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欧盟认证标志的8件事
今年3月下旬,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EU)2015/2424法规对欧洲注册商标系统进行了许多更改。最后这些转变的生效的10月1日2017年。在这些当中是引进?ertification商标的EUIPO。尽管这些商标是EUIPO的新商标,但它们已经在世界各地的许多专利局中使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包含欧盟内的一些国家局。随着商标体系和商业全球化的日益统一,对于寻求认证商标的理事机构和标准机构而言,熟悉这些新商标在欧盟的运作方式以及与某些国际制度的差异将非常重要。野外1.证明商标到处都不太一样EUIPO已加入了对自己的权利适用于申请注册和使用证明商标的法规的区域清单。其他地区包含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印度,英国和美国。在某些情况下,证明商标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系统内受到监管,并且这些地区包含法国,德国,伊朗,墨西哥,菲律宾以及直到最近的欧盟。日本等其他地区根本不提供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2.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定义不同认证标志旨在由理事机构或标准权威机构颁发,以证明特定公司按照该特定机构制定的一组标准提供商品或服务。这与商标的标准功能不能很好地集成,商标的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不是质量或标准。新的欧盟认证标志将被定义为(1)“能够区分由商标所有人在资料,制造方式或服务性能,质量,准确性或其他特征方面认证的商品或服务,除了原产地以外,未经认证的商品和服务。”美国也有类似的定义,美国专商局(USPTO)将认证标记定义为“由当事方在满足某些标准时对别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认证的一方拥有”。想更多地了解欧盟注册商标?点击此处查看我们的网络研讨会3.还有更多的应用需求在欧盟,您必须提交一份声明,说明该申请是针对欧盟认证标志的,必须在申请后的两个月内提交。还必须有一份声明,阐明打算对有资格使用该商标的第三方施加的条件,以及随之而来的法规。4.认证标志有不同的使用要求通常,将认证标记的意图分配给第三方使用,但该使用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认证商标的所有人必须阐明将有资格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资格标准,使用条款以及商标所有人打算采取的步骤,以确保对商标的准确性和监督。这样的用途。5.所有者不能总是自己使用商标与美国和其他许多地区一样,新的欧盟认证商标将不容许申请注册所有者使用该商标。涉及以商业身份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公司或组织将被禁止拥有证明商标。包含德国和奥地利在内的一些国家容许申请注册所有者在商业上使用证明商标。6.证明商标不包含地理原产地新的欧盟认证标志不会扩展到仅提议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进行认证的标志。7.认证商标可能更容易被取消许多国家/地区都包含容许第三方在证书商标所有人容许或导致其使用方式与所有者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申请取消的特定规定。批准。例如,拒绝将其许可给符合所强加标准的第三方或未能解决商标使用不当的问题。8.他们承担额外的责任标准商标的使用带有一组与商标使用有关的要求,但这些要求适用于在商业中同时拥有和使用该商标的公司。对于证明商标,这些要求是对所有者施加的,但应记住,所有者不是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人。认证商标使所有者有责任适当地控制和管理第三方在商业中对商标的许可和使用。
关于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有什么
关于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有什么?
版权保护
中,关于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新闻纪录电影创作和不断提高影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明确,在影片完成并审查通过后,一次性付给作者。
第三条稿酬标准
(一)文学剧本:
1-2本为一部每部150-400元
3-5本为一部每部200-600元
6-10本为一部每部400-10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1-2本为一部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每部150-450元
6-10本为一部每部300-700元
(三)新闻纪录影片的杂志片稿酬,以本为单位计酬。每本稿酬为300-500元,每本编辑费为60-120元。
(四)音乐作曲:
1-2本为一部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每部200-400元
6本以上为一部每部250-500元
新闻纪录影片音乐编辑稿酬每本为10-20元。
影片必须配歌的,歌词稿酬参照故事片歌词稿酬执行。
(五)海报:每张50-120元。
(六)艺术、科学顾问或指导酬金:每部总计100-500元。
第四条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导演和摄影共同进行分镜头,所得稿酬的分成,应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明确稿酬分成。
(二)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联合摄影),由合作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明确稿酬分成。
第五条凡由厂或创作主管部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新闻纪录影片文学剧本,在所约作者交出剧本初稿,或请投稿的作者作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能够根据作者创作或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酌量付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40-150元。上述剧本达到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以不超过退稿费限额的30%为宜。
第六条新闻纪录影片完成后,应付给该剧本创作主管人员编辑费(以部计算)20-100元。其数额可根据创作主管人员所付劳动量的大小、难易程度明确。假如该剧本的创作主管人员参与了文学剧本的写作而获有稿酬分成的,一般不再发给编辑费。
第七条凡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的影片,可提高其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的稿酬标准,提高幅度不超过原定稿酬标准的30%。
第八条凡领取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音乐作曲和音乐编辑稿酬的作者、导演、摄影、音乐编辑和主管创作人员,不再发给厂里规定的奖金(优秀影片奖或其它特殊的奖除外)。
第九条电影制片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厂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1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即一九九1年一月一日以后投产的影片均按本规定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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