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标资助5万元,云南德宏州知识产权资助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德宏州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提高全州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促进创新和知识型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以及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有关规定,德宏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德宏州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资助奖励对象
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实施办法资助奖励范围的依法设立的单位、团体或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工作、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居所、可靠通信方式的自然人。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资助范围
1.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 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3. 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 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5.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6. 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的园区,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市)且通过验收的。
7. 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准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获准国际申请注册的马德里商标。
8. 获得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授权的。在上述资助范围内,已获得州内有关部门同类资助的,不再予以资助。
(二)资助标准
1. 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国内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05万元。
2. 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
3. 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3万元,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
4. 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
5.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一次性资助5万元。
6. 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资助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资助5万元;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市)并通过国家级验收资助1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资助5万元。
7. 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获准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每件资助5万元;获准国际申请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资助1万元。
8. 获得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授权的,每件资助0.2万元。同一申请人同1年度内获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奖励范围
1. 获得国家或省级专利奖的专利。
2. 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3. 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
4. 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人才(含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实务人才等)。
5. 率先落户我州的前2户专利代办服务机构、辖区内专利代办服务机构每一年代理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100件的。
在上述奖励范围内,已获得州内有关部门同类奖励的,不再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
1. 获评国家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金奖2万元,银奖1.5万元,优秀奖1万元,组织奖、推荐奖各0.5万元;获评省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6万元,三等奖0.4万元,其他奖0.2万元。
2. 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15万元。
3. 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0.5万元。
4. 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1万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0.5万元。
5. 对率先落户我州的前2户专利代办服务机构每户奖励5万元;辖区内专利代办服务机构每一年代理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100件的,给予1万元奖励,且每增加100件追加奖励1万元。
申报时间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一年集中申报受理1次。申报受理时间为每一年6月1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在期限内对上1年度获批或授权的资助奖励事项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罐头食品的商标的规定
罐头食品使用商标是怎样规定生产企业应将其商标向提出申请申请注册后,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其它产销者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不得使用和假冒,违者应追究法律责任。关于出口罐头食品使用商标问题的规定下面企业易顾问就来为您介绍一下。
出口罐头食品商标的规定如下:
一、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将为外贸企业生产并使用外贸企业商标的罐头销售给别人。转内销的罐头食品不得再出口。
二、生产和经营罐头出口的企业,必须按《商标法》和国家有关出口商品商标的规定使用商标。外贸企业在出口罐头食品上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应与申请注册人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品的质量及销售市场、顾客、价格等方面需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三、对港、澳和东南亚地区,原则上不准出口光听中性包装罐头。
四、印制出口罐头商标,须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理。注册商标人为外贸企业的,应由申请注册人或申请注册人授权的企业负责印制和管理。
五、出口的罐头食品必须按规定打印生产厂代号、生产日期及产品代号等。
食品商标信誉的高低是和是食品质量紧密地联络在一起的。名牌商标的产生是食品生产企业长年坚持自身质量监督的结果。一般而言,消费者乐于购买质量好、商标知名度高的食品。申请食品注册商标就到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易是中国领先的大型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注册商标、商标查询、专利及版权等服务,600多专业顾问,更加权威、可靠。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qyyi.cn企业易24小时咨询热线0218034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