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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和撤销,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取得的权利(怎么申请商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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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和撤销,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取得的权利(怎么申请商标变更)

国际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和撤销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是缔约方国民。转让人未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申请注册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期满未改正或者转让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作出该转让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根据“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商标人可在申请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1个或多个国家;(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3)撤销国际注册商标;(4)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5)删减商品和服务;(6)变更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等。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商标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删减,删减后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中国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分类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商标局作出该删减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申请撤销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申请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国际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申请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国际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申请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能够对其提出异议。假如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商标处。假如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国际注册商标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假如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商标处。假如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假如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能够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取得的权利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为了让大家更清楚的了解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含义,下面细软顾问就详细为各位介绍一下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取得的权利和要求,希望更多的企业能拥有国际注册商标,为企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

(一)如在国际申请注册日或在后指定登记日,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所有人已就该商标在任一指定国取得国家申请注册,则他根据本条约的权利应视为包含就该国家申请注册的一切权利,特别是优先权;并且即使该国家申请注册以后满期,仍然继续包含这些权利,但须遵守第(四)款的规定。上述规定在该国际申请注册中所列的对该国适用的商品、服务同该国家申请注册中所列相同的范围内适用。

(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人或申请注册所有人能够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一项声明,说明他在某些指定国享有同1个商标的国家申请注册并加以证实。此项声明能够包含在国际申请或在后指定登记申请中或者单独提出;须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附有声明中所指的每项国家申请注册的经签证的副本。国际局应将此项声明登记、公告并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通知有关指定国的主管机关。各主管机关应在各自的商标国家申请注册簿上注上关于上述国家申请注册的声明。

(三)1.如第(二)款所说的声明已予通知指定国主管机关并且符合第(一)款所指的条件,则在符合这些条件的限度内,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效力,不能依据第十二条予以拒绝,但须遵守第(2)项的规定。

2.如任一指定国有不只一本的商标国家申请注册簿,或国家申请注册簿分几部分,而第(一)款所指的国家申请注册未列入给予最高保护的国家申请注册簿或申请注册簿的该部分,则第1项仅在依据第(二)款的声明是指的该国家的同一申请注册簿或申请注册簿同一部分中的申请注册时才能适用。

(四)如第(一)款所指的国家申请注册满期,则仅在不迟于自该国家申请注册满期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第(二)款所指的声明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约的权利才视为继续包含根据国家申请注册而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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