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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粤注册商标大数据统计分析,将别人的公司名作为注册商标的要求(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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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粤注册商标大数据统计分析,将别人的公司名作为注册商标的要求(怎么申请商标)

江浙粤注册商标大数据统计分析

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以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在国家层面日益清晰。特别是近几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3个5年规划纲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及《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相继发布,知识产权已成为产业升级、经济转型、供给侧改革、经济发展动能转换以及国际竞争力提升重要发力点。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已成为我国的重要发展战略和强国战略。

江苏、浙江、广东三省,既是我国经济大省,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走在前沿的省份,近些年在知识产权领域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们谨就江浙粤三省近些年商标工作开展进行大数据统计分析,以飨读者。

数据及分析

(1)横向比对:2017年至今,江浙粤三省及下级区域注册商标量数据(数据来源于权威数据库)

商标的有效申请注册量,反映了所在地区企业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从侧面反映了地区企业密集程度与经济活力。

从图一三省注册商标总量对比来看,2017年至今广东省的商标有效申请注册总量远高于江浙两省,甚至超过了两省总量之和,无愧于我国经济第一大省之名,地区企业密集度、企业对商标重视程度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这一结果一方面有赖于广东独特的区位优势——沿海、临近港澳、临近东南亚,外贸十分发达;一方面也源于省内核心城市的带动,总量中一线城市广州深圳贡献了一半以上的量。而浙江注册商标总量相较于邻省江苏,高出了一半左右,这有赖于广大民营企业的推动。浙江一向有民营企业之乡的美誉,民营企业之多堪称全国典范,随着时代发展,民营企业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加强,也推动了省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从图2-4三省省内注册商标量对比来看,共同点是均存在地市差异明显状况,排名靠前的均是各省经济核心城市。分开来看,江苏省内呈两级梯队,苏州南京为第一梯队,总量高于其他城市,其他城市总量差异不大;浙江省内为三级梯队,杭州独占鳌头,金华温州紧随其后,其他城市再次之,各城市量的差异较大,这一现象也从侧面反映出了浙江省内民营企业的分布;广东省内,深圳广州两个核心城市的总量远超其他城市,中心城市特征明显,深圳单个城市的总量甚至超过了江苏全省,完美体现了一线城市的特征——创新驱动、走在前沿。

(2)纵向比对:三省2015、2016、2017年度注册商标量数据

从时间上看,2015年及2016年三省注册商标总量转变不大,但在2017年,三省注册商标总量都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增长并非无据可查,2017年这一时间节点与几个大事密不可分。2017最核心的事件就是党的十九大召开,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锐意未来,提出的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知识产权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2016下半年度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注册商标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及2017年初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进1步推动了注册商标领域的迅猛发展。一系列的政策导向增强了广大企业的信心,也让广大企业不断认识到企业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故此各省注册商标量相较于前有了较大的增长。

结语

从地域上看,江浙粤三省因其不同的地理位置、政策支持、企业结构,在注册商标总量上仍有较大的差异,各省内地级市的注册商标量与城市经济水平明显相关联,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联络日益紧密。从逐年趋势上看,随着政策支持、企业对商标重要性认识的提高,注册商标量已呈明显的逐年上升趋势,这将进1步助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助力中国成为真正的知识产权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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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别人的公司名作为注册商标的要求

公司名也叫商号,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它和文字商标一样,均表明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也是一种无形资产,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商号权是与商标权相邻接的最为密切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名称管理法规和商标法规互相衔接不够,对以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攫取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商誉的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未明文禁止,《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也未将其纳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亦无规定,这样,在此领域就形成了法律的“真空”。1996年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针对擅自将别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部分使用的行为作了禁止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种欺许行为保护了驰名注册商标人的权益。但对于将非驰名商标的文字作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的行为仍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这就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从事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例如,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王致和商标系北京驰名商标)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王致和”近似的文字“致和”作为商号。一审中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是一种侵权行为。二审诉讼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虽从被上诉人在其生产、销售的腐乳产品包装标识上使用“致和”字样的角度出发,判决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权,但对于被上诉人企业名称上使用上诉人商标文字的问题,因无具体法律可循性质上无从认定,只好不予审理,让王致和腐乳厂通过行政主管机关解决。通常而言,企业的名称(商号)一般都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依现行法律法规,它们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问题是,若企业申请注册登记的商号使用了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是否还应容许其“合法”存在。我们知道,主体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商号权)皆为民事权利,属于绝对权,都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容许都不得擅自使用。假如仅因已核准登记申请注册,就容许其“合法”地长期存在,这显然有纵容不法商人“借鸡下蛋”利用法律“真空”之嫌。若任其发展,对申请注册商标权人是很不公平的,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真情知悉权”,从根本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的公平竞争的原则,当然也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此我们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明确规定,别人将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商号,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施以法律制裁;若该商号已核准登记,还应赋予申请注册商标人一定期限的请求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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