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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品通用名称及专利名称作为注册商标的情形,将未申请注册商标冒充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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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品通用名称及专利名称作为注册商标的情形,将未申请注册商标冒充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怎么申请商标)

将商品通用名称及专利名称作为注册商标的情形

商标作为市场竞争的利器,越来越受到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视。正确实施商标战略,依法行使商标权,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权利主体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权利即代表着利益的纠集。而权利又是多种多样的,权利主体也是千差万别的。同时,不同权利之间以及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人们在充分行使商标权时,应当把握合理的“度”。那种超越商标本身保护需求,滥用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导致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是法制社会所不容许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其实质就是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一种垄断行为,只不过这种垄断是依法受保护的。可是,假如商标权人不适当地对商标专用权滥施扩大,以期垄断市场的行为,则适用《反垄断法》的调整。《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将商品通用名称及专利名称作为注册商标的情形通用名称显然不能成为本商品的申请注册商标而由一家企业垄断使用。否则,利用商标权垄断商品名称的使用,就会破坏正常的市场,保护不正当竞争者的优势。例如《专利法》对于发明创造规定了保护期限,这对于尊重知识、尊重劳动,保护发明者的正当权益,调动其主动性,鼓励更多的发明创造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于发明创造的产品予以必要的保护期限制,有利于人类文明成果在社会上的传播,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可是,作为发明的创作者或者利用者,总希望其发明能够享有更长的保护期限,以便于收获更多更长远的经济果实。于是,有的人就企图利用商标权来达到不公正地延长其专利产品保护的目的。例如,将享有专利权的药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后,别人在该药品专利保护期过后仍不能使用该药品的通用名称,致使别人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就属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为此,商标局对作为药品名称使用而又作为注册商标申请的,已不予核准申请注册,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滥用商标权的垄断行为,也符合《商标法》中“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规定。

将未申请注册商标冒充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宣讲要点未申请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未申请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个部分,它与申请注册商标同样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标志的作用,但又与申请注册商标有着本质区别,未申请注册商标因没有经过申请注册,而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抑。假如将未申请注册商标在广告、商品说明书中以“申请注册商标”、注”、“R”等字样使用,则属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行为,依据商标法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能够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能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典型案例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请“光辉”注册商标,在未经商标局正式核准的情况下,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9月委托当地的一家印刷厂印制了带有“光辉”申请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15万个。10月,国家エ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报送的申请文件不齐全为由,驳回了注册商标申请。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本来对这次注册商标中请很有把握,谁知半路出了问题,但为了产品能按时出产,就一边补齐文件重新中请,一边将已印制好的15万个商标标识用于包装。7500箱啤酒经过包装后,由经销商提走,经营额为32万元。2010年1月,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光辉”申请注册商标。但时隔不久,工商局认为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在2009年10月将未核准申请注册商标“光辉”以“R”标记使用在其生产的啤酒上,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冒充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肖某认为,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在商标核准期间提早使用了申请注册商标“光辉”,由于该商标后来已获得核准申请注册,因此不构成冒充申请注册商标行为。专家评析本案中,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核准的情况下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工商局有权对其处以罚款,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工商局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肖某经营的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在“光辉”商标尚未核准申请注册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申请注册标记,欺骗了消费者,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尽管“光辉”商标在2010年1月获得核准申请注册,但肖某的使用行为是在商标核准以前所为,申请注册商标不具有追溯的效力;又考虑到贴有申请注册商标标记的7500箱啤酒早已售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若作出停止侵害、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已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处以4万元的罚款是合理的,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这也代表着,甲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若对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起诉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申请注册商标冒充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能够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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