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的白酒商标何时休
朋友们相聚小酌,往往提议我点酒,戏称我申请注册商标,知道怎样分辨真酒假酒,最有资格担当这一“重任”。而我呢总是习惯地推荐“XX老窖特曲”。原因很简单:一是味道绵纯;二是价格适中;三是老“八大名酒”。可是现在,我不再首选它了。由于服务员提供的往往不是“XX老窖特曲”,而是XX老窖系列酒、杂牌酒。像“XX老窖”这样在“特曲”之外“百花齐放”的生产经营方式,正在成为整个白酒企业的通病。由于这样的缘故,我便开始留意白酒商标的使用。从2010年以来,笔者曾先后写过3篇文章,评论白酒商标的使用行为。几年过去了,白酒商标的淡化风潮仍然像瘟疫一样,越传越广,越蔓延越凶,正在严重侵蚀着整个白酒行业的商标生存。看着混乱不堪的白酒商标使用局面,真让人忧心如焚,寝食不安。被称为“酒文化”的白酒产业,可谓我们古老民族的传统产业,它的生产使用积淀和凝结着厚重的文化意蕴。以贵州茅台、郎酒、泸州老窖、剑南春、古井贡和江苏的“三沟(高、汤、双)”酒为例,其商标实际上不是一般的商品商标,而是比较特殊的商标之一种,即地理标志。它们是当地特殊的地理位置、环境因素、气候、水质条件和人文因素,加上祖辈相传的酿造工艺和技术,经过一定时间的窖存,才造就了每一种白酒卓而不群的独特风味。假如不顾白酒生产的自然、地理、人文条件、生产酿造工艺和规律,热衷于生产“百花齐放”的家族酒,置商标于被遗忘的角落”,把千奇百怪的产品名称放在突出的位置,其结果有二:一是破坏原有主导品牌的独特品质,二是弱化、淡化申请注册商标,形成新品牌与主导品牌之间互相争夺市场的“内讧”局面,导致品牌的此消彼长,甚至全面灭亡的结果,最终砸了自己的牌子(商标)。造成白酒品牌这种无序生产行为的根本原因是生产企业急功近利和众多“品牌代理经销商”操纵的结果。这种经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能够说是灾难性的。一旦遭遇消费者的抵制,造成市场冷却,想挽回颓势,找回主导品牌往日的风光,简直是不可想像的。实践早已经作出了无情的回答。可惜的是,许多白酒生产企业特别是名酒生产企业至今陷入泥潭而不能自拔,仍在以制造新品牌的行为来饮鸩止渴。走笔至此,不由人想起法兰西民族奉献给世界的葡萄酒精品——香槟、干邑、ⅩO、路易十六等等。它们的品质独特几百年不变,豪宴上万元1瓶的售价令我们每一种驰名商标白酒汗颜无地自容。这再一次说明,作为特殊商品的白酒是要品质的,违背白酒生产规律的粗制滥造,虽能带来市场的虚假繁荣,到头来定会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等待它们的将是某些假酒那样的可悲命运。我有时也想,有着几千年酿酒史的伟大民族的后人们,怎么就不珍惜老祖宗留给我们的这笔白酒酿制的宝贵遗产呢?与法兰西民族相比,我们怎么就缺乏人家那种沉稳、执著和精细呢?我们的企业怎么这样浮躁不安呢?这也使人想起制造“市场饥渴症”的经济学理论。市场需求是企业生产的强大动力,努力保持一种市场饥渴状态,是企业制胜的法宝。1个企业,一种产品想填平和主导市场的想法是天真而幼稚的,不可能的。仅有独占鳌头,才能保持不败。话又说回来,白酒商标弱化、淡化行为由来已久。原来的“金轮”、“飞天”牌茅台酒退化为今日的“茅台酒”,先是“长江大桥”后是“交杯”牌五粮液已退化为现在的“五粮液”,“郎泉”牌郎酒已退化成“郎酒”,“古井亭”牌汾酒也退化成现在的“汾酒”了。不重视商标、有了商标不正确使用,更谈不上实施企业商标战略的白酒企业,到哪一天才能幡然醒悟、如梦方睡我们拭目以待,翘首以盼。
混淆的可能
在商业贸易活动中,与别人的企业尤其是该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混淆的行为或做法,均应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内容包含: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和未申请注册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产品外观、商品或服务介绍、名人或著名虚构的人物等。并且,主观上是否存在混淆故意与确立某行为或做法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无关。混淆并非要求必须实际已发生,由于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可能作为不正当竞争诉讼的证据。尤其是,商标、商号和企业名称越是驰名,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并且,混淆的概念不应局限于对商业性来源和产地的混淆(来源混淆),还应包含可能表明业务联络的任何事物,例如在同一商标或近似商标的两个使用者之间的这种联络(关联混淆);或者,在某些情形中,消费者尽管并未假定产品或服务出自同一来源,但由于其相似特点仍联想该商标用于该具体产品或服务已取得另一企业的同意(保证关系混淆)。例如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与该商标因此而驰名的产品或服务不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特别容易造成对驰名商标的混淆,使用驰名商标为某个不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和服务做广告,企图骗取消费者在心目中对该商标因此而驰名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联想的情形。损害别人信誉或者名声的淡化行为损害别人信誉或者名声的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淡化是损害别人信誉或者名声的最主要行为方式。按照示范法以及注释的规定,“信誉或者名声的淡化”是指对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产品外观、商品或服务介绍、名人或者著名虚构人物形象的区别特征和广告价值的减损。淡化概念背后的主要原理是: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其他商业标志应当受到禁止其他市场参与者利用其实质性的独有特征的保护。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以及注释》所规定的内容,体现了商标国际保护中的另1个特殊方面,即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视角去了解商标国际保护的有关问题,这也正是本书第三编将要进1步阐述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