么样的创新才能够申请专利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经成为当下最热门的词之一,同时“互联网+”“工业4.0”“大数据”等概念也不断地充斥大众的眼球。是创新就能被专利保护吗?“互联网+”里众多的商业模式创新,能申请专利吗?利用“大数据”分析能够挖掘出许多的信息,获取这些信息的方法能够申请专利吗?下面小编将一一告诉你答案。
一、保护客体
属于被《专利法》保护的产品或技术,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1、不违法、不害人、不缺德,即该产品或技术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属于科学发现,如发现某一特殊物质是不算创新的;
2、不是在活人身上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方法,该规定是避免某些治病的方法被垄断后不利于病人康复;
3、不被其他知识产权法保护,如“动物和植物新品种”由知识产权法中《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应该由《商标法》保护;
4、不是通过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也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二、新颖性
《专利法》里规定的“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必须是申请日以前没有出现过的。具体情形包含:
1、未公开发表过,即在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含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含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2、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即没有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3、没有申请过专利,即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别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三、创造性
《专利法》里规定的“创造性”,要求通过将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技术直接叠加,仍不能得到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用《专利法》里的表述是“非显而易见”。
例如:现有技术中有一种圆柱形杯子,倒热水进去后容易烫手,因此,有人在杯子外周套1个隔热套,且在隔热套的外表面做了一层防滑颗粒。这样1个具有防滑颗粒隔热套的圆柱形杯子申请专利后,审查员找到两篇对比文件,第1个对比文件是1个玻璃杯子,第二篇对比文件是1个隔热效果很好的资料,以此两篇申请文件来判定第一篇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申请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隔热套”,而第2个对比文件恰好能够解决隔热问题,因此,审查员认为杯子+隔热资料=带隔热套的杯子。从而认定该申请提及的“杯子”是“显而易见”的,达不到“非显而易见”这一要求,因此,认为不具备“创造性”,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在上述案例中,审查员忽略了一项内容“隔热套的外表面有一层防滑颗粒”,在现有技术中未提及“滑”这一技术问题,也没有提及必须“防滑”,因此,将上述的两份对比文件叠加,均不能推导出1个“带防滑颗粒隔热套的杯子”,从而导致该杯子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能够授予专利权。
四、实用性
《专利法》里规定的“实用性”是指能够在工农业以及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
专利保护的初衷在于以申请换保护,即利用公开的技术使更多的人知道,其根本目的在于该创新技术的传播,让新技术更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因此,该技术一定要求是能够复制的,即其别人能够在看到该专利后能够“复制”,以达到促进大家学习该新技术的目的。
五、可使用且能带来好的效果
即申请专利的技术,一定是要能够使用在工业生产中,且应用后能带来好的效果的技术,才能申请专利,即新技术一定在某些方面优于原有技术。
六、符合专利逻辑
专利逻辑可将其分为问题—手段—效果三部分,即存在“必须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利用该手段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假如“效果”与“问题”能正好对应,即该“技术效果”恰好能够解决前述的“技术问题”,则符合专利申请的逻辑,能够申请专利。
上述的6个条件,缺一不可,仅有同时满足上述6个条件,才能申请专利,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对照上述6点,许多创新尽管不能用专利保护,却能够选择其他知识产权类型进行保护,例如说“著作权”“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等。上文提到的“互联网+”中的商业模式创新,有些能够用“著作权”保护,有些能够用“商业秘密”保护,大家能够根据创新的实际特点,选择最合适的保护方式,为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做好“安全锁”,谨防丢失或被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