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内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很多企业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内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内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希望大家能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内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内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内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内容

1.公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含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2.公约确立了知识产权组织职责和机构2.1职责《公约》第4条规定:“为了实现第3条所述宗旨,本组织通过其适当机构并根据各联盟的权限:(1)促进旨在便利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在该领域内立法的措施的发展;(2)执行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联络的各专门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3)能够同意担任或参加任何其他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4)鼓励缔结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5)对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内请求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6)收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该领域内的研究,并公布这些研究的成果;(7)维持有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机构,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供这方面的申请注册以及有关申请注册的公开资料;(8)采取以一切其他的适当行动。”2.2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4个主要领导机构: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总部设在日内瓦。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每3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干事召集。每1个国家在大会上应有一票表决权,弃权不作投票计算。大会成员国的半数应构成法定人数。总干事根据协调委员会或大会1/4成员国的请求召集特别会议。一名代表只能代表1个国家,并且只能以1个国家的名义投票。已参加本公约,但不是任一联盟的成员的国家应容许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的会议。会议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举行。成员国会议,由本公约成员国组成,不论它们是否是任一联盟的成员国。每一成员国在本会议中应有一票表决权。成员国的1/3构成法定人数,会议应以2/3多数票作出决议。一名代表只能代表1个国家,并且只能以1个国家的名义投票。本会议的例会,由总干事召集,会期及会议地点与大会相同。本会议应由总干事根据多数成员国的请求召集举行。其主要任务是:探讨知识产权领域内普遍关注的事项,并且得在尊重各联盟权限和自主的条件下就这些事项通过建议;通过本会议的两年预算;在本会议预算的限度内,制定两年法律-技术援助计划;通过对本公约的修订案;决定应容许什么非本组织成员的国家、什么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其会议;行使其他适合于本公约的职权。协调委员会,既是1个咨询机构,又是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执行机构,设立的目的是保证各联盟之间的合作。该组织由担任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兼任两执行委员会的本公约当事国组成。协调委员会每1年举行一次,由总干事召开。协调委员会的特别会议或根据总干事倡议,或应协调委员会主席的请求,或协调委员会1/4成员的请求而召集。一名代表只能代表1个国家,并且只能以1个国家的名义投票。协调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国际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其秘书处,其首脑称总干事,每任不少于6年。总干事应拟定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并起草工作活动定期报告;任命工作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和组织工作,但无表决权。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的性质应是纯粹国际性的。除了上述内容外,该公约还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资格、结构、职权与决策、财务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特点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同,该公约是为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而缔结的“组织性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1974年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下的专门机构之一,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事务,该组织是目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重要、参加国多、影响较大的国际组织。其职能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4条有明确的规定:“1.促进旨在便利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在该领域内立法的措施的发展;2.执行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联络的各专门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3.能够同意担任或参见任何其他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4.鼓励缔结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5.对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内请求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6.收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该领域内的研究,并公布这些研究的成果;7.维持有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机构,在适当情况下,提供这方面的申请注册以及有关申请注册的公开资料;8.采取一切其他的适当行动。”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斯德哥尔摩签订(英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简称WIPO,法文和西班牙文简称OMPI)。该组织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下辖的第十4个专门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各联盟之间在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合作。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组织。截至2004年1月1日有179个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背景能够追溯到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根据这两个公约,分别成立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在两个联盟之下又分别设立国际局。由于两个联盟的性质相同,都是保护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并且保护的形式也相似,于是1893年两个联盟国际局合并办公,几经易名,最后明确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执行两个联盟的任务。又由于联合国际局只是把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秘书处置于瑞土政府的监督之下,起不到国际机构的应有作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联合国际局提议下,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签署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公约明确将联合国际局移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该组织的秘书处——国际局。1967年制定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全面定义该定义几乎囊括了所有智力成果的保护,其中界定了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企业名称有关的权利。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