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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及酒类的商标管理,关于开展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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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及酒类的商标管理,关于开展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卷烟及酒类的商标管理

卷烟、雪茄烟是目前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之一。《烟草专卖条例》第16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烟草专卖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都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各种商标(包含跨省、省内几个企业共同使用的商标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商标都必须由各省烟草公司上报烟草总公司审核同意后,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商标手续。”为了贯彻商标法规和烟草专卖规定,加强卷烟商标和价格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85年9月3日和198年12月29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主要内容有:(1)凡是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并应当标明“申请注册商标”四字或者标明⊕或③标记。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但对正在生产的产品和原已印好的卷烟、雪茄烟的盒皮,凡是其他方面符合规定,仅未标明“申请注册商标”4个字或未标明或R标记的,能够容许将这些产品销售完或使用完。(2)卷烟、雪茄烟小包盒皮和硬条包装正面应用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也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作为衬托。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企业名称。(3)卷烟、雪茄烟条包装必须符合规定。它包含:①条包装如系防潮灰皮纸式简易包装,两边的封头上应用汉字标明商标名称。②硬条包装卷烟、雪茄烟,条包图形与小包盒皮申请注册图形及色彩一致,能够容许使用,不必办理申请注册手续。条包图形如与小包盒皮的申请注册商标不一致,条包装应按其图形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③硬条包装烟作为系列注册商标的,每个小包盒皮为一景,可按十个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条包图形如与其中1个小包盒皮图样相同,不必申请申请注册;如与十个小包盒皮的图形中任何1个都不相同,条包图形应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④烟厂不再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商标注销手续。⑤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卷烟、雪茄烟,不得进入市场,违者将依法从严查处。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年1月20日颁布了《关于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的通知》(86)工商7号),对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使用的产地名称,必须是已经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2)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是该产地范围内的企业。(3)使用产地名称,必须标明该产地的行政区划单位。如产地是洋河,即应标明“洋河镇”,不得只标“洋河”字样。(4)按前项使用的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每一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8毫米,并不得大于商品名称。在外包装上使用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商品名称的大小的三分之一。标明产地名称必须外加括弧,不得与商品名称连用。(5)使用带有产地的企业名称或地址,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封存其商标标识,禁止其商品出厂、销售,且没收其非法所得。关于酒类商标的管理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年1月20日颁布了《关于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的通知》(86)工商7号),对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使用的产地名称,必须是已经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2)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是该产地范围内的企业。(3)使用产地名称,必须标明该产地的行政区划单位。如产地是洋河,即应标明“洋河镇”,不得只标“洋河”字样。(4)按前项使用的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每一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8毫米,并不得大于商品名称。在外包装上使用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商品名称的大小的三分之一。标明产地名称必须外加括弧,不得与商品名称连用。(5)使用带有产地的企业名称或地址,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封存其商标标识,禁止其商品出厂、销售,且没收其非法所得。

关于开展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要求,按照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总体安排和部署,本市认定工作于2018年2月28日正式启动,第一批于5月31日截止,第二批于7月31日截止。

一、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申请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占比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占比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占比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占比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占比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占比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请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www.innocom.gov.cn)申请注册,“上海科技”网站(https://www.stcsm.gov.cn)申报的方式开展。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上述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申请注册登记

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1、2008年以来从未申请注册过的企业应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www.innocom.gov.cn)上登录,按要求填写《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认定办公室核对企业申请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确认激活需3个工作日)。

2、2008年以来已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www.innocom.gov.cn)申请注册过的企业,可直接在“上海科技”网站(https://www.stcsm.gov.cn)上办理。开展申报工作;部分已认定企业如发生更名,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并由市认定办受理后(更名通知链接),方可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三)提交资料

企业进入“上海科技”网站(https://www.stcsm.gov.cn)中“办事指南”->“行政审批事项”->“D08.3高新技术企业”->“在线受理”,使用"法人一证通(网址:www.shyzt.org)USBKey"(USBKey中信息须保持最新)登录“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https://kjgl.stcsm.gov.cn:8090)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申请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资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资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其余权属人应提交只供1个权属人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的承诺书)、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资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资料,包含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以及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资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8、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资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能够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申请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占比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报送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资料及诚信承诺书。

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线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资料,并加盖公章与相关附件一并提交给各区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具体收件地点详见附件2。

(四)收件、受理及专家评审

各区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明确资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收件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资料汇总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受理申请资料后,将企业的申请资料按技术领域分类,选取专家,开展网上评价。

(五)认定报备

认定办公室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资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办公室应及时将评审将结果反馈企业,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听取企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认定办公室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并在“上海科技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公示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办公室核实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新的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后重新认定。

(二)2015年通过认定或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遇名称变更,需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并经认定办受理后可参加认定。

(三)为做好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启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宣传培训工作,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及各区科委、高新区各分园都有培训安排,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北京东路668号三楼311、312室

业务咨询电话:

江淼:53080900-303

吴蓓蕾:53080900-306

薛博仁:53088678,23119321

孙东方:53082529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邮件咨询:gqrdb@stcsm.gov.cn

各受理点地址及联络方式详见附件1各区科委、分园受理点联络表(2018版)。

附件1:各区科委、分园受理点联络表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样表)

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申报企业用户使用手册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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