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关怎样处理假冒商标犯罪件,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做法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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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关怎样处理假冒商标犯罪件,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做法有什么

检查机关怎样处理假冒商标犯罪件

对于假冒商标案件,一般由犯罪人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受理,对于构成犯罪的涉外侵犯商标权的案件,由检察分院办理。人民检察院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有些案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审查认为构成犯罪并必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必须进行鉴定时,应当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如商标专业人员参加鉴定。通过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不予起诉的情形,就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人或单位,或将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假如控告、检举人不服,能够提出复议,复议的情况也应通知有关机关或控告、检举人。通过审查认为具有犯罪事实,构成假冒商标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作出判决。对假冒商标罪的制裁假冒商标罪,是利用别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的信誉,来倾销自己的高品,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不仅破坏了其他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信誉,给其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国家的商标管理活动和秩序,造成极恶劣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假冒商标罪,可同时采取三种制裁手段:由。(1)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2)对侵权人处以罚款;(3)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假冒商标罪是否包含假冒非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假冒商标罪不包含假冒非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由于,假冒商标犯罪行为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有意地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擅自制造或销售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很显然,假冒商标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活动和秩序,侵害的具体对象是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假若侵害的不是法律所保护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是别人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就不构成假冒商标罪。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没有获准专用权,不受法律的保护。这样还能够促使工商企业重视注册商标。

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做法有什么

其实监察机关对保护知识产权并没有义务和权利进行保护。通常保护知识产权必须由个人和民众以及一些媒体来让他们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产生相关关系。从而建立起一套自律的规定。>

一、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做法有什么?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主动性。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目标出发,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漠

知识产权文化强调知识是有价和有偿的,对于知识创造者注重个性发挥,鼓励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但当前我国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尊重别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我国的立法进程与国民意识的提高存在脱节。此外,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公民对这种无形财产归属与占有的判断,很难做到像对待有形财产那样有1个直观的感觉。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

许多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的了解还比较贫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在国际领域,跨国公司基于研发优势,在中国申请大量专利,其次利用手中的专利大棒压制、排斥和打击我国企业。同时其利用对“标准化”的垄断,实施不正当竞争,获取超额利润。还有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么没有及时地将自己的创新性成果产业化,要么本身商标在国外企业被抢注。而在国内,许多企业不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重视积累自主知识产权,把力量和精力集中在打价格战上,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到最后在价格上无利可图时,就很难摆脱被市场淘汰的厄运。

造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也存在历史原因。我国自清末以来所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部分都是“强迫性学习”的产物。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存在的环境。除此之外,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强制推行的结果,并没有使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切身的体会和积极的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进

首先,知识产权执法效果还不甚理想。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和软肋。为此,我国应该建立1个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散、冲突、缺乏统一性的问题。此外,由于高新技术不断涌现,许多无形财产已经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涵盖的范围。在这方面,我国立法尚显滞后。

再次,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缺乏1个清晰的定位。这种对定位存在的分歧,直接影响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执法,既不利于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也不利于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面临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亟须完善

在知识经济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提前意识到这一点的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地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维护其利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热点所在。

因此,我国要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制度,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为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知识产权保护还任重道远。

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过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使国家在知识资源上形成比较优势,从而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首先,各级政府应按照依法制国的方针,转变职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须,营造出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和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健全国家和地方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促进国家经济包含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一是在政策上予以倾斜,从笼统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采取得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及时准确的兑现。

二是在资金上予以扶持。重点支持那些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的实施。积极扶持和发展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

三是在机制上予以保障。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还必须不断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机制。

其次,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要自觉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企业发展,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将技术优势转化成竞争优势,转化成经济效益。

一要在高科技局部领域抢占专利权制高点。

二要在民族优势产业领域取得绝对控制权。中国在一些传统民族产业领域占绝对优势,然而,他们一味固守传统,不重视传统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绝对优势也会逐渐丧失掉。突出的例子有中药产业稀土产业基因产业等。

三要加强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

四要采取“以小换大”的竞争策略。中国企业能够利用后续专利与在先专利法的比较优势,在对在先专利进行研究改进之后,积极申请后续专利。

最后,全社会要进1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同时要大力宣传专利制度在技术中的作用。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事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彻底纠正那种只注重科技成果的鉴定,发表论文、申请评奖,而轻视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的做法,把科技人员的思想观念转变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无形资产的流失。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我国做的还有所不足,可是到现在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主体部分还是在媒体和民众。执法机构和检察院应该起到1个宣传的作用。所有要自身对保护知识产权有意识才能够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更好,不会被别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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