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代理
何为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代理
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被侵权人的申请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侵权人的申请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络。
何为商标性使用
有些商家混淆地将一些与知名商标类似的图形、文字进行宣传,认为这种行为没有对与其图形、文字等相似的知名商标构成侵权。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侵权那么就要看这些图形、文字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那究竟何为“商标性使用”?应当怎样判定呢?
现行商标法对何为商标性使用没有界定,商标法实施条例也仅以举例子的方式指出,即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含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出了什么具体行为可认定为商标性使用的行为,并没有对商标性使用进行概括性的定义。
假如1个标识的使用对另1个商标构成了侵权,二者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络,会使得消费者误认为两者是同一商标,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商标的功能上来看,商标的存在意义是将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的指向性。标识的使用构成了侵权,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和来源的指向将会受到影响。标识的使用若构成了这种情形,就属于“商标性使用”,也就构成了侵犯商标权。
因此,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中能够总结出“商标性使用”概括性的定义。即商标性使用应当是:行为人将特定文字或图形作为标识使用,用以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络。客观上,这种使用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是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将标识用作商标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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