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版权保护,从我做起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
近些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加强文字作品创作者的版权保护。这对保护文字作品创作者而言,是重要利好。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付酬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能够由当事人约定,也能够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能够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能够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该办法规定,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能够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该办法还规定,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能够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少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凡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等可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能够自己申请或者通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需具备独创性,作品必须是由作者本人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灵感而产生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可复制性,指能够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容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凡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等可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人能够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或通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准备登记所需资料: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并附作品原件及复印件、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完善版权法律法规,保护文字作品创作者权益!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加强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因
第一,法律应对合法存在的市场产物给予应有的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是依法而存在的,并且大量存在于小微企业中,我国小微企业促进法明确要求对它们予以重点保护,法律若对其不能保护,说明存在法律漏洞,这就必须将法律予以完善。未申请注册的商标尽管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经过长期的使用,受到了一定市场范围的认同,形成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它代表着企业的商誉,具有一定的价值量,是企业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第二,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我国商标制度尤其是申请注册原则下的商标制度的建立很短,而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却是历史悠久,但在历史发展中却没有形成商标保护制度,许多市场主体对于注册商标制度还不是很注重。典型的例子是许多出名的老字号遭到抢注。老字号现在许多都被当作商标在经营中使用,但许多“老字号”都还是属于市场小企业,对这些商业标识的保护意识还很薄弱,因此经常发生这些商业标识被人抢注。因此法律应该留出一定的空间让市场主体去适应,让他们有1个公平的、合理的意识转变期间,同时我们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宣传,促进市场主体商标保护意识的提高。第三,发挥商标的功能的必须。市场主体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使自己的与别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在这一方面,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一样的功能。法律赋予申请注册人以商标专用权,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商标功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于未申请注册商标,法律能够给予它低于申请注册商标标准的保护,不能享有同申请注册商标一样的专有使用权和更广泛的禁止权,但起码要保证未申请注册商标能享有对抗不正当竞争的权益。其实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发挥商标的功能,是与保护申请注册商标的立法初衷一致的。第四,维护市场竞争中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诚信问题是1个人类价值问题,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价值规律要求人们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易,能够按照提高技术,降低个别劳动时间,改进服务而争夺市场,而不能靠破坏市场秩序来获得竞争的胜利,违反诚信会加大交易成本。由于未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法律的保护,在经济生活中便有许多侵犯市场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阻碍了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