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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我国商标抢注行为的具体措施,规制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实践应用(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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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我国商标抢注行为的具体措施,规制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实践应用(怎么申请商标)

规制我国商标抢注行为的具体措施

在对商标抢注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存在的原因进行系统的分析,能够看出我国在规制此类问题上还不够全面,稍显薄弱。因此增加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措施是刻不容缓的。论文通过对国外相关规定的借鉴以及我国现实必须提出以下建议。

(一)增设“商标意图说明制度”

目前市场环境中商标抢注的发生更偏向于法人与其他机构(法人)之间。正是由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抢注商标后转让的情况屡屡发生,因此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商标时进行意图说明的审查是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此外对于注册商标时申请人提供审查的文件资料,应全面真实,只是粗略进行工商营业执照或合同审查难以明确注册商标意图。我们建议能够根据商标具体使用的情况来区划为“正在使用商标”及“将要使用商标”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可对日本相关规定进行借鉴,这样才更利于商标制度发展。

(二)提高商标转让标准

不难发现对受让方提出的第2个要求针对的是已经在商品上使用过的商标,对未被使用的商标并不存在此限制,建议可在《商标法》中增加一项条款:“商标转让方在转让商标时,若商标已在商品上投入使用,需提供商标使用证明。商标的取得后还未进行在商品或服务商的使用,需上交一份后期将要在某产品或服务中使用的样品或图形。若商标转让方递交使用困难,则拒绝其转让该商标。”通过这种方式来限制商标抢注者在抢注商标后转让尚未使用的商标来达到牟利的目的,也是减少商标抢注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

(三)建立恶意抢注黑名单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信用所代表的意义越来越多,因此建立黑名单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将商标抢注提升到信用监管范围内,对于符合商标抢注行为的,一旦认定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观目的为恶意,限制其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抢注黑名单制度的建设,不单单只限于信用监督强度的增加,在预防警示和惩戒方面也应当逐步完善。

规制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实践应用

正是由于立法上对销售金额认定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在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案情相似的案件,不同司法机关之间对销售金额的认定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并且由于只要有购销记录等证据,已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即可精确化。因此,对销售金额的认定分歧便往往聚焦在对未出售侵权产品的认定上。例如:20XX年X月,某个体工商户甲某被举报售卖假名牌包,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甲某购销的所有产品均为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从其仓库中查获尚未出售的假名牌包50个。鉴于此案例中,无从查证甲某的销售记录,因此只能通过计算未出售假冒商品的货值金额来认定本罪。在实践中针对上述案例情况一般存在四种认定规则:1、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2、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3、被侵权产品的标价;4、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其中,规则1以假冒商品的市场价值作为认定标准,但假冒商品往往价值成本很低,依据《意见》的对未遂情况的起刑标准规定,很容易因犯罪金额低而使当事人逃脱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则2是从假冒商品会抢占被侵权产品市场份额的角度来计算金额,而市场价值又会随着商品所占市场份额上下浮动,但实际上并非所有消费者都会在不买假冒品时选择正品,因此市场份额和市场价值的变动占比具有很大不明确性,且认定的销售金额往往高于实际交易价格,对被告人不公平;规则3和规则4都属于《解释》中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式,如前文所述,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虽未明确规定适用于本罪,但在本罪销售金额认定规则缺失的情况下,相较于前两种认定规则,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规则虽仍存在争议,可是在实践中得到了最为普遍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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